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可以开公司吗
法律分析:一般党员可以。
党员不能经商指的是,党政干部,即在党委、政府或者国家有关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任职的党员。
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一段时间以来,党和国家都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对此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法律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 第九十四条 并不禁止党员正常的经商办企业行为,其规范的主体主要是党和国家机关中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一般党员通过诚实劳动,经商办企业,并不违反本条规定。
一般国家公职人员可以经商吗?
某局党员干部小刘给“纪律先生”来信询问,他以弟弟的名义开了家土特产专卖店,平时由弟弟和两位营业员负责,自己并未在上班时间经营该店,两年多来分得利润数万元。听说最近全市正在开展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他想知道,他以弟弟名义开土特产专卖店是否算违规经商办企业?是否已构成违纪?
条例原文第八十八条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经商办企业的;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纪律先生如是说《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是关于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行为的处分规定。其中,第(一)项将“经商办企业”作为违纪情形之一列出。小刘经营土特产店正属于“经商办企业”的范畴。
根据中央纪委的权威解释,第八十八条中所指的“有关规定”主要包括《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和《关于党政机关兴办经济实体和党政机关干部从事经营活动问题的通知》等。这些规定中不得经商、办企业的主体,主要是指党政机关干部,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也包括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干部。《公务员法》也明确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
此外,根据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在省直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单位进一步开展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方案》(厅〔2016〕25号),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范围包括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单位和上述单位中各级党政干部(含离、退休党政领导干部)。
小刘作为一名就职于党政机关的党员干部,正是这一条党纪针对的主体。因此,其行为已属违纪。应当按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视其情节、造成的后果,对其进行相应的党纪处分。
党的十八大以来,从中央和地方查处的许多案件及我市巡察反映的情况看,个别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一边在公家上班拿着工资,一边自己经商办企业当起老板;少数党员干部通过亲属违规经商办企业,搞“一家两制”“官商一体”的问题时有反映。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会大量占用工作时间和精力,且容易导致以权谋私、损公肥私,危害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目前,全市正在开展的违规经商办企业专项整治工作,就是针对这类问题开展的一次专项整治,旨在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从严要求、从严教育、从严管理、从严监督党员干部,确保权力正确行使,防止利益输送,以权谋私。
此次专项整治,既针对党政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又针对党政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6类行为进行整治。明确规定,党政机关违规经商办企业的,一律脱钩或停办;违规参与经商办企业的个人,一律退出或转让;违规在经济实体中兼职的,一律辞去兼职或现职;违规兼职取酬的,一律上缴财政;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等经营活动谋取利益的,一律纠正。同时,专项整治将通过自查自纠、甄别核查、整改落实三个阶段开展。在甄别核实中发现对照查摆不实、漏报瞒报的,一律给予党政纪处分;对审核把关不严的一律问责。在整改落实阶段,对主动向组织如实汇报问题、积极纠正的,可以从宽从轻处理;对审核把关不严、不认真负责或心存侥幸、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报而不实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追责一起,从严从重处理。对典型问题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
相关案例2011年1月至2015年12月,胶州市李哥庄镇党委原书记王勇在担任胶州市营海街道办事处主任、杜村镇党委书记、胶西镇党委书记、李哥庄镇党委书记期间,违规以其亲属名义先后投资入股多家公司,并实际持有股权。因违规经商办企业和其他严重违纪问题,青岛市纪委给予王勇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纪律先生”提醒“身份即是责任。”具有公职身份的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一定要认清自己的职责使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绝不能为了一己私利,做“既当官,又经商”的“赔本”买卖。
一般国家公职人员不可以经商。
对公职人员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禁止性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200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三条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十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2、《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2009年12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审议通过·2010年1月18日起施行)
第二条 禁止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
(二)违反规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
(三)违反规定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
(四)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五)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六)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第十五条 本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员中的党员;县(市、区、旗)直属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科级党员负责人,乡镇(街道)党员负责人,基层站所的党员负责人参照执行本准则。
3、《中国***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中纪发[2011]19号·2011年3月22日起施行)
第十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是指个人独资或者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以个人或者他人名义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
个人或者借他人名义经商、办企业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四项所称“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是指个人或者与他人合伙在国(境)外经办商业或者其他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个人在国(境)外投资入股”,是指在国(境)外以个人入股的形式经办企业、从事商业和其他经营活动等行为。
个人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经济实体”,是指各种类型的企业(公司)、个体经济组织以及营利性的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偿中介活动”,是指通过为市场各类主体提供信息、介绍业务、开展咨询等而收取钱财的活动。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五项所称“违反规定”,是指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中组发〔2008〕11号)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规定。
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兼职的领导干部,应当辞去本职或者兼任的职务。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理。所收取的报酬(包括各种经济利益)应当收缴。
第十五条 《廉政准则》第二条第六项所称“离职”,是指以退休之外的方式离开公职,包括辞去公职、被辞退、被开除等情形。“原任职务”,是指离职或者退休前最后担(兼)任的职务。
在离职或者退休后三年内,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的营利性活动的,依照《党纪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4、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决定(中发〔1984〕27号·1984年12月3日起施行)
二、乡(含乡)以上党政机关在职干部(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一律不得以独资或合股、兼职取酬、搭干股分红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也不允许利用职权为其家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5、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中发〔1986〕6号·1986年2月4日起施行)
一、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凡违反规定仍在开办的企业包括应同机关脱钩而未脱钩,或者明脱钩暗不脱钩的,不管原来经过哪一级批准,都必须立即停办,或者同机关彻底脱钩。
二、凡上述机关的干部、职工,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特殊批准的以外,一律不准在各类企业中担任职务。已经担任企业职务的,必须立即辞职;否则,必须辞去党政机关职务。
在职干部、职工一律不许停薪留职去经商、办企业。已停薪留职的,或者辞去企业职务回原单位复职,或者辞去机关公职。
三、上述机关的离休、退休干部,除中央书记处、国务院批准者外,不得到国营企业任职。如果到非国营企业任职,必须在离休、退休满两年以后,并且不能到原任职机关管辖行业的企业中任职。离休、退休干部到企业任职以后,即不再享受国家规定的离休、退休待遇。
四、凡参与违法经营活动或为其提供方便的干部、职工,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其中的领导干部要从重处理。触犯刑律的,要依法惩处。
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申请开办的企业,必须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坚持原则,依法办事,失职者要追究责任。各级领导干部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不得干预。
八、本规定适用于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等群众组织,以及这些组织的干部和职工。这些组织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办非商业性企业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bk/6_65720946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