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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质检测有哪些?

范围有污水、纯水、海水、渔业水、泳池用水、中水、瓶装纯净水、饮用天然矿泉水、冷却水、农田灌溉水、景观用水、生活饮用水、地下水、锅炉水、地表水、工业用水、试验用水等。

水质检测有哪些?

水质检测指标:

1、色度:饮用水的色度如大于15度时多数人即可察觉,大于30度时人感到厌恶。标准中规定饮用水的色度不应超过15度。

2、浑浊度:为水样光学性质的一种表达语,用以表示水的清澈和浑浊的程度,是衡量水质良好程度的最重要指标之一,也是考核水处理设备净化效率和评价水处理技术状态的重要依据。

浑浊度的降低就意味着水体中的有机物、细菌、病毒等微生物含量减少,这不仅可提高消毒杀菌效果,又利于降低卤化有机物的生成量。

3、臭和味:水臭的产生主要是有机物的存在,可能是生物活性增加的表现或工业污染所致。公共供水正常臭味的改变可能是原水水质改变或水处理不充分的信号。

4、肉眼可见物:主要指水中存在的、能以肉眼观察到的颗粒或其他悬浮物质。

5、余氯:余氯是指水经加氯消毒,接触一定时间后,余留在水中的氯量。在水中具有持续的杀菌能力可防止供水管道的自身污染,保证供水水质。

6、化学需氧量:是指化学氧化剂氧化水中有机污染物时所需氧量。化学耗氧量越高,表示水中有机污染物越多。水中有机污染物主要来源于生活污水或工业废水的排放、动植物腐烂分解后流入水体产生的。

7、细菌总数:水中含有的细菌,来源于空气、土壤、污水、垃圾和动植物的尸体,水中细菌的种类是多种多样的,其包括病原菌。我国规定饮用水的标准为1ml水中的细菌总数不超过100个。

8、总大肠菌群:是一个粪便污染的指标菌,从中检出的情况可以表示水中有否粪便污染及其污染程度。在水的净化过程中,通过消毒处理后,总大肠菌群指数如能达到饮用水标准的要求,说明其他病原体原菌也基本被杀灭。标准是在检测中不超过3个/L。

9、耐热大肠菌群:它比大肠菌群更贴切地反应食品受人和动物粪便污染的程度,也是水体粪便污染的指示菌。

扩展资料:

水质检测相关延伸:水质监测监测对象

水质监测范围非常广泛,包括经常性的地表及地下水监测、监视性的生产和生活过程监测以及应急性的事故监测。水质监测可以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和资料,可以为评价江河和海洋水质状况提供依据。

1、地表水及地下水——经常性监测。

2、生产和生活过程——监视性监测。

3、事故监测——应急监测。

4、为环境管理——提供数据和资料。

5、为环境科学研究——提供数据和资料。

百度百科-水质监测

百度百科-水质检测

一、国家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规定了农田灌溉水质要求、监测与分析方法和监督管理要求。该标准适用于以地表水、地下水作为农田灌溉水源的水质监督管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按该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二、污水灌溉一直都是造成农田土壤环境污染、农产品安全隐患,影响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重要因素之一。我国农田灌溉水差异性明显,南方多为水质性缺水,北方则为资源性缺水。水质性缺水的原因是污染造成的水质恶化而缺水,资源性缺水则是水源较少,降水条件差等原因造成的缺水。而参考南北农田灌溉水源的实际情况,其实污水控制主要集中在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和水质的处理上。GB 5084—2005的适用范围仅为“全国以地表水、地下水、处理后的养殖业废水及以农产品为原料加工的工业废水作为水源的农田灌溉用水”。 GB 5084—2021则将范围进一步扩展到了“城镇污水(工业废水和医疗污 水除外)以及未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废水、农产品加工废水和农村生活污水进入农田灌溉渠道,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点的水质都需要按本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三、农田灌溉水基本检测项目。基本检测项目属于必检项目,影响农作物生长、 发育, 并对土壤、 地下水有潜在风险, 以及长期灌溉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有严重影响的因素。 基本检测项目共 16 项, 包括五日生化需氧量(BOD 5 ) 、 化学需氧量(COD Cr ) 、悬浮物、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水温、 pH 值、 全盐量、 氯化物、 硫化物、 总汞、镉、 总砷、 铬(六价)、铅、 粪大肠菌群数和蛔虫卵数。 农田灌溉水质应满足上述项目相应指标的要求, 以保障农作物的正常生长、 产量及品质, 避免环境质量和农产品质量受到威胁, 管理部门应加强对以上项目的监测, 确保农田灌溉水质基本检测项目符合《标准》 要求。

四、农田灌溉水控制检测项目。选择控制项目为对环境或农作物生长和农产品品质有一定影响的因素, 一般情况下这类因素在灌溉水体中含量较少, 但如果灌溉水源受到污染, 可导致农田土壤、 地下水环境污染或农作物产量下降、 农产品品质变坏等, 因此将这些因素列为选择控制项目。2005版《标准》 中选择检测项目有11 项, 包括铜、 锌、 硒、 氟化物、 氰化物、 石油类、 挥发酚、 苯、 三氯乙醛、 丙烯醛、 硼。 本次《标准》 修订, 16 项基本检测项目不变, 在现行《标准》 11 项选择控制项目的基础上, 增加镍、 氯苯、 1,2-二氯苯、 1,4-二氯苯、 硝基苯、 甲苯、 二甲苯、 异丙苯、 苯胺 9 项污染物, 共计 20 项选择控制项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法。本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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