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无公害梨对农药的使用有哪些要求?
(1)禁止使用的农药
在无公害梨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和致畸、致癌、致突变农药。这些农药包括滴滴涕、六六六、杀虫脒、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甲拌磷、氧化乐果、水胺硫磷、特丁硫磷、甲基硫环磷、治螟磷、甲基异柳磷、内吸磷、克百威、涕灭威、灭多威、汞制剂、砷类等,其他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农药从其规定。
(2)提倡使用的农药
在无公害梨生产中,提倡使用生物源农药、矿物源农药和新型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并可选用农业行业标准《无公害食品 梨生产技术规程》(NY/T5102—2002)中推荐适用的化学药剂。对于这些推荐使用的化学药剂,除吡虫啉、毒死蜱、三唑酮和亚胺唑按国家标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GB/T 8321.4)和(六)(GB/T 8321.6)规定执行,其余农药参照国家标准《农药合理使用准则》(GB 4285)、《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一)(GB/T 8321.1)、《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二)(GB/T 8321.2)、《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三)(GB/T 8321.3)、《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四)(GB/T 8321.4)、《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五)(GB/T 8321.5)、《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六)(GB/T 8321.6)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七)(GB/T 8321.7)中苹果的规定执行(表9-4、表9-5)。
表9-4 无公害梨生产中推荐使用的杀虫杀螨剂
表9-4 无公害梨生产中推荐使用的杀虫杀螨剂(续)-1
注:所有农药的适用方法均为喷雾。
表9-5 无公害梨生产中推荐使用的杀菌剂
注:所有农药的适用方法均为喷雾。
涉及果园农药安全使用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肥料、种子、农业机械等可能危害人畜安全的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登记或者许可制度。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业生产资料的安全使用制度,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和其他禁止使用的产品。”
(3)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安全、合理使用农药的指导,根据本地区农业病、虫、草、鼠害发生情况,制定农药轮换使用规划,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农药防毒规程,正确配药、施药,做好废弃物处理和安全防护工作,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农药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农药安全、合理使用的规定,按照规定的用药量、用药次数、用药方法和安全间隔期施药,防止污染农副产品。”
(4)农业部颁布的《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指导农民按照《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和《农药合理使用准则》等有关规定使用农药,防止农药中毒和药害事故发生。”第二十八条规定:“农药使用者应当确认农药标签清晰,农药登记证号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号、农药生产许可证号或者生产批准文件号齐全后,方可使用农药。农药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产品标签规定的剂量、防治对象、使用方法、施药适期、注意事项施用农药,不得随意改变。”第二十九条规定:“各级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应当大力推广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剧毒、高毒农药不得用于防治卫生害虫,不得用于瓜类、蔬菜、果树、茶叶、中草药材等。”第三十条规定:“为了有计划地轮换使用农药,减缓病、虫、草、鼠的抗药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农业部审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区域内限制使用某些农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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