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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这工厂污染农田水源,怎么办?

这个是环境污染事故。这样的事你只能到上级的环保部去告它,国家现在对环境越来越重视了,如果就想你说的那样请吃个放就OK了,你就去更上级告。或者到一些电视台去暴光。这样重金属水污染是很严重的,会影响到几代人。你们的后代都会受罪。

我们这工厂污染农田水源,怎么办?

我是学环境的。

想办法解决,影响真的很大的。现在国家明确企业排污要经过处理。这里有几个意见你看看。

1向更上级告。

2要是污染的确很严重就去法院告,请律师要求企业就污染你们的水源污染索赔。

3去电视台曝光。很多电视台有这样的节目,电视台会带动人民大众。到时候环保部门就能在护着它了。

要是污染严重了的话,上面的方法不管用的话,就只能来硬的了。带一群老人去市政府门口静坐示威。要求检查保门处理你们的问题。这个方法也是一个没有办法的办法,我们市有一些民事问题的时候就会这样。很管用的。但是主意不能使用武力。一般老人去了他们比敢动它的。

如果还是不行的话。就只能说是国家的问题了。

我会关注你们的问题。我会尽我们全部能力帮是你们。。。

这个对你们会有帮助。好好看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颁布单位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日期 19891226

实施日期 19891226 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令第二十二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章名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届七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 1989年12月26日通过,自

公布之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杨尚昆

1989年12月26日

章名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章名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

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

、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

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 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

他海域。

第四条 国家制定的环境保护规划必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采取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环境保护工作同

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第五条 国家鼓励环境保护科学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科学

技术的研究和开发,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普及环境保护的科学知

识。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

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

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辖区的环境保护

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港监督、军队环境保护部

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环境

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的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第八条 对保护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章名 第二章 环境监督管理

第九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

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

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

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须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凡是向已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区域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执行地方

污染物排放标准。

第十一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

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管理。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环境状

况公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

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十三条 建设污染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

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对建设项目产生的污染和对环境的

影响作出评价,规定防治措施,经项目主管部门预审并依照规定的程序报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计划部门方可批

准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

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有权对管辖范围内的排污单位进行现

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

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十五条 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防治工作,由有关地方

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做出决定。

章名 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

第十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

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具有代表性的各种类型的自然生态系统区

域,珍稀、濒危的野生动植物自然分布区域,重要的水源涵养区域,具有

重大科学文化价值的地质构造、著名溶洞和化石分布区、冰川、火山、温

泉等自然遗迹,以及人文遗迹、古树名木,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严禁

破坏。

第十八条 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

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

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建设其他设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

规定的排放标准。已经建成的设施,其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限期治理。

第十九条 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必须采取措施保护生态环境。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业环境的保护,防治土壤污染

、土地沙化、盐渍化、贫瘠化、沼泽化、地面沉降和防治植被破坏、水土

流失、水源枯竭、种源灭绝以及其他生态失调现象的发生和发展,推广植

物病虫害的综合防治,合理使用化肥、农药及植物生长激素。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和治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环境的

保护。向海洋排放污染物、倾到废弃物,进行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石油勘

探开发,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防止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

第二十二条 制定城市规划,应当确定保护和改善环境的目标和任务

第二十三条 城乡建设应当结合当地自然环境的特点,保护植被、水

域和自然景观,加强城市园林、绿地和风景名胜区的建设。

章名 第四章 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

第二十四条 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

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

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粉尘、恶臭气体、放射性物质以及

噪声、振动、电磁波辐射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二十五条 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

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物综合

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

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

用。

防治污染的设施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确有必要拆除或者闲置的,

必须征得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第二十八条 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水污染防

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

征收的超标准排污费必须用于污染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

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 对造成环境严重污染的企业事业单位,限期治理。

中央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

期治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市、县或者市、县以下人

民政府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由市、县人民政府决定。被限期

治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如期完成治理任务。

第三十条 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第三十一条 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污

染事故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

位和居民,并向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

理。

可能发生重大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防范。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在环境

受到严重污染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必须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由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除或者减轻危害。

第三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输、销售、使用有毒化学物品和含有放

射性物质的物品,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不得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

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用。

章名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

,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一)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

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二)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污染物

排放申报事项的。

(三)不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

(四)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五)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污染防治能力的单位使

用的。

第三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

定的要求,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

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本法规定,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

门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情节较重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

在单位或者政府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

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

,或者责令停业、关闭。

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关闭,由

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人民政府决定;责令中央直接管辖的企业事业单位停

业、关闭,须报国务院批准。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

起十五是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

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

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

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

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一条 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

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

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

法院起诉。

完全由于不可护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

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予承担责任。

第四十二条 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

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导致公私财产

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

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的破坏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章名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

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

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四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试行)》同时废止

农村应该怎么解决水污染

造成我国水污染的原因有哪些: 沿海地区海水入侵和倒灌。海水倒灌是指海水入侵淡水含水层的现象。造成海咸水入侵的主要原因是地下水淡水的过量开采。如果地下淡水过量开采,滨海或岛屿上淡水—海水界面可以处于不平衡状态。我国北方沿海地区,进人80年代以来,出现连续多年的干旱,降雨量偏低,地下水补给量减少,但是工农业需用水量却不断增加,地下淡水"入不敷出",导致海水入侵。工业污染。工业“三废”(废水、废气、废渣)是地下水污染的主要因素之一。工业废水如工业电镀废水、工业酸洗污水、冶炼工业废水、轻工业废水和石油化工有机废水不经过处理而排人城市下水道、江河湖海或直接排到水沟、大渗坑里,导致地下水化学污染。农业污染。由于农业活动而造成的地下水污染源主要包括土壤中剩余农药、化肥、动植物遗体的分解以及不合理的污水灌溉等。它们引起大面积浅层地下水质恶化,其中最主要的是NO3—N的增加和农药、化肥的污染。生活污染。一边是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塑料、金属、电池等不可消化的新垃圾出现,一边是基础设施和管制的缺失,农村污水、垃圾直排现象愈发严重。生活垃圾随着日晒雨淋及地表径流的冲洗,其溶出物会慢慢渗入地下,污染地下水。危害:人的健康水污染后,通过饮水或食物链,污染物进入人体,使人急性或慢性中毒。砷、铬、铵类、b苯并(a)芘等,还可诱发癌症。被寄生虫、病毒或其它致病菌污染的水,会引起多种传染病和寄生虫病。重金属污染的水,对人的健康均有危害。被镉污染的水、食物,人饮食后,会造成肾、骨骼病变,摄入硫酸镉20毫克,就会造成死亡。铅造成的中毒,引起贫血,神经错乱。六价铬有很大毒性,引起皮肤溃疡,还有致癌作用。饮用含砷的水,会发生急性或慢性中毒。砷使许多酶受到抑制或失去活性,造成机体代谢障碍,皮肤角质化,引发皮肤癌。有机磷农药会造成神经中毒,有机氯农药会在脂肪中蓄积,对人和动物的内分泌、免疫功能、生殖机能均造成危害。稠环芳烃多数具有致癌作用。氰化物也是剧毒物质,进入血液后,与细胞的色素氧化酶结合,使呼吸中断,造成呼吸衰竭窒息死亡。我们知道,世界上80%的疾病与水有关。伤寒、霍乱、胃肠炎、痢疾、传染性肝炎是人类五大疾病,均由水的不洁引起。对工农业生产的危害水质污染后,工业用水必须投入更多的处理费用,造成资源、能源的浪费,食品工业用水要求更为严格,水质不合格,会使生产停顿。这也是工业企业效益不高,质量不好的因素。农业使用污水,使作物减产,品质降低,甚至使人畜受害,大片农田遭受污染,降低土壤质量。海洋污染的后果也十分严重,如石油污染,造成海鸟和海洋生物死亡。水的富营养化的危害在正常情况下,氧在水中有一定溶解度。溶解氧不仅是水生生物得以生存的条件,而且氧参加水中的各种氧化-还原反应,促进污染物转化降解,是天然水体具有自净能力的重要原因。含有大量氮、磷、钾的生活污水的排放,大量有机物在水中降解放出营养元素,促进水中藻类丛生,植物疯长,使水体通气不良,溶解氧下降,甚至出现无氧层。以致使水生植物大量死亡,水面发黑,水体发臭形成“死湖”、“死河”、“死海”,进而变成沼泽,而且还可导致赤潮现象。这种现象称为水的富营养化。富营养化的水臭味大、颜色深、细菌多,这种水的水质差,不能直接利用,水中断鱼大量死亡。

农村应该怎么解决水污染?

环境污染是读者来信版上的常见话题,今天刊登的两篇来稿,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目前农村面临的一个严峻现实———水环境日益恶化问题。这是近些年来农村经济发展中一直被忽视的一个问题。读者周广飞字里行间透出的焦虑与忧思,《长满绿藻的山村“洗衣池”》画面中凸现的用水困境(浅色水面为疯长的绿藻,深色为黄泥汤),都在警示人们:解决农村水环境恶化问题刻不容缓!

农村水环境是分布在农村的河流、湖沼、沟渠、池塘、水库等地表水体、土壤水和地下水体的总称。有关部门的调查研究表明,近十几年来,由于水污染的不断加重,农村水环境状况日益恶化,污染事故时有发生,不仅造成粮食减产,还直接威胁着广大农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关注三农问题,农村水环境恶化问题不容忽视。

据有关专家分析,农村水环境恶化的主要成因是,乡镇企业造成的严重环境污染;化肥、农药不合理使用所导致的农村水源污染;未经处理的污水直接灌溉农田;迅速发展起来的集约化养殖场的污染以及居民生活污水和废弃物的乱排乱堆。

乡镇企业的污水排放对水环境造成的污染已众所周知,但污水灌溉,化肥、农药的过度使用,集约化养殖业对水环境的污染等问题却常被忽视或仍鲜为人知。有些调查数据令人吃惊:养殖一头牛产生并排放的废水超过22个人生活产生的废水,养殖一头猪产生的污水相当于7个人生活产生的废水;北京近郊禽畜养殖场排放的有机物污染,相当于全市工农业生产污水和生活废水中所含的有机污染物的2—3倍。过量使用化肥造成的污染同样惊人,但其危害性并未广为人知。事实上,化肥施于土壤中,只有小部分被作物吸收,大部分则在雨水的作用下或渗透到地下污染地下水,或随地表径流进入河流、稻田、池塘。化肥会造成水域富营养化或饮用水源硝酸盐含量超标。目前随农田径流流入江河湖泊的大量化肥,已成为农民包括城镇居民生命与健康的“隐形杀手”。

有关人士指出,农村环境污染种类繁多,产生量大,分布面广,治理难度较大,它已不是农民自己能够解决的问题。如不及早重视、防范、治理,将会造成比现在城市环境更复杂、更有害、更难治理和恢复的被动局面。水是生命之源,农业之源。当务之急是,各级政府要把让农民喝上、用上洁净水提到重要议事日程,这不仅是农民的迫切需求,也是农业发展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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