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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房产证的地方叫什么单位

办房产证的地方叫房管局。

办房产证的地方叫什么单位

法律规定,只有房管局有权办理房产,但必须是市(区)县级行政的房管局(房产交易中心)才能办理房产证,其它机构无权进行办理。

申请办理房产证是需要提交材料的,要带盖章的申请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购房者身份证明。房管局,是人民政府组成部门。负责公房的管理、修缮改造和房租收缴的机构。主要职责编辑 语音。

1、负责全市单位公有住房和直管公有住房交易审批;

2、对全市单位自管房进行政策指导、监督、管理、协调和服务职能。

首要职责

城市住宅建设和房地产业的职能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全市有关房地产管理方面的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订全市住宅建设与房地产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指导全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有关住房制度改革的具体政策性规定;

(四)、负责房地产开发经营机构和中介服务组织的资质管理;负责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五)、会同有关部门规范和监督管理全市房地产市场;参与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方案的制订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房地产税费的征收工作。

(六)、负责全市房屋的使用和权属管理、房产测绘管理;

(七)、负责全市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危旧房改造和房屋修缮工作。

(八)、指导全市房产经营工作;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廉租房建设项目的审批和管理;组织实施 “ 安居工程 ” 。

(九)、负责全市公有住房、个人建房和异产毗连房屋管理,落实房产政策,调解房产纠纷;

(十)、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房管局全称是:房屋土地交易管理局,负责房屋权属登记转移等房产方便的事宜,是国家的一级行政机构.他负责管理房屋产权的确定和发放房屋产权的证明.对于房产纠纷没有义务进行调解或做出行政处罚,他只是根据登记的房产证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办理房屋的过户、交易的手续,对涉及房屋所有权的民事纠纷,他只是能根据法院的要求提供真实的房产资料,并不参与有关房屋的邻里纠纷。房产证的真伪的确定可以由房管局来确定,但他不能是处理纠纷的裁决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交易管理,均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交易管理,包括对房地产转让、房屋租赁、房地产抵押以及房地产中介等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管理。第四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管机关)是本市房地产交易的行政主管部门。重大、复杂的房地产转让由市房管机关会同国土部门进行管理。区、县房产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房管机关)按权限分工负责所辖区内的房地产交易管理。市、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市、县房管机关委托,负责房地产交易的日常管理工作。国土、建设、规划、工商、财政、物价、国资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同房管机关做好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第六条 房地产转让、抵押、出租的,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出租。第二章 一般规定第七条 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当事人应当持有相应的房地产权利证书等合法证件。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地产,不得进行交易:

(一)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二)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三)权属有争议的;

(四)已批准实施拆迁的;

(五)未经国资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房地产;

(六)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交易的其他情形。第九条 房管机关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应当自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理完毕,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自当事人提交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答复,并说明理由。第十条 房地产交易应当使用书面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不得强制使用其制作的格式合同。第十一条 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交易当事人应当如实申报房地产交易价格,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税费。第三章 房地产转让第十二条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或下列方式将其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一)以房地产投资、入股的;

(二)以土地使用权投资,与他人联合开发房地产,使房地产权属发生转移的;

(三)因房地产权利人合并房地产权属随之转移的;

(四)以房地产抵偿债务的;

(五)以产权调换方式安置被拆迁人房屋的;

(六)按房改规定或优惠政策售房及准予再转让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三条 房地产转让人应当是依法领取房地产权利证书的房地产权利人。

房地产受让人应当是自然人、法人和依法拥有独立财产权的其他组织。第十四条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地产转让合同自当事人签订之日起成立。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预售的商品房自竣工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市、县房管机关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房地产的转让,以核准的过户登记为房地产权利的交付。受让人自核准过户登记之日起,取得转让的房地产权利。第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在建房屋工程的,完成房屋开发投资总额的25%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第十六条 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由市、县房管机关审查,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准予转让的,应当由受让方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转让方应当将转让房地产所获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缴国家或依照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处理:

(一)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转让后的土地用于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项目的;

(二)转让私有住宅的;

(三)按照国家房改规定出售公有住房的;

(四)转让的房地产暂时难以确定土地使用权出让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的;

(五)根据城市规划土地使用权不宜出让的;

(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不需办理出让手续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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