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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JAS认证

日本农业标准的有机产品认证(JAS),即Japanese Agriculture Standard,是对整个有机链条发生的过程进行评价,简单说就是农产品有机认证。

什么是JAS认证

JAS认证属于自愿性认证,但对于有机食品是强制性认证,有机食品进口到日本市场,必需获得JAS认证。JAS认证体系主要是由授权认证机构对符合JAS标准的生产商、加工商以及其他相关商进行JAS认证。获得认证的生产商、加工商以及其他相关商在对其产品进行分级或检查产品加工过程后,才可将JAS标记加贴在产品上。

在美国或欧盟内,由于有等价协议,所以对已获得EU或NOP认证的,只有该产品的最终经营者需要获得JAS认证。在其它国家,所有与生产链有关的操作员都需要JAS认证。如果农场主们有内部控制系统的话(参见集团认证简介),那么他们也可以照此获得认证。加工企业或出口企业可以处理内部控制系统和供应商们得分级程序。那些自己没有加工,包装和商标是不需要JAS认证的。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

1、耕地较少

1999年日本的耕地为487万公顷,都府县每家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面积不足1.2公顷,北海道每家农户平均拥有的耕地面积也仅为16.2公顷,和欧美的大规模经营相差甚远。

2、耕地利用效率高

谷物大量进行集约化生产。大米1年种植2季。蔬菜等采用塑料大棚和温室栽培。1998年每公顷谷物的产量达5,849公斤。

3、农业技术进步

通过保温育苗、品种改良、农药和化肥改良等技术,日本的农作物亩产量大幅上升,通过塑料大棚、温室技术,使日本的蔬菜1年四季均可耕种。今后日本还将进一步发展转基因等生物技术,开发新品种。

4、肥料和农药使用下降

1997年肥料年度(当年7月至次年6月)日本肥料使用量151万吨。最近为生产高质米,肥料使用下降。为培植无农药和少农药作物,农药的使用从1985年开始下降。

5、农业机械化

战后日本年轻劳动力不足,农业机械化以大米为中心迅速普及。目前日本大部分农业生产已实现机械化,农业机械大型化和高性能化不断发展。

6、地力下降

随着农业机械化和全年耕种,日本耕地土壤中的微生物和养分不足,地力下降。

7、农户减少、农业人口老龄化

1999年日本农户324万户,比1950年的600万户减少了一半。在1999年农业就业人口中,65岁以上的约占50%,农业人口老龄化严重。

8、农户重新分类

近年,传统日本农户的子孙开始从事其他行业的情况不断增加,日本的农户被重新分类,主要分为专职农户和兼职农户。

9、借地耕种增加

农户为提高竞争力,纷纷增加耕地,但近来借地耕种的情况已超过买地耕种。

10、公司和团体参与农业生产

由于农户和农业劳动者力减少,农业法人不断增加,农户开始成立公司、组合、农协等团体,进行大规模生产,1999年农业团体达6,860个,这些团体主要从事养鸡、种稻、养牛、养猪等。另外,为大米生产和流通服务的团体达13,120个。

11、粮食自给率低

日本有自给生产能力的粮食和畜产品仅限于大米和鸡蛋。1998年度大米自给率为95%,鸡蛋自给率为96%。但是由于国外农产品价格低廉,日本从海外进口农产品增加,国内生产下降。1998年度水果自给率49%,肉类55%,鱼贝类66%,蔬菜84%,小麦9%,大豆3%。

12、粮食大量进口

1997年日本进口玉米世界第一。此外,大豆、小麦、砂糖、牛肉等也大量进口。世界农产品贸易额的1/10是日本进口的。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完善农药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和说明书应当符合本办法的规定。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标签和说明书,是指农药包装物上或附于农药包装物的,以文字、图形、符号说明农药内容的一切说明物。

农药产品应当在包装物表面印制或贴有标签。产品包装尺寸过小、标签无法标注本办法规定内容的,应当附具相应的说明书。第四条 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由农业部在农药登记时审查核准。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提交农药产品的标签样张。说明书与标签内容不一致的,应当同时提交说明书样张。申请者应当对标签和说明书内容的真实性、科学性、准确性负责。

农业部在作出准予农药登记决定的同时,公布该农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内容。标签和说明书样张上标注核准日期,加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审批专用章”。第五条 标签和说明书的内容应当真实、规范、准确,其文字、符号、图案应当易于辨认和阅读,不得擅自以粘贴、剪切、涂改等方式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第六条 标签和说明书应当使用国家公布的规范化汉字,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或其他文字。其他文字表述的含义应当与汉字一致。第二章 标注内容第七条 标签应当注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企业名称及****、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重量、产品性能、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毒性及标识、注意事项、中毒急救措施、贮存和运输方法、农药类别、像形图及其他经农业部核准要求标注的内容。

产品附具说明书的,说明书应当标注前款规定的全部内容;标签至少应当标注农药名称、剂型、农药登记证号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重量、生产日期、产品批号、有效期、企业名称及****、毒性及标识,并注明“详见说明书”字样。

杀鼠剂产品标签还应当印有或贴有规定的杀鼠剂图案和防伪标识。

分装的农药产品,其标签应当与生产企业所使用的标签一致,并同时标注分装企业名称及****、分装登记证号、分装农药的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分装日期,有效期自生产日期起计算。第八条 农药名称应当使用通用名称或简化通用名称,直接使用的卫生农药以功能描述词语和剂型作为产品名称。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和名录另行规定。

对尚未列入名录的农药制剂,申请者应当按照农药名称命名规范向农业部提出农药名称的建议,经农业部核准后方可使用。第九条 进口农药产品直接销售的,可以不标注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农药生产批准文件号、产品标准号。第十条 企业名称是指生产企业的名称,****包括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进口农药产品应当用中文注明原产国(或地区)名称、生产者名称以及在我国办事机构或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等。

除本办法规定的机构名称外,标签不得标注其他任何机构的名称。第十一条 生产日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分别用两位数表示。第十二条 有效期以产品质量保证期限、有效日期或失效日期表示。第十三条 重量应当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表示。液体农药产品也可以体积表示;特殊农药产品,可根据其特性以适当方式表示。第十四条 产品性能主要包括产品的基本性质、主要功能、作用特点等,对农药产品性能的描述不得与农药登记核准的使用范围和防治对象不符。第十五条 用途、使用技术和使用方法主要包括适用作物或使用范围、防治对象以及施用时期、剂量、次数和方法等。

用于大田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每公顷使用该产品的制剂量表示,并以括号注明亩用制剂量或稀释倍数。用于树木等作物时,使用剂量采用总有效成分量的浓度值表示,并以括号注明制剂稀释倍数;种子处理剂的使用剂量采用农药与种子质量比表示。特殊用途的农药,使用剂量的表述应与农药登记批准的内容一致。第十六条 毒性分为剧毒、高毒、中等毒、低毒、微毒五个级别,分别用(图略)标识和“剧毒”字样、(图略)标识和“高毒”字样、(图略)标识和“中等毒”字样、(图略)标识、“微毒”字样标注。标识应当为黑色,描述文字应当为红色。

由剧毒、高毒农药原药加工的制剂产品,其毒性级别与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不一致时,应当同时以括号标明其所使用的原药的最高毒性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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