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技术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以及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分部门负责的体制;坚持加强基层指导,完善基本服务,强化基础监管的方针;遵循深入宣传与广泛动员相结合,专门机构监督检查与行业组织和生产经营者自律相结合,普及推广与强制推行相结合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农产品安全供给,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检验检测体系、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并由本级财政给予经费保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生产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工商、质量技术监督、卫生、商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分工,共同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职责: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办法

(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农产品种植、养殖、捕捞生产过程的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和监管工作;

(二)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流通环节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查处经营假冒伪劣农产品和无照经营农产品等违法行为;

(三)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管理农业标准化工作,负责组织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修订、审批和发布,其中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助自治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做好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承担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接受食品安全企业标准备案的职责,负责食品及相关产品的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及时向农业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

(五)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流通领域和动物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指导和管理;

(六)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环境及污染等进行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日常监督,对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进行指导、服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宣传、教育和引导。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和其他有效宣传方式,深入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公益宣传,提高全社会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广泛动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积极参与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实践活动。第七条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经营者依法成立或者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并为其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指导和帮助,监督其执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控制体系,为成员提供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技术服务,引导成员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第二章 农产品产地和生产安全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源头管理力度,转变发展方式,采取综合措施,加强标准化、规模化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推进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化示范基地、示范农场、养殖小区(场)和无规定动植物疫病区(非疫区)的建设,指导农产品生产者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进行生产。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等认证,创建名牌农产品,并使用相关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农产品认证管理制度,对通过认证的产品及时向社会公布。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产地安全监测管理制度,定期对农产品生产区域的环境要素进行调查、监测和评价,编制农产品产地安全状况及发展趋势年度报告,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自治区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在农产品主产区和大中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的农产品生产基地设置监测点,监控农产品产地安全变化动态,指导农产品产地安全管理和保护工作。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105264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