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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案例纠纷案例分析

(1)赵某不属于单方将房屋出卖,而是以欺诈的方式出卖共同共有的夫妻财产,是违法行为。

房屋案例纠纷案例分析

(2)房屋应该归李某所有。因为李某是以合法的途径获得该房屋所有权,属善意的第三人,法律不能对善意的第三人。

(3)赵某的妻子黄某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李某返还房屋,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赵某的妻子黄某损失应由赵某、赵某找别来代替自己的妻子的女子、公证处赔偿,属另一法律关系,告知另行起诉。

什么是房地产纠纷?家庭房产纠纷案例

您好:

一、把多人共有房屋,当成一个人的遗产。张某成年后与父亲、继母共同生活。共同生活期间,盖平房五间。父亲病故,张以共有继承为名,占有了全部房屋。该房应为张和父亲、继母共有。父亲去世,张只能继承其父的房产份额,且张的继母不但属于房屋的共有人,而且与张对张父的房产都有继承权,张的继母如无劳动能力还应当多分。对此继承法第26条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二、把对公有房屋的承租权当成遗产继承。李某生前多年居住在单位的公房中,房改后没买该房仍租住,最近李病逝,李的子女要求继承该房。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对承租房屋只有承租权没有所有权,承租权不是所有权,继承人不能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

三、把继承开始前己不属于被继承人的房产当作被继承人的遗产继承。刘某丧偶后与张某结婚,结婚时刘通过书面形式把自有房屋赠与了张某,并于逝前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现刘的子女要求按刘的遗嘱继承这份财产。因房屋的所有权已经转移,即使刘立有遗嘱刘的子女也无权主张对该房的继承权。

四、认为属于夫妻二人共有登有夫妻二人名字的房屋,其中一人死亡,不必过户登记,即属于生存的一人。张某所持房屋产权证,写有其夫和她二人的名字,其夫去世,她以她一人的名字,出卖房屋,过户受阻。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规定:我国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二人共有的房屋,包括夫妻共有,变为一人所有必须进行房屋过户登记。写有夫妻二人的名字的房屋,其一人死亡,生存的一方必须通过继承、过户手续才能登记为一人。

五、认为继子女和养子女具有相同的房产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第19条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遗产”。这里养子女与继子女的继承权是有区别的,因为我国婚姻法第26条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六、认为同居多年即享有配偶继承权。王、赵没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多年。最近王在一次意外事故中死亡,赵认为结婚不登记同居也有继承权,要求继承王的房产。结婚不登记除被认定为事实婚姻外,则对另一方的房产没有继承权。虽然按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因对死亡的一方尽了较多的义务可以适当分得遗产,但他享有的不是其合法继承人的继承权,而是继承人以外的人一种因互助产生的权利。

七、认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的遗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张、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张继承了其父的一笔房产。且对这一房产共同使用多年。现王张离婚,王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此房产。张拿出了其父的遗嘱,该遗嘱明确表示其这份遗产由张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遗嘱或赠与合同中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如无特殊约定,上述遗留的房产应为张的个人财产,且无论他们共同使用多久,其财产的性质都不会改变。

八、认为婚后买房,产权证上只写有一人的名字,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林、张为夫妻,林最近病逝,林生前与张买得楼房一套,房产证上只登记了林一个人的名字。林的父母认为该房只属林一人,要求按其一人财产继承。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法律另有规定以及当事人能举证证明为个人的以外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虽然只登记在林一个人名下,也不能改变林、张夫妻共同财产的属性。

九、不为没出世的胎儿保留遗留房产份额。李先生拥有一栋商品房,李遇车祸死亡。继承遗产时李的妻子提出为怀有的胎儿保留份额,李的父母不同意。认为胎儿未出世与遗产继承无关。继承法第28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处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化进程推进的脚步,房地产业的迅速的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加,而且房地产类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那么,什么是房地产纠纷?我给大家举个家庭房产纠纷案例来了解相关内容。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城市化 进程推进的脚步, 房地产业 的迅速的发展,人民法院受理的房地产纠纷案件的数量增加,而且房地产类法律法规种类繁多,内容复杂。那么,什么是房地产纠纷?我给大家举个家庭 房产纠纷 案例来了解相关内容。

一、什么是房地产纠纷

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 房屋 和 土地 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 产权 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房地产纠纷:按其法律性质可分为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和性质的房地产纠纷。

民事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 房地产开发 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服务合同纠纷房地产租赁合同纠纷、 物业管理 纠纷、他项权利侵权纠纷等等。

性质的房地产纠纷包括:土地产权和使用的争议纠纷,经有关人民政府处理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拆迁补偿、安置等达不成协议由批准拆迁的房屋主管部门裁决后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二、家庭房产纠纷案例

原告杜海生、杜满生诉称:争议的平房三间、马棚一间,是第三人杜永生为全家人购买的,有 宅基地 使用证为凭。现被告杜喜生准备将此房据为己有。请求依法确认争议房屋的产权为全家人共有。

被告杜喜生辩称:争议房屋是第三人杜永生买下后准备以原价转让给我的,故在宅基地使用证上写明户主是我。既然原告想争此房产,我可以不要,但须物归原主杜永生。

第三人杜永生称:被告杜喜生所辩属实,因杜喜生身有残疾,故我买下此房后准备以原价转让给他一人的,并不包括其他家庭成员。

平定县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本案当事人系同胞兄妹。他们的父亲于1977年去世后,第三人杜永生即成家另过,只留母亲杨三妮和被告杜喜生、原告杜海生和杜满生以及第三人杜永生在一起生活。1984年,杜永生以700元价款买下。

综上,本文主要讲述了什么是房地产纠纷的内容,现在房地产纠纷性质多,内容杂,但是都归结为当事人和被告人因土地产生的纠纷。纵然家庭房产纠纷案例也很多样化,但是本质是不变的。大家可根据本文的案例做一个参考,希望能帮助到有需要的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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