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海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海塘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海塘是指抗御风暴潮灾害的海岸防御工程和河口内最高水位主要由潮水位控制河段的堤防工程,包括塘身、防浪墙、消浪防冲设施、护塘河、护塘地、沿塘水闸等设施。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海塘建设、管理以及与海塘安全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四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海塘建设、管理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海塘的建设、管理工作。
海塘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园区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海塘管理机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海塘的建设、维护和日常管理工作。
专用海塘由专用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专用海塘的建设、管理进行指导和监督。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交通、农业、林业、海洋与渔业、环境保护、旅游、档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海塘的建设、管理工作。第五条 海塘抢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海塘设施和依法参加海塘抢险的义务。
在海塘建设、管理和抢险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六条 海塘建设和涉及海塘安全的其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省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和市海塘建设区域规划的要求进行。第七条 市海塘建设区域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第八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海塘建设区域规划编制海塘建设实施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九条 按照海塘保护对象的规模和重要性,本市海塘划分为下列五个级别:
(一)保护人口五十万以上或者保护特大型工矿企业的,为一级海塘,其防潮标准应不低于一百年一遇;
(二)保护人口二十万以上五十万以下或者保护大型工矿企业或者保护区域面积五万亩以上的,为二级海塘,其防潮标准应不低于五十年一遇;
(三)保护人口十万以上二十万以下或者保护中型工矿企业或者保护水产养殖面积一万亩以上五万亩以下的,为三级海塘,其防潮标准应不低于三十年一遇;
(四)保护人口一万以上十万以下或者保护中型工矿企业或者保护区域面积一万亩以上五万亩以下的,为四级海塘,其防潮标准应不低于二十年一遇;
(五)保护人口一万以下或者保护小型工矿企业或者保护区域面积一千亩以上一万亩以下的,为五级海塘,其防潮标准应不低于十年一遇。
除前款规定的一至五级海塘外,其他海塘为无级别海塘。
有特殊保护对象的或者其他要求的海塘,其防潮标准依据水利部《海堤工程设计规范》或者其他国家、省有关规定确定。第十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海塘安全鉴定。对未达到规定防潮标准和级别的,应当及时进行加固改造。第十一条 保护同一对象的各条海塘作为一个闭合区,应当按照同一设计标准进行建设。
与海塘配套的挡潮排涝设施,其防潮标准不得低于该海塘的防潮标准。第十二条 海塘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一)一级海塘建设项目和涉及市级资金补助项目,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
(二)二至五级海塘建设项目,由县(市)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列入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围垦项目,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单位向发展和改革部门报批海塘建设项目,其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方案应当经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专用海塘建设项目报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时,应当附具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符合海塘建设实施计划的同意书。第十三条 海塘建设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有关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海塘建设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有相应水利资质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承担。
一直以来,合会隐蔽的运作细节不为一般人所知,本文通过对浙江省宁波市M县的两个典型合会的调查,掀开这个灰色的面纱。 M县某镇新近的一份会单规定:2004年3月10日起会,休会期为2006年9月10日。其具体名称为“帮会”。
这个“帮会”是典型的定息合会,当期收入会钱的成员需要支付一笔事先约定的固定利息。各个会员的收会序号、期次是根据抽签和协商程序确定的。共有1个会首,15个会员,按照习惯,会首不参加排队,即不出现在“序号/期次”项下。
会员每人每期支付会钱2000元,2个月一期,每一位会员从其收入会款后下一期起,每期向当期收入会钱本息者支付固定利息150元。最后1名会员因为其后没有下家不必支付固定利息150元。会首每期只支付会钱2000元,不必支付150元固定利息。
会首虽然“近水楼前先得月”而且不必支付利息,但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首先,在每一期,会首必须按时安排收取会钱,并把会钱本息集中起来交付该期应收会钱会员。
第二,一旦有成员违约(无论出于何种原因)未按时缴纳会钱,会首必须及时垫付这笔会钱,这样会首与违约成员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是在当期应收会钱会员与违约会员之间。会首对垫付会钱承担无限责任。
一般来说,会首均为在当地享有好名声的人,或者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的人。在正常情况下,合会的会首和成员彼此之间一般相识,存在着密切的人缘、地缘和血缘纽带。信任是建立合会的基础。如会首国叶就是一家私人企业的老板娘,该家庭在当地享有较好的名声,属于“信得过”家庭。会员也都是同镇的邻里、亲友或者同单位员工。
在本例中,多数会员把收到的会钱用于生产和经营目的,少数会员出于消费需要而入会,比如子女教育、造房、结婚,也有的会员纯粹出于通过储蓄赚取利息的目的。
收会期越是排在后的人,收到的利息越多,但承受合会可能变故的风险时间也越长。排在前头的人,一般急需用钱,因而愿意早日得到会钱,并在其后每期支付固定利息150元给当期收会成员。
比如第14位会员,到2006年9月10日才能收到会款本金30000元,那时会首和其他14位会员将各向她支付2000元本金(即30000元=15人*2000元)。此外,除会首之外的所有上家会员(台湾的专用术语叫“死会”会员,即已经拿到会款的会员),都必须向其支付固定利息150元,合计利息2100元(15人*150元)。
又如第2位会员,2004年7月10日收会钱,以为其丈夫偿还海塘养殖借款。她虽然从会首和其他14名会员中获取每人2000元合计30000元的会钱,但只能从其上家会员获得150元的利息支付。其成本是,她必须在其后每期支付2000元会钱本金和150元利息。
这样的合会是不是高利贷?通过计算可以发现,一年期利率为2.4%,远远低于当期央行规定的法定银行贷款利率5.31%。 这是一个标准的标会——“互助会”。这个标会的规则是:从2000年9月25日开始至2002年5月25日止,共21人。首会人冬根,会款每人每月交1000元,交款时间定为每月的25日,标会时间定为每月25曰下午3:00时正准时开标,高者中标,超时自负。
每次中标后,首会人(会首)把中标利息写入会单,由中标者签字表明获得本金数目和同意在其后每期支付中标利息。中标者中标之前只每月支付1000元会钱本金。
“互助会”会首和会员起会和入会目的均为生产性融资。会首和会员之间为亲友熟人关系。其中会首的一个外甥女1人入了6脚会。实际中标利息最高为178元,发生在第8期(首会收会期除外),最低为0,发生在第19和20期(见表格2)。
从实际运作看,中标利息最高为178元,最低为0。会员之间的年简单净收益率差距较大,如第8期中标者的年简单净收益率为-2.94%,说明其对成员支付的简单净年利率为2.94%。而第19和20期中标者的年简单净收益率均48%,说明其获得净利息支付为正,简单年净利率均为8.48%,高于中国法定普通银行存款利率和法定普通银行贷款利率,但低于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非法借贷利率(“高利贷”)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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