二级建造师注册法规
二级建造师注册法规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注册管理机构
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一级建造师的注册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二级建造师的注册工作,并报建设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
注册条件
取得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必须经过注册登记后,方可以建造师名义执业。
申请人需要具备以下条件:
经全国建造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
受聘于建筑业企业从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
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注册程序
申请人通过聘用单位向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建设厅政务服务中心(注册中心)对申请注册的有关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上报建设部。
建设部进行审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准予注册的,于法定时间内向申请人颁发《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证书》。
注册有效期与延续
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有效期为3年。
有效期满后,如需继续执业,需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注册机关申请延续注册。
变更注册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不予注册的情形
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申请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注册的。
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的。
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的。
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的。
因执业活动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的。
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的。
申请人的聘用单位不符合注册单位要求的。
年龄超过65周岁的。
注册证书与执业印章的失效
聘用单位破产的。
这些法规共同构成了二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的完整框架,旨在规范建造师的注册行为,确保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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