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养区新规定2022
1.淄博市张店区
2022年1月28日,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划定张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的通告》,张店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为:张店区管理的西至滨博高速公路、北至济青高速公路、东至东四路、南至海岱大道(马南路)区域。
在禁养区内,不得新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已经建成的,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限期关闭或者搬迁。
2.威海市临港区
2022年2月24日,临港区党政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2022-2026)》的通知,临港区禁养区划定范围如下:
①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
武林水库和郭格庄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禁止建设养殖场。
②城镇居民区、城镇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
各镇驻地及城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和威海市中小学生综合实践教育中心、_山镇敬老院、黄岚小学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小区)。
3.重庆市中心城区
2022年1月13日,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发布《重庆市主城中心城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征求意见稿)》,将重庆主城中心城区内以下区域划定为畜禽禁养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人口集中区域、主城区各街道辖区、长江干流和重要支流水域及其两百米内的陆域,共计2731.06平方千米,占该区域国土总面积的49.93%。
:养殖场禁养关停补偿标准怎么规定?
1、
①养殖设棚舍补偿;
②养殖棚舍附属物补偿;
③土地补偿;
④停产补偿;
⑤养殖设施工具补偿;
⑥不可移动设备补偿;
⑦搬迁补偿;
⑧临时安置补偿。
2、补偿标准:按照我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的文件明确指出,畜牧业发展规划,当地土地规划,治理环保问题等需要整改或者划定禁养区域的,导致养殖户需要关闭或者搬迁养殖场,给养殖户造成一定的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策依法给予补偿,具体的补偿标准以当地公布为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十四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
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一)生活饮用水的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以及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二)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养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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