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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进口设备,可以享受国家免税政策?

1、2013年10月24日财政部公布《关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通知规定,在现行政策框架下,对试验区内生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企业进口所需的机器、设备等货物予以免税。但生活性服务业等企业进口的货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的货物除外。

哪些进口设备,可以享受国家免税政策?

2、2010年7月15日起对承担《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对国内企业研制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项目所需国内不能生产的关键设备(含软件工具及技术)、零部件、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扩展资料

依据《关于科技重大专项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0]28号)申请享受本规定进口税收政策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独立的法人资格;

2、经科技重大专项领导小组批准承担重大专项任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免税进口的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直接用于项目(课题)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应用,且进口数量在合理范围内;

2、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产品性能不能满足要求的,且价值较高;

3、申请免税进口设备的主要技术指标一般应优于当前实施的《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设备。

人民网-财政部:上海自贸区内生产性企业进口设备等可免税

人民网-科技重大专项项目免征进口税

(一)对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办公室(楼)、档案室、职工食堂,教学的教室(教学楼)、实验室(楼)、操场、图书馆、食堂、学生宿舍,医疗的门诊部、化验室、住院部、药房、科研的试验场、实验楼,以及市地税局确定的其他直接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等的土地、房屋,免征契税。

 (二)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事业单位自用的房产,是指这些单位本身的业务用房。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经费的单位,是指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经费,实行全额预算管理或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上述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以及非本身业务用的生产、营业用房产不属于免税范围,应征收房产税。

 (三)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科研机构转制后享有的税收优惠中央直属科研机构以及省、地(市)所属的科研机构转制后,自1999年起至2003年底止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科研开发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本条所指科研机构不包括:已经转制和已并入企业的科研机构,以及所有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

 科研机构进入企业仍然从事科技开发并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享有上述同等免税优惠。

 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科研机构,需持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减免税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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