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查询被告名下房产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主要还是采取“以人查房”和“以房查人”的方法。一,以人查房。取回被查询者的姓名及身份证号,查询其名下所有房产。二,以房查人。查询输入房产所在地,可以查看登记人信息,但只能查询该房屋的基本信息,如房产变更等细节无法查询。
以人查房”是指用姓名查询的方式获得他人的房产信息。2013年2月中旬起,多地开始严控用姓名查询他人房产信息,福建、江苏等地加紧出台房屋信息查询规范,对输入姓名查询名下房产的“以人查房”方式作出约束。部分地区个人住房信息的不正常流出,引发市民对住房信息安全的担忧。
目前房地产登记中心这两个方面,都是以人为单位不能进行查询。但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不动产登记资料,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律师还可依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获取房产登记资料。不分“以人查房”与“以房查人”。但是律师不能因为查档的事而去行政诉讼,时间上是不允许的。
根据住建部相关规定,以下6 类情况可以“以人查房”:
所有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地产权证,可查询、复制其房地产登记资料;
1、预告登记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登记证明,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预告登记相关的登记资料;
2、抵押权人提供身份证明、房屋他项权证或房地产他项权证,可查询、复制与该房地产抵押权相关的登记资料;
3、房屋继承人(受遗赠人)提供身份证明、继承(受遗赠)证明,可查询、复制与继承、遗赠相关的登记资料;
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供单位介绍信、已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可查询与公证、仲裁事项相关的登记资料;
4、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工作人员的工作证及相关证明材料,可查询、复制相关的登记资料。
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法律分析:查询名下房产的方式如下:
1、权证查询:当事人本人或他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在规定地点按姓名查询;
2、房产部门的档案部门查询:本人携带身份证或者他人携带授权委托书到房管处进行查询;
3、产务部受科学部门查询:到财务部的交易大厅或受理处查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可以搜索各省市的房产管理局网站进行查询,只需要输入产权人姓名和产权证号便可以进行查询。不过,目前并不是所有地区的房产管理局网站都有房屋产权信息查询。可以在房屋管理局大厅的微机上查询。大家可以拿着自己的身份证明资料(如果委托他人代查,需要携带公证过的授权委托书),到房屋管理局大厅的微机上使用系统申请查询。现在的房屋产权基本上都会进行电子档案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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