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过户需要多长时间
房产证过户需要15个工作日左右。首先,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第二,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
房子过户需要什么条件?
1、买卖双方达成共识,买家对房屋状态表示许可,对房屋价格认同;卖家对房屋价格认同,对买家支付房屋款项的方式表示赞同。之后,在公平资源的基础上,双方签订购房合同,并将合同交由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2、双方携带准备好的资料、证明以及公证合同前往房管局办理过户登记,注意这里只是申请办理过户,我们需要将准备好的资料提交上去,将房屋的出售价格申报上去,然后等待审核。
3、得到房管局的许可之后可以缴纳税费了,税费是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必须的一笔开支,缴纳完成之后获取交纳的证明。
4、带上交纳税费的证明和相关资料来到房管局,这次就可以领取到房产证了。
过户房子需要什么手续?
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双方经过接洽商谈,对所买卖房产的位于方位、产权情况及成交价达到一致,买卖双方即签定一份正式的房产买卖合同;接受房地产买卖管理部门的检查:房产买卖双方向房产所在地房产买卖管理部门办理请求手续,管理部门查验有关证件,检查产权,到现场作必要的查询,并由评价人员对买卖的房产进行评价。
立契过户:房地产买卖管理部门依据产权性质和采购对象,按批阅权限申报有关负责人审阅同意后,经办人将告诉买卖双方办理立契手续。买卖双方在契约上签名盖章,双方持买卖合同和有关证件及资料到买卖管理部门办理立契过户手续。卖方须提交房子权证或确权证实;身份证或别的有用身份证实;房子权共有的,别的房子其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定见。
办理产权搬运过户手续:房子买卖双方经房地产买卖所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买卖所发给的房产买卖契约,到房子所在地房地产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子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搬运挂号,交换新的房产证。
房产过户办理需要多久
房产过户需要15至30个工作日。当事人办理房产过户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好。但各地手续程序不同,所需时间会不同。如果已经办好购房合同,只是过户是不用30天。可以先到当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咨询,并且预约时间。二手房过户需要买卖双方携带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地、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房管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到地税缴纳契税,最后在不动产登记中心完成过户
买房过户的流程:
1、对房子的产权进行调查,了解房屋产权的完整性、真实性、可靠性;
2、买卖双方签订买卖合同;
3、找评估公司做评估,这个过程一般来说要5-7个工作日;
4、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5、房地产管理部门核查;
6、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7、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双方当事人应凭过户手续,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领取房地产权属证书。
法律依据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4)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5)权属有争议的;(6)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4)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房产过户办理需要30个工作日。
房子过户的操作流程如下:
1、买方准备好首付款;
2、买卖双方带好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产证;
3、买卖双方一起把准备好的首付款到银行做资金监管;
4、买卖双方一起到银行签署借款合同,银行审批贷款(需要买卖双方的夫妻双方本人带齐所有的证件到场),一般都在10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
5、签订借款合同的当天可以和卖方一起到税务机关报税;
6、银行贷款审批后,买卖双方可以到税务机关缴纳税费;
7、买卖双方到房屋管理部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8、等房屋产权证出来后,到银行作抵押,银行获得他项权利证书后放款;
9、查水、电、煤气、暖气、物业的费用;
10、银行解封首付款的资金监管,交接钥匙,搬家。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八条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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