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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淄博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购买公寓、租房均可落户

为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引导人口合理畅通有序流动,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战略,日前,山东省淄博市政府印发《淄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并于2021年12月29日起施行。

山东淄博全面放开落户限制:购买公寓、租房均可落户

1月5日,淄博市政府就《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的实施意见》发布政策解读。

据了解,《实施意见》以户籍制度改革为主线,统筹相关经济社会领域改革,有效促进城乡融合区域协调发展。主要包括:总体要求,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保障进城落户农村人口合法权益一推进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完善人口数据共享机制,组织保障七部分内容,涉及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11个政府部门。

全面放开城镇落户限制方面,《实施意见》提到,实行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居民凡在城镇居住或就业的均可自主选择落户,取消其他前置条件和附加限制。

具体来说,淄博全面放开购房落户。购房落户条件由原来的房屋产权人本人及其配偶可按购房落户,放宽至房屋产权人本人及其近亲属(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均可申请落户;由国有出让土地上的住宅可在房屋地址上登记落户,放宽至国有土地(含国有出让土地和国有划拨土地)上的住宅均可在房屋地址上登记落户;放开公寓落户限制,允许公寓产权人及其近亲属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租房落户。租房落户条件由原来的农业转移人口租赁房屋可申请落户,放宽至凡在城镇区域租住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和个人住房的居民,均可在租赁房屋地址登记落户。其中,租赁个人住房的,需在房管部门备案登记,经房屋产权人同意且该房屋无户口登记,可在租赁房屋地址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投靠落户。居民凡投靠城镇区域内亲属的,由原来的允许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放宽至允许投靠近亲属(指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落户。

全面放开就业落户。居民凡在淄博城镇就业的(包括录聘用、务工经商、创业等),可在就业地登记落户。

全面放开人才落户。取消人才年龄限制,将专业技术职业资格和国家职业资格等级,由中级降为初级,有意愿来淄创业、就业的市外人才(包括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或在校生,留学归国人员,企事业单位需要的各类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等),均可依照本人意愿自主选择各区县城镇落户。

同时,畅通入乡返乡落户渠道。放宽农村落户条件,推出支持农村建设人才落户政策,除原来的符合拥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等基本生活基础的进城落户人员回原籍经常居住、“三投靠”(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等条件的人员以外,允许组织选派的机关干部、农业科研人员到村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兼职任职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农村籍退役军人回原籍的,以及城镇人员入乡返乡就业创业的落户农村。

健全完善集体户制度方面,进一步规范城镇社区(单位)集体户,设立农村集体户,为无法登记家庭户的人员提供落户便利。户口登记在集体户且具有家庭成员关系的人员,公安机关可依申请为其颁发家庭居民户口簿。

近日,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和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工作的通知

淄建发〔2020〕69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局,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建设局,文昌湖省级旅游度假区城乡建设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规范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网签合同备案及合同变更与撤销管理等有关工作,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山东省商品房销售条例》《关于切实加强购房资格审核严格落实差别化住房信贷和税收政策的通知》(鲁建房字〔2017〕6号)、《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打击囤房炒房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鲁建房函〔2017〕10号)、《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淄政办发〔2017〕30号)等规定,提出如下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预售许可时应合理定价且应符合区域内有关调控政策,在楼盘表上申报公示的价格应当视为备案价格。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领取预售许可证后应在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明码标价。取得预售许可后,3个月内不得调整备案价格,3个月后房屋价格确需调整时,须向主管部门申报,主管部门按照全年调整幅度不得高于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进行审核,超出的不予核准。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网签价格不得高于备案价格,可在备案价格15%范围内下调。

二、规范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管理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买受人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签订合同并打印,双方确认签字。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网签20日内扫描带有签字的合同原件包括双方签订的附加条款、附加协议,通过新建商品房网签备案系统上传PDF格式的扫描件,提出备案申请。对不按时限要求备案的,暂停网签业务,督促进行整改。

(三)市、区(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后生成备案编号,开发企业打印备案证明交给买受人。

(四)买受人可根据备案证明通过“淄博房产信息”微信公众号查询网签备案情况。?

三、严格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信息变更与网签备案撤销管理

买卖双方签订的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经备案后,严禁任意变更或撤销。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可持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办理变更或撤销手续。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网签合同变更手续

1.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信息、合同约定信息等内容输入错误,需要更正的。

2.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含调解书)裁判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变更的。

3.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情形。

(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办理新建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撤销手续

1.因房屋主体质量问题申请撤销合同网上备案的,应提交第三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认定书或鉴定书。

2.商品房交付后,实测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误差超过±3%,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可解除的,应提交测绘机构所出具的测绘成果报告。

3.因买受人出国留学(包括出境就学)或定居申请撤销合同网上备案的,应提交入学报到相关材料或定居许可证明、出国(境)证件、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和大使馆签证等相关证明资料。

4.因买受人工作调动迁出本市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转出和接收单位人事关系证明及接收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5.因户口迁出本地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户口迁移证明等相关资料。

6.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买受人因购房贷款未获批准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贷款机构未批准购房贷款的证明材料。

7.因买受人或其直系亲属患重大疾病急需医疗资金申请撤销合同备案的,应提交关系证明、区(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病历及治疗费用明细单。

8.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国家机关生效(法律)文书(含调解书)裁判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撤销或无效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本通知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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