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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王某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以其它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很简单,行为明显不当,危害公共安全,且针对的是不特定人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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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某偷瓜的行为当然不能构成犯罪,数额显然过小,危害显然不至于构成犯罪。至于过失致人死亡罪,我觉得值得商榷,一本情况下,我认为其为意外事件比较妥当。但是,根据题意来判断,他构成过失致人人死亡罪,即本应的预料到瓜内有毒但是由于过于自信而疏忽了(过失),所以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3.至于赵某,典型的意外事件。

题目考虑的应该是:故意(其实可以理解为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过于自信) 无犯意

胡某的行为基于何种心理态度?应承担何种刑事责任?说明理由

胡某的行为对其妻是希望其中毒死亡,对儿子是放任其中毒死亡。因此,对于死亡的儿子而言,胡某的行为是间接故意。胡某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儿子误食掺有毒药的米饭结果,仍然有意放任,以致发生儿子死亡结果,属于间接故意。由于间接故意的必须既遂才能构成犯罪,而其行为的结果造成儿子的死亡,因此胡某构成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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