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征收水产养殖场应怎样补偿
国家征收水产养殖场应的补偿有,土地补偿,对养殖场的建筑物、附属设施的补偿,养殖场停产停业损失,对存栏禽畜的出清的补偿,养殖场搬迁补偿,奖励补偿,刺激被拆迁人积极签约,尽早搬迁。
一、国家征收水产养殖场应怎样补偿
国家征收水产养殖场的补偿项目,一般包括土地的补偿、养殖场建筑物的补偿、搬迁费用的补偿、停产停业的损失、水产养殖场员工的安置补偿以及设备机器等补偿。对此,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规定补偿的统一标准。一般情况下,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地理位置等因素并不相同,在进行拆迁征收时要根据拆迁地区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来综合确定。每个地区的补偿标准根据经济发展水平的变化也会有所变动。一般是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因此在遇到拆迁征收时,应当及时了解相关政策。
二、开养殖场需要什么手续
开养殖场需要的手续有:
1.养殖业主向所在街镇提出养殖项目申请;
2.所在地街镇政府对养殖场选址实地踏勘,对在适养区内且符合条件的,出具同意养殖项目的批复意见和适养区证明,并函告区畜牧兽医局;
3.区国土部门根据养殖场选址情况进行审核,对不在基本农田范围内的,出具非基本农田证明;
4.区畜牧兽医局对符合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的出具符合养殖发展规划证明;
5.区发改委对新建养殖项目进行备案;
6.养殖业主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环保手续;
7.养殖业主向区国土局申请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
8.养殖场建设完成后,向区畜牧兽医局申请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三、国家对养殖场违建要拆吗
提醒您,国家对养殖场违建要拆。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2.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
3.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如何加强水产品质量安全
法律客观:
《设施农用地管理规定》第二条 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原则。设施农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建设要符合农业发展规划、乡级土地利用规划和乡村建设规划。设施农用地要合理选址。在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的前提下,严格审批规范管理,尽量少占或不占耕地,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的土地,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禁止超规模占地,禁止搭车审批。设施农用地畜牧场、饲养场、水产养殖场,确需占用耕地的,须签订复耕保证书,交纳复垦保证金,按时要求恢复成耕地。
一是规范养殖生产行为。重点指导督促辖区内水产养殖单位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规定,严禁使用国家禁用的渔药、添加剂等渔用投入品。举办2期以上水产品质量安全培训班、指导养殖场户规范生产行为等手段,发放《水产养殖安全用药》《水产养殖常见病害防治手册》等宣传材料,向水产养殖场户宣传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从养殖主体方面保障水产品安全。
二是坚决查处违法养殖行为。2016年,市海洋与渔业行政执法大队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做到重点整治和日常监管相结合,对全市工厂化水产养殖场户的年度入户检查率达到100%。强化检打联动、联合执法和案件督办的机制,杜绝无证生产和非法添加禁用药物行为,在抽检中查出药残超标的生产单位和个人,将进行通报批评或立案查处并限期整改,严防不合格产品上市销售。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杜绝有案不移、以罚代刑,严厉打击养殖过程违法违规行为。
三是加大水产品质量抽检。2016年晋江市要完成水产品中药物残留快速检测样品60份,四个季度分别要完成样品10份、15份、20份、15份,监督抽查的程序严格按照《产地水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暂行规定》执行。同时,晋江市海洋与渔业局将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把快检工作和日常执法巡查相结合,掌握水产品质量安全面上情况,及时排除水产品药残超标隐患。
四是加快水产健康种业建设。目前,晋江市共有2家省级良种场,均达到生产条件标准化、生产操作规范化、生产管理制度化、示范辐射规模化的水产良种场创建标准,2016年,晋江市将抓好2家企业的龙头带动作用,充分发挥其在良种保育、苗种质量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为其他水产养殖场做示范。同时,要积极组织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养殖单位参与水产良种场创建活动。
五是加快推进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建设。重点抓好2015年新增2家企业的水产品质量安全追溯试点工作,督促试点企业加强体系管理,规范标识管理,提升质量安全追溯水平。积极推动其他水产品养殖企业开展质量追溯,为实现“生产有记录、信息可查询、流向可跟踪、责任可追究、产品可召回、质量有保障”的水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管理目标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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