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取消限购政策规定是什么
天津没有取消限购,但是有新的房产政策规定,4月25日,天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关于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和销售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表示天津拟停止限价商品房销售。
天津拟停止限价商品房销售具体规定是自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其中6月30日前已受理的申请,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审核,于7月31日前完成审核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政策规定细则如下:
1、自7月1日起,全市停止受理限价商品住房资格申请。
2、6月30日前已受理的申请,各区住建委要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审核,于7月31日前完成审核程序并对符合条件的发放《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审核情况告知单》(以下简称《告知单》)。
3、《告知单》已过期的家庭,不受“过期一年后可再次申请”的限制,6月30日前可再次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次数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4、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不再为一年,统一为9月30日,之前发放的《告知单》有效期在9月30日之后的,一律调整为9月30日。
5、持有效《告知单》的家庭,须在9月30日前到正在销售的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售楼处签订《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买卖合同》。
6、自10月1日起,全市停止限价商品住房销售。
7、自10月1日起,《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规范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有关意见的通知》(津国土房发〔2017〕12号)废止。
天津限购政策
1、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2、在天津市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3、在天津市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暂停在天津市(滨海新区除外)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4、非天津市户籍居民家庭在天津范围内购买住房的,需提供在天津3年内连续缴纳2年以上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补缴的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房有效凭证。
7月1日起,温州2021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将调整。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统计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810元,下限为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
温州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后上限及下限
2021年7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的,按同级组织、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口径计算;企业和其他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20年在本单位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工资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的项目确定。缴存基数上限为市统计局公布的温州市2020年度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劳务派遣)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统计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810元;下限为单位所在县(市、区)的最低月工资标准(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洞头区灵昆街道、 瓯江口产业集聚区、浙南产业集聚区2010元/月;洞头区(灵昆街道除外)、乐清市、瑞安市1800元/月;永嘉县、文成县、平阳县、泰顺县、苍南县、龙港市1660元/月)。
各地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具体调整工作,根据各地组织部门、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口径核定的进度安排,可另行通知实施。点击查看》》7月1日起温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附政策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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