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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2016修正)

一、保护对象和采捕原则

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实施细则暂行规定(2016修正)

下列重要或名贵的水生动物、植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1.鱼类:带鱼、大黄鱼、*(*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或”)鱼、蓝圆鱼参、沙丁鱼、青鳞、二长棘鲷、蛇鲻、金钱鱼、鲱鲤、海鳗、马鲛、鳓鱼、红笛鲷、黄鲷、石斑鱼、鲳鱼、海鲶、大眼鲷;

2.虾蟹类:对虾、鹰爪虾、毛虾、青蟹;

3.贝类:牡蛎、贻贝、珍珠贝、白蝶贝、日月贝、鲍鱼、蚶、文蛤、缢蛏;

4.海藻类:江篱、马尾藻;

5.其他:鱿鱼、章鱼、墨鱼、海参。

着重保护对象的可捕标准,以达到性成熟为原则,其最低可捕标准为:

带 鱼 肛长25厘米

大黄鱼 体长20厘米

*(*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或”)鱼 体长15厘米

对 虾 体长11厘米

蓝圆鱼参 叉长12厘米

沙丁鱼 叉长12厘米

青鳞鱼 叉长7厘米

二长棘鲷 叉长8厘米

蛇 鲻 叉长15厘米

金钱鱼 叉长12厘米

鲱 鱼 叉长9厘米

鲳 鱼 叉长12厘米

马 鲛 叉长25厘米

鳓 鱼 叉长22厘米

海 参 体长25厘米

鲍 鱼 壳长7厘米

日月贝 壳长6厘米

人工养殖品种,可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但不受此规定限制。

渔船作业在渔获网产中,凡小于可捕标准的上述幼体占百分之三十以上的,以及其他作业遇集幼体时,应立即停止捕捞,转移渔场。二、禁渔区和禁渔期

1.北部湾围洲岛北端即北纬21度05分线以北海域,连接围洲岛南至海康县流沙港以西20米水深以内的海域,为二长棘鲷幼鱼和幼虾保护区。

2.浅海滩涂水生动、植物、包括珍珠、海参、文蛤、蚶、牡蛎、江篱等品种,其保护区和禁捕期,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划定。

3.科研工作需要,以及各类船只在禁渔区(期)内试网、试拖、海水养殖生产采苗等,需经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指定海区和时间进行。

4.因渔船检验需要在禁渔区(期)内试捕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三、渔具和渔法

1.捕捞网具的网眼规定:

(1)机轮拖网、围网和机帆船拖网的最小网眼尺寸,按国家规定执行。

(2)灯光围网,取鱼部网目二厘米以上。

2.禁止使用双船单片多囊拖网、拖曳泵吸耙剌、拖曳柄钩耙刺、拖曳水冲齿耙耙剌、拦截插网陷阱、导陷插网陷阱、导陷箔筌陷阱、拦截箔筌陷阱、漂流延绳束状敷网、船布有翼单囊地拉网、船布无囊地拉网、抛撒无囊地拉网、拖曳束网耙刺等渔具。

3.禁止制造、出售和使用不合规定的渔具。四、水域环境的保护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污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由于污染水域造成渔业损失的,应由污染单位负责赔偿。五、组织领导和职责

全区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指定水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这一工作,公安、工商、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共同配合,组织实施。

设立渔政机构,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设渔政处,县、市设渔政管理站,负责渔业的监督检查。凡从事水产采捕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其监督检查。

渔政工作要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机轮底拖禁渔区域以内海域,由自治区水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浅海养殖水域、滩涂和定置作业渔场,由所在县、市管理。有争议的跨界水面由上一级水产行政主管部门裁决。

跨越本区水域进行渔业生产的,必须遵守当地有关规定。六、附则

县、市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的具体管理办法,报上级领导机关备案。

本《细则》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的,应按上级规定执行。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淡水水产资源,发展淡水渔业生产,保障水产养殖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水产资源繁殖保护条例》,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一切江河、水库、湖泊、池塘、山塘等水域及其养殖水面。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水产、公安、工商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贯彻执行。二、保护对象和措施第四条 对下列品种的亲鱼、幼鱼和名贵水生动物应重点加以保护:

(一)鲩、鲢、*(*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用”)、鲤、鲮、鲫、青鱼、桂花鲮(青衣)、岩鲮(没六鱼)、三角鲂(花鳊)、鳊、鳜、红&(&代表的字左边为“鱼”,右边为“白”)、鲥鱼、河鳗、倒刺巴(青竹鱼)、光倒刺巴(坑鱼坚)、卷口鱼(嘉鱼)、白甲鱼(短头鲮)乌原理(乌勾)、叶结鱼(白勾鱼)、黄尾密鲴、赤眼鳟(红眼)、中国土摇(捕鱼)、斑鲮(念鱼)、盔占(骨鱼);

(二)淡水青虾(日本沼虾)、鳖(水鱼);

(三)褶纹冠蚌、三角帆蚌。第五条 凡属重点保护的鱼、虾、蚌及其它品种,在产卵繁殖季节,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进入下列江段的产卵场进行捕捞:桂平市东塔村附近江段;南宁市青秀山附近思贤塘江段;柳城县融江的龙江口江段;象州县石龙与武宣县、来宾市兴宾区交界的三江口江段;来宾市兴宾区大步村附近江段;龙州县龙州镇附近小滑石滩江段;百色市右江区阳圩镇附近江段;崇左市江州区先锋水轮泵站大坝下(古坡附近)江段等。具体禁渔范围和禁渔期限,由自治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第六条 为保护江河亲鱼产卵回游和幼鱼,每年二至七月禁止使用危害幼鱼的塞密网、渔箔和扛曾作业。因养殖生产需要到江河装捞鱼苗种者,应当经自治区水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给许可证,在指定水域和时间内作业。第七条 各市、县对本地现有危害水产资源的渔具渔法,必须予以禁止或限期淘汰。对捕捞渔具网目尺寸规定如下:渔箔箔眼1.5厘米以上,扛曾网目1.7厘米以上;塞网、刺网、挂网等网目3厘米以上。第八条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弃有害水产资源的污水、油类、油性混合物等污染物质和废弃物。各工矿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放射防护规定》和其它有关规定。因污染造成水产资源损失的,应由排放单位负责赔偿。

因卫生防疫或农业上防治病虫害,需要在养殖水面投注药物或浸洗有毒物时,应与养殖者协商,采取保护措施。农民浸麻应集中在指定的水域中进行。第九条 兴修水利、电站或航运工程,凡需要拦河筑坝的,应同时修建鱼类洄游通道或增殖站设施,由建设单位列入工程预算,一并施工,已经建成水利工程,凡阻碍鱼类洄游产卵的,由水产部门和水利管理部门协商,在许可的条件下,采取补救措施。第十条 严禁炸鱼、毒鱼、滥用电力捕鱼以及其它酷渔作业等严重损害水产资源的行为。三、奖 惩第十一条 凡使用不符合规定的捕鱼工具,炸、毒、电鱼,以及偷、抡渔产品(包括育珠河蚌)的,要追究经济责任,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不同数额的罚款。对严重破坏水产资源和养鱼生产,破坏渔业设施,或抗拒管理,行凶伤害护渔人员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二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集市出售鱼产品的管理,发现违反本规定获取的鱼产品,应按照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理。第十三条 对保护水产资源和水产养殖有显著成绩的单位或个人,各级人民政府或水产主管部门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四、渔政管理第十四条 全区淡水水产资源繁殖保护工作由自治区水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有关部门配合。各级水产部门要逐步建立健全渔政管理机构,会同公安、工商行政和环境保护等部门,充分发动和依靠群众,搞好护渔治安,保障水产事业的发展。第十五条 从事捕捞业的船舶,应当依法办理检验和登记手续,取得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渔业船舶登记证书后方可从事捕捞作业。五、附 则第十六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规定的精神,结合当地情况,制定实施细则。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自治区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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