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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办理遗嘱需要房产证吗

需要,如果当事人所涉及的相关遗嘱,里面有提到房产相关的分配的继承问题的话,那么就需要带房产证。一般来说,如果进行公证遗嘱的话,首先需要带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及遗嘱涉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的产权人凭证盒应该提交的其他材料等。

公证处办理遗嘱需要房产证吗

一、立遗嘱需要带房产证吗

需要房产证,这是公证程序中公证处要求应当提供的材料之一。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度填写,遗嘱人应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所谓公证遗嘱,是指遗嘱人生前订立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遗嘱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作出个人处分, 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这种处分行为就是遗嘱。遗嘱人订立遗嘱的方式有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遗嘱、公证遗嘱等,其中以公证遗嘱的证明力最高。

二、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三、申请遗嘱公证应提供的材料

1、申请人为境内的,应提供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境外的,应提供护照或其他境外身份证件;

2、立遗嘱涉及的财产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款证明、股权证明等);

3、立遗嘱人的亲属关系证明及相关的婚姻状况证明;

4、立遗嘱人若已写好遗嘱(草本)的,也可提供。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一般来说,如果当事人只是自己进行立遗嘱的话,不需要带房产证,但是如果是需要进行相关公证遗嘱的话,那么就需要带好跟遗嘱分配有关的相关证件。一旦涉及到相关的公证遗产的话,那么该遗嘱将会起到一定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就必须要执行和履行好遗嘱上所进行下达的内容。

法律依据

《遗嘱公证细则》 第七条 申办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二)遗百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权证明;

(三)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房产公证怎么公证

房产赠与合与,是否去公证处公证

房产赠与合同,要到公证机关办理赠与公证,并到房管部门办理过户手续。没有房产证的话,公证机关是不予办理公证的,但可以做律师见证。

父母将房产赠与女儿,儿子是否也得一起去公证处公证

需要一起去。

办理房屋产权过户主要有三种方法:

一、按房屋产权赠与办理房屋产权过户:

1、所需材料:

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父子关系证明》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当地公证处办理《房屋产权赠与合同》公证,然后再带上述手续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

2、过户所需费用:

(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

(2)评估费:按房价0.5%缴纳。

(3)契税:按房价3%缴纳

(4)土地增值税:按房价1%缴纳。

(5)所得税:按房价1%缴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100.00元。

二、按房屋买卖办理过户:

1、所需材料:

父母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子女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一同到到当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户手续,将该房屋产权过户到子女名下即可。

2、过户所需费用:

(1)契税:90平方米以下首次购房的按1%缴纳:90—140平方米按房价1.5%缴纳:140平方米以上按房价3%缴纳

(2)营业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5.5%缴纳。

(3)土地增值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缴纳。

(4)所得税:房屋产权取得满五年的免征,未超过五年的按房价1%或房屋原值—房屋现值差额20%缴纳。(房屋原值一般按上道契税完税额计算)

(5)房屋交易手续费:按房屋建筑面积6元/平方米交纳

(6)房屋产权登记费:100.00元。

(7)房屋评估费:按评估额0.5%缴纳

三、按继承房产办理过户:

1、所需材料:

(一)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登出户籍,办理死亡证明:

(二)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要到区或市公证处(原外销商品房到市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房产继承分两种:一是遗嘱继承,二是法定继承。需要提交的材料有:

1、被继承人死亡证明:

2、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该套房屋的产权证明或其他凭证:

3、户口簿或其他可以证明被继承人与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的证明档案:

4、办理房产证过户手续需要继承人的身份证件:

有遗嘱的继承权公证另需提交的资料:被继承人所立遗嘱(该遗嘱必须是已公证过的遗嘱,其他形式的遗嘱由于无法认定其真实性,因此暂不予采纳)。

(三)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申请人是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申请人应当向登记机构提交下列档案:《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身份证明(影印件)、房地产权证书(原件)、继承权公证文书或者遗嘱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契税完税凭证(原件)。

(四)遗赠和法定继承、遗嘱继承不同,需要支付税收。

2、过户所需费用:

(1)公证费:按房价2%缴纳,

(2)评估费:按房价0.5%缴纳

(3)印花税:按房屋评估价的0.05%缴纳

(4)土地增值税:按房价1%缴纳

(5)房屋产权登记费:100.00元

备注:选择哪种方式过户最省钱还是要看房屋的情况,对于购买超过五年的房子,转卖时免征营业税,如果这套房又是家里唯一房产,不但免营业税,还免个人所得税。如果是五年以内的房子还是选择赠与过户比较省钱,父母在办理过户时可以咨询一下房产管理部门,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将房屋过户给子女。

房产赠与公证,需要在房屋所在地公证处作吗

这要具体问题体分析:

一、申请办理房屋公证,应当向人房屋所在地公证处申请公证。

二、申请人赠与房屋的公证,可以在居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处申请公证。

法律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的,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宣告、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的规定。

谁知道哈尔滨公证处:能否在异地办理房产赠与公证?

当事人咨询:甲乙二人系夫妻,婚后以甲的名义在大连购买了一套私产房,现在女儿丙在大连工作生活,甲乙夫妻二人户籍在哈尔滨,现在想把甲名下的房产赠与给女儿丙。 问题:甲乙二人能否在哈尔滨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公证? 哈尔滨公证处解答:根据《公证程式规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宣告、赠与、遗嘱的公证事项,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按照上述规定,甲乙可以选择在房产所在地的大连当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公证,也可以选择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哈尔滨公证处申请办理房产赠与公证。这个选择权主要在于房主。 于是,哈尔滨公证处的丁龙公证员受理了甲乙夫妻二人的申请,为其办理了房产赠与公证。

房产赠与是否可以不办公证

房屋赠与

通知全文如下: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当事双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对其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

二、赠与双方办理免税手续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第一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

(二)赠与双方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三)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一)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赠与人和受赠人亲属关系的公证书(原件)。

(四)属于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规定情形的,还须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公证书(原件),或者乡镇 *** 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关系或者赡养关系证明。

税务机关应当认真稽核赠与双方提供的上述资料,资料齐全并且填写正确的,在提交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上签字盖章后影印留存,原件退还提交人,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不征税手续。

三、除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情形以外,房屋产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他人的,受赠人因无偿受赠房屋取得的受赠所得,按照“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专案缴纳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

四、对受赠人无偿受赠房屋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其应纳税所得额为房地产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房屋价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

赠与合同标明的房屋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房地产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房屋价值的,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五、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的,以其转让受赠房屋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房屋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房屋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房产赠与合同,如何公证?

房产赠与合同公证:需要双方当事人到场,并带上赠与合同,身份证件,房产产权证等。

房产赠与公证:双方当事人到场,带上身份证件,房产产权证等。

小产权房的赠与协议可以去公证处公证吗

一般来说“小产权房”是在集体土地上建起来的房子,并且按照现在的政策, *** 一般是不支援的,并且能够颁发这种房子的产权证只有乡一级 *** 和村级才能颁发,因此做“乡产权房”,又叫“小产权房”。乡镇 *** 发证的所谓小产权房产,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这种房没有国家发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购房合同国土房管局也不会给予备案。所谓产权证也不是真正合法有效的产权证。从价格看,乡产权房要比普通商品房便宜,价格只有同样位置商品房价格的40%~60%; 从住房形态看,一样是普通住宅; 从建设手续看,属于旧村改造或者新村建设,没有市区规划、建委管理部门的批覆管理,施工过程也没有监督检验。小产权房占用的是集体土地,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这类土地只能用于农业生产或者作为农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它没有产权,更没有国家的土地使用证和预售许可证,因此小产权就是没产权。

赠与房产还用公证吗

1、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

2、到房管局对房产进行测绘(面积)

3、房管局评估

4、递件办理过户

5、取得房产证。

注意:

1、公证处要提交资料:

①赠与方及受赠方的身份证、户口薄;

② 赠与方的婚姻状况证明;

③ 赠与方的产权证,如产权是共有,须共有人同意方可赠与。

2、公证处收费为房屋评估价2%

3、房管局过户费用另计

赠与财产合同公证的时候用人到公证处吗?

办理赠与书、受赠书、赠与合同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亲自到公证处确有困难的,公证人员可到其居住地办理。

房产赠与进行公证后是否可以变更?

如果老人在婚后因为一些原因又重新写了遗嘱把房产留给后老伴,这样的遗嘱有效吗?或者说,在什么情况下,老人可以变更原来的公证赠与,需要什么手续? 1、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一般情况下不可撤销,如果老人的子女要求老人履行赠与义务,老人应当随时将房屋交付给子女,并办理过户手续。本案中,老人生前未变更产权人,其是否有权对房屋再作其他处分?对这个问题,法律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认为经公证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老人应当履行赠与义务,老人再立遗嘱给他人,属于无权处分,即遗嘱是无效的。另一种观点认为,老人和子女未变更房屋产权人,属于赠与合同未履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老人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他再立遗嘱将房屋留给后老伴,尽管不妥,但是遗嘱仍是有效的。在这种情况下,后老伴根据遗嘱取得了上述房屋,按继承法的规定,她应当在继承财产范围内偿还老人生前所负债务,即仍要履行经公证的赠与合同。应当说,以上两种观点各有道理和法律依据,但无论根据哪一种观点,老人的老伴事实上都是无法真正取得上述房产的。后老伴能否真正取得上述房产,或者说遗嘱是否有效,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受赠人即子女目前对上述房产的态度和意见,如果受赠子女主张受赠权利,那么后老伴应无条件地交付房屋并协助办理过户,如果受赠子女放弃受赠的权利,并与老人的后老伴达成协议,可以认定遗嘱有效。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交由法院进行裁决。 2、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经公证的赠与,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义务。另外,根据,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撤销赠与,需要老人生前亲自撤销,并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撤销赠与或不必履行赠与义务的认定,都由人法院认定。本案中,老人生前未行使撤销权,死后无法行使撤销权。

法律主观:

公证证件一般只是证明其证件属实或者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如果是公证 房产证 且是在国内使用的话起只要有原件,公证房产证不到任何作用(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是在不方便拿出原件的情况下办理的公证),一般也不会给你公证。但是办理一些涉及到该房产的其他公证(一般是涉及其出售,所有人变更或份额变更)或要求您提供该房产证并在公证处留下复印件,以证明您有权处理此房产。出国有的时候需要财产证明会要求公证房产证,这个是要证明您的个人财产。

法律客观:

《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公证法》

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的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

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并将告知内容记录存档。

《公证法》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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