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搞好无公害(绿色)蔬菜生产
无污染的安全、优质、营养绿色蔬菜已成为人们的迫切需求。为了适应这种需求,不少地方已开始了此项的工作。
作为一个无公害的绿色食品生产基地,需要有一整套完善的环境监测、教育培训、无公害生产技术与食品检验、标志管理和市场运营的体系。
绿色蔬菜的开发还必须以高新技术为手段。在无公害的绿色蔬菜生产中,使用的农药、化肥和激素都必须严格遵守无公害蔬菜生产的规程和检验标准,在品种的选用上必须在其品质、适应性、抗逆性方面有着更高的要求。因此,全面地引进高新技术,对原有的传统栽培技术进行全面改造,才能适应无公害绿色蔬菜生产的需要。
无公害绿色蔬菜是以市场的信誉为首要条件,真正的绿色蔬菜需要国家有关部门的确认,并配有统一的标志。生产过程和进入市场应该随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测。
无公害绿色蔬菜生产基地建设是复杂的、艰巨性的,应当加强领导,加强管理,以科学的态度,扎扎实实地去做。特别是边远的新建菜区,大环境条件有基础,大气和土壤污染轻,只要起步时就建立在一个坚实的基础上,就有希望建成一个无公害的绿色蔬菜生产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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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网文几例,供参考:
(一)“环保型生物杀虫剂”已成功技术入股
发布时间:2009-11-18 10:53:36 来源: 科易网 浏览次数 349 次
核心提示:
绿色环保是当今社会人人关注的一大问题,无公害蔬菜、无公害食品等等都成为广大人民追逐健康的基本保障。为了提高人们健康生活质量,扩大健康元素,科易网技术通会员方先生研究出"环保型生物杀虫剂",该技术主要运用于生产无公害果品茶叶,具有改善果品品质,提高农产品的使用价值和经济价值的功能,对保护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意义。
方先生为了能将该技术推广至全国,实现技术价值,因此申请科易网的技术通会员。在经过网站的多次重点宣传后,该项技术咨询的需求方较多,就在昨日,方先生表示该项技术已成功找到合作的需求方。为了了解该技术具体合作情况,科易网工作人员对方先生进行了回访。
在回访中,方先生表示:该项技术于09年10月成功转让,转让方式为技术入股,由于协议约定,因此对于本次转让的具体详情不便透露。但是该项技术现在正处于中试阶段,中试后即可进行批量生产。
对此,科易网工作人员对方先生的成功表示祝贺,同时也希望网站会员技术也能早日实现转让。
(二)武汉新规: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比例可达七成
鼓励企业以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出资入股,知识产权类无形资产占注册资本比例最高可达70%。企事业单位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可按无形资本的150%在税前摊销。今日(13日),记者从武汉知识产权局获悉,《武汉市促进知识产权工作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由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将于2月1日起正式实施,这在全国副省级城市中属率先之举。
本次出台的《规定》包括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的统筹协调机制和政策体系,共34条,充分吸收了深圳、上海等地区的先进经验,一些以往只有在沿海开放城市才能享受的相关政策现在武汉也能享受。
《规定》中还指出,由武汉市政府设立发明专利奖、外观设计奖、驰名商标奖、标准奖等知识产权专项奖励,鼓励创造和运用知识产权。对于假冒或者严重侵犯知识产权的个人或单位,自认定之日起3年内不得承接政府投资项目、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不得在武汉市参加同类展会活动,不得给予其政府奖励、资助或者授予其荣誉称号。
(三)负面案例一起,也可证明个人凭借知识产权、技术转让或入股等方式获得收入
(当然以侵权方式获取他人商业秘密不宜效仿)
许继公司诉郑学生以掌握的单位技术秘密作价入股爱特公司生产同类产品侵犯商业秘密赔偿
原告:许继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许继公司)。
被告:郑学生,男,33岁,漯河市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总工程师。
被告:漯河市爱特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公司)。
1984年12月10日,原告许继公司与德国西门子公司签订了“继电保护电力线载波设备许可权和技术秘密合同”,以62万余德国马克受让了西门子公司的继电保护和载波技术。根据该合同的约定,原告于1986年5月派被告郑学生等公司人员到西门子公司进行了载波机技术国外培训。培训结束后,原告组织了包括被告郑学生在内的科研人员进行载波机技术的国产化研制工作。郑学生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参加了ESB-500型单边电力线载波机的开发研制工作。1992年1月,原告的ESB-500型单边电力线载波机技术成果通过了国家机电部、能源部的鉴定,并投入生产。因产品效益显著,1995年9月6日,原告获得许昌市人民政府奖励。原告对上述受让的技术及开发研制的产品的技术资料、工艺资料和设计图等制定有保密规定,对所涉及的技术和秘密未向任何单位及个人进行过技术公开和技术转让。
被告郑学生除作为项目负责人之一参加了ESB-500型单边电力线载波机的开发研制工作外,还于1991年2月至1992年4月作为项目负责人,从事了原告YPC-500F6远方保护信号音频传输机项目的技术研制,并负责整机及原理设计。1992年3月25日,郑学生与原告签订了为期11年的“全员劳动合同”,约定郑学生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1994年10月,郑学生以其掌握的电力线载波机及远方保护信号音频传输机技术作价20万元作为股份,与漯河卷烟厂及张明亮等申请成立了被告爱特公司,并被选举为董事。在爱特公司中,除郑学生以外,没有其他人从事过电力线载波机及远方保护信号音频传输机技术研究工作,爱特公司也未对许继公司的该两项产品进行过反向工程研制。1995年2月,爱特公司利用郑学生提供的技术生产出SSB-2000型电力线载波机。1995年5月,郑学生未经批准离开许继公司到爱特公司工作。1995年9月,爱特公司印制的公司通信产品报价单中,SSB-2000型电力线载波机平均价格为4.57万元/台。至诉讼时止,爱特公司共生产了该产品11台,价值50.27万元,以平均利润率37.06%计算,利润为18.63万元。爱特公司的该产品于1996年7月28日通过了电力工业部电力线载波机质量检测中心的检验。
许继公司发现爱特公司生产的产品后,经向爱特公司及郑学生要求停止侵权无效后,遂诉至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称:郑学生在我公司任职其间,掌握了我公司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但其却在任职期间以掌握的该技术作价入股,与他人组建了爱特公司,并非法使用该技术进行生产。1995年5月,郑学生擅离职守,中断了由其负责的生产任务,造成我公司13.5万元的损失。爱特公司明知郑学生是我公司直接参加电力线载波机的研制人员,却不顾商业道德,以技术入股的利诱手段,利用郑学生非法提供的我公司技术秘密生产电力线载波机,侵犯了我公司的商业秘密。请求法院判令郑学生和爱特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郑学生赔偿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给我公司造成的13.5万元损失,两被告负连带赔偿责任,并对我公司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被告郑学生没有答辩。
被告爱特公司答辩认为原告起诉不符合事实,其没有侵犯原告的商业秘密。
审判诉讼中,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应原告的保全申请,提取了爱特公司样机一台,并委托专家对当事人双方生产的产品进行了技术鉴定,结论为:爱特公司生产的SSB-2000型电力线载波机与原告公司生产的ESB-500型单边电力线载波机相比较,在机械结构上等同之处有15处之多,其中重要部件IFC中频发送插件、IFR中频接收插件的中频滤波器,AGC导频控制插件的导频显示方式等一致。爱特公司产品在机械结构及部分重要部件上使用了原告公司产品之专有技术。该院还查明,原告公司为本案花费了调查费2150元,律师咨询代理费2.5万元。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许继公司通过有偿技术转让合同,受让了德国西门子公司的电力线载波机生产技术,并对该技术进行了国产化研制,生产出ESB-500型电力线载波机产品。该原告未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出让或公开该产品技术,并采取了一系列保密措施,且为原告带来了一定经济效益,该技术为原告的商业秘密,应受法律保护。被告郑学生利用职务之便掌握了此项商业秘密,违反原告公司的保密规定,在原告单位工作期间即以该技术为资本投资组建爱特公司,并将该技术出让于该公司无偿使用生产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之规定,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爱特公司明知电力线载波机技术为原告的技术秘密,但为了商业利益,以技术作价入股方式利诱被告郑学生将原告技术秘密带出,并使用该技术生产产品进行销售,属于利用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原告许继公司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要求应予支持。原告要求判令被告郑学生因单方中止劳动合同对原告造成损失的请求,属劳动争议范围,应另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院于1997年6月12日判决:
一、被告郑学生及爱特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权,不得使用原告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对已知悉的原告的技术秘密承担保密义务。
二、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13450元。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郑学生不服一审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称:许继公司购买的西门子技术早已广为人知,构不成商业秘密。爱特公司的产品在原理上采用了三次调整技术,与许继公司的产品有不同之处。我的技术服务及爱特公司的产品与许继公司的技术秘密没有因果关系,要求改判。郑学生在上诉后,提交了河南法威律师事务所于1997年10月委托北京4位专家对爱特公司SSB-2000型电力线载波机与许继公司ESB-500X型单边电力线载波机进行对比的技术评审意见。该意见认为,电力线载波机在目前已经成为专业化、系列化通用产品,1992年有相应的专著出版。因此,市售各厂家系列产品都会有一定程度相似性。SSB-2000型和ESB-500X型电力载波机的主要技术内容相差较大,分属不同年代、不同技术特点的产品。
许继公司答辩称:我公司对引进的技术经国产化研究成功,达到了当时国际先进水平,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我公司也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它是我公司的商业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属我公司。郑学生为我公司的技术人员,利用公司提供的各种条件,参与研制该项技术,其用此技术作价入股爱特公司并生产产品销售,怎么能说两者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呢。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除认定一审认定的上述事实外,还查明:爱特公司生产了11台SSB-2000型电力载波机,已销售6台,销售款16.8万元,获利62160元。其报价单中的“公司简介”称,其产品是在广泛吸收国外先进技术(如德国西门子、瑞士ABB)的基础上,结合国内电力系统的具体要求研制的。一审法院委托的有关专家作出的许继公司产品与爱特公司产品是否属同一技术的鉴定意见中还指出,许继公司的产品集中体现了其引进的西门子公司先进技术,消化吸收国产化后电力线载波系列产品特有的风格和专有技术,与国内其他任何类型的电力线载波产品,无论是机械结构,还是电气性能原理等方面是不同的。上诉人郑学生上诉后所提交的北京专家评审依据主要有:ESB-500X型单边电力线载波机分盘接线图说明书,SSB-2000型电力线载波机技术说明书和SSB(SPC)-2000载波机实物;没有提供两种产品的全套图纸和ESB-500X型机实物;所提供的SSB(SPC)-2000型机实物,不是一审法院裁定保全时的爱特公司产品。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许继公司受让德国西门子公司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后,通过国产化研制生产出ESB-500型产品,通过了有关部门的技术鉴定,性能达到同类产品的国际先进水平,其技术成果为许继公司所有。该技术成果为许继公司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利益,并由该公司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未被该公司以任何方式出让或公开,为该公司的商业秘密,受法律保护,任何其他人未经该公司许可,不得使用或转让。上诉人原为许继公司的技术人员,利用公司提供的条件,掌握了ESB-500型机整机原理技术,其所掌握的该技术属许继公司所有,不经许继公司许可,上诉人不得为个人或其他单位使用。上诉人在许继公司任职期间参与爱特公司的组建,并违背与许继公司的保密约定,将掌握的技术作价入股,为爱特公司生产SSB-2000型电力载波机,其行为属于披露和使用许继公司的商业秘密行为,侵害了许继公司的合法权益,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爱特公司明知郑学生是许继公司掌握技术秘密的在职技术人员,非经合法受让,以技术作价入股方式利诱上诉人以许继公司的技术为其生产产品并销售,其行为是以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应与上诉人共同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一审判令上诉人和爱特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是正确的。对上诉人所称许继公司受让的技术是公知技术,非其商业秘密,其技术入股和爱特公司产品与许继公司的技术秘密没有因果关系的上诉理由,因许继公司有偿受让之事实本身就说明该技术在当时并非公知技术;爱特公司同意上诉人以此技术作价入股,也说明该技术到此时并非公知技术;上诉人将许继公司的技术用于爱特公司的产品生产,爱特公司的产品与许继公司的技术之间形成了必然的因果关系,故上诉人该上诉理由不成立。至于上诉人在上诉后提交的专家评审意见,因该评审意见依据的资料不全,没有对比两种产品的全套图纸,没有许继公司产品的实物,所提供的爱特公司产品非保全时的产品,故该评审意见缺少客观性和可比性,不予采信。一审认定爱特公司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及许继公司的损失有误,应予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该院于1998年3月27日判决:
一、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三项,撤销第二项。
二、上诉人及爱特公司连带赔偿许继公司经济损失6216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
评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诉讼双方争论最为激烈、也是本案最为关键的定案依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电力线载波机生产技术是不是原告许继公司的商业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技术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等信息。这些信息若成为商业秘密,依照上述规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①不为公众所知悉,即该信息是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的;②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即该信息具有确定的可应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③权利人对该信息采取了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度及采取其他合理的保密措施。
本案中,许继公司有偿受让西门子公司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即说明该技术并非广为人知的技术;许继公司通过消化吸收、国产化研制、开发,使其产品具有特有的风格和专有技术,产品性能达到了同类产品国际先进水平,无论是机械结构或是电气性能原理,与国内其他任何类型的电力线载波产品相比,该产品有其独有的工艺特点和技术决窍,这些在国家两部的产品鉴定和诉讼中专家小组鉴定结论中都予以了充分肯定,从而决定了该技术成果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性。
该技术成果投产后,效果显著,于1995年9月获当地政府奖励,说明具有经济效益性和实用性。
在保密措施方面,许继公司制订有保密规定,对技术保密范围、保密措施做了明确规定。在与包括郑学生在内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中,也都明确了保密纪律。这都表明了许继公司对包括电力线载波机在内的生产技术成果采取了必要的保密措施。该技术成果并未以任何方式出让或公开,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特性,一、二审法院依法认定该技术成果是原告许继公司的商业秘密,是正确的。
二、被告爱特公司SSB-2000型电力线载波机生产技术是不是与许继公司ESB-500型电力线载波机生产技术相同这一问题,关系着原、被告双方生产技术是否同一性能认定,也就直接影响着许继公司的商业秘密是否被侵权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第六条规定:“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技术成果,是职务技术成果。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包括在职人员承担本单位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履行本岗位的职责;退休、离休、调动工作的人员在离开原单位一年内,继续承担原单位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课题或者履行原岗位的职责。
本案中,从一、二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看,被告郑学生在原告许继公司的岗位职责是“电力线载波通信及电子系统自动化”产品开发研究,利用许继公司提供的条件和职务便利,掌握有ESB-500型机整机技术。从其以该技术向被告爱特公司作价入股的时间看,其研制的SSB-2000型电力线载波机是尚在许继公司工作的期间进行的,研制SSB-2000型电力线载波机不但没有超出其岗位职责,而且是对其岗位职责的具体履行,其行为属“执行本单位的任务”的范畴,如其有技术成果也应属职务技术成果,依法应属许继公司所有。且在诉讼过程中,一审法院经委托专家对ESB-500型与SSB-2000型电力线载波机对比鉴定表明,爱特公司的产品基本等同于许继公司的产品,原、被告在生产技术上具有同一性。
因此,本案中的电力线载波机技术成果,无论是从商业秘密的角度,还是从职务技术成果的角度看,依法都应归属许继公司。两级法院据此认定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令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是正确的。
人参菜适合在南方种植,那么你们知道人参菜如何种植吗?下面是我精心为你整理的人参菜种植技术,一起来看看。
人参菜种植技术
一、特征特性 株高30-60厘米,直根系,主根圆柱形、肥大肉质、微弯曲、表皮棕褐色;茎直立,肉质;叶倒卵形或椭圆形,互生,肉质,全缘。花粉红色,圆锥花序;果实圆球形、红色,种子小、圆形、黑褐色,千粒重0.25~0.3克。 喜温暖湿润环境,耐热,生长适温25~30℃,但宿根在0℃也能安全越冬。喜光,但也耐阴。茎叶生长期要求水分充足,否则,叶片小、品质差。对土壤的适应范围较广,但以有机质丰富、疏松壤土栽培为宜。
二、无公害栽培技术
1、立地条件选择 无公害蔬菜生产,必须选择大气、水质、土壤条件均符合无公害蔬菜产地生态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进行生产。大气中的氟化物、飘尘、二氧化硫、乙烯,水中的有毒有害物质、PH值,土壤中的重金属、放射性物质、农药残留、病原菌、寄生虫等有害物质均不能超过无公害蔬菜生产环境质量标准。
2、栽培季节 土人参在长江流域春、夏、秋季均可播种(也可采用扦插或分株)栽培,但以春季栽培为主。一般1月下旬至9月上旬均可播种育苗,苗龄30~40天,3月至翌年11月陆续采收上市。
3、播种育苗 苗床选择疏松肥沃,排灌方便的壤土。播种前深翻炕土10~15天,每亩施入腐熟人畜粪水1000~1500公斤作基肥,整细耙平。亩用种量10克,苗床约15平方米。播种要求均匀,适当稀播。播后覆盖0.5厘米厚的?石谷子?或细土,浇足底水,春季覆盖薄膜,夏秋季覆盖稻草或遮阳网,约10~12天后出苗。出苗后要及时揭除覆盖物,适时间苗防止徒长,培育壮苗。当幼苗具有3~4片真叶时即可定植。
4、定植 定植前深翻炕土7~10天,每亩施入TBS蔬菜专用肥50公斤,腐熟人畜粪水1000公斤作基肥,穴施,并与土壤充分拌匀。一般1.5米开厢,种5行,株距25~30厘米,每亩定植7000~8000株。定植后施足定根清粪水,以利成活。
5、田间管理
① 追肥 定植后至第1次采收前,要追施稀薄人畜粪水1~2次,每667平方米施1500公斤左右,以后每采收1次追肥1次,每667平方米施稀薄人畜粪水2000~2500公斤。如实行多年生栽培,在地上部茎叶完全干枯后,于冻前割去茎杆,地表面铺一层腐熟的有机肥1500~2000公斤,以利于防寒越冬和早春萌芽。
② 浇水 一般是每采收1次结合追肥浇1次透水。要经常保持土壤湿润,以利茎叶迅速生长和保持产品鲜嫩。土人参不耐涝,多雨季节应注意排水。
③ 浅耕除草 田间杂草要及时除掉,如土壤不板结,用手将杂草拔除即可;如土壤板结则行浅耕。浅耕深度以3~4厘米为宜。实行多年生栽培可于冬前进行培土或覆盖,以利于越冬和早春萌芽,并提早上市。
6、病虫害防治 土人参生长势强,抗虫耐病,一般不施用农药,亦能获得高产,达到无公害生产。
7、采收 定植后20~30天,株高约15厘米具5~6叶时即可采收,以后每隔10~15天采收1次,采收标准以茎梢脆嫩为度,一般用手可折断为佳。梢长8~10厘米,扎成小捆上市。采收时注意留茬4~6厘米(留下基部2~3叶),利于新梢抽生。采收能抑制开花,采收不及时,开花早,影响产量及品质,因此,及时采收是高产优质的保证。一般每667平方米产2500~3000公斤。
人参菜种植要点1.繁殖 菜用土人参可用种子繁殖或扦插繁殖,播种育苗时,种子掺沙播于精细整平的苗床上,播后盖草并搭棚,以免下雨或淋水时冲走种子。播种量为每平方米0.5克左右。一般播后1周萌发,3周苗龄幼苗(高约6~8厘米)即可定植于田间;也可直播。扦插繁殖时,用长8~10厘米半成熟茎条插入苗床,待长根后(约15天)移植到大田;也可用长15~20厘米的去叶成熟茎直接扦插定植。定植的株行距一般为25~30厘米?30~40厘米或20~35厘米?20~30厘米,株行距大小与收获方法和栽培持续时间长短有关。
2.田间管理 定植后要及时除草松土。每隔半个月施肥一次,以氮肥为主。干旱时要经常灌溉。
3.病虫害防治 菜用土人参无严重病虫害,偶尔在湿季有轻微叶斑病;少数昆虫为害叶、花。
4.采收 一般定植后5~8周,株高已过20厘米时开始采收。一般采收顶梢,以促进侧梢的发育,以后每隔15~20天采收一次,一般采收梢长15~20厘米。及时摘除花序有利茎叶生长。种后半年重新种植可获更佳栽培效果。产量可达每年每公顷100吨。
5.留种 在定植后7~8周蒴果成熟即要及时采收,种子生产高峰约在定植后10周,以后随熟随收。蒴果易爆裂,种子产量低,约每公顷100~300公斤。
人参菜的利用方法1、叶和嫩梢,在植株生长15-20厘米高度时,便可不断长出分枝,此时即可开始采摘。随着不断采摘,新的嫩芽层出不穷。叶和芽梢,肥厚脆嫩,滑软多汁。无论炒食或做汤,均鲜嫩可口,营养丰富,食味独特。加之抗病虫害能力强,很少用农药,是一种无公害蔬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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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每年秋末到冬季,将根挖出,除去茎杆及细须根,用清水洗净,刮去表皮,蒸熟晒干备用。肉质坚实,表面呈棕褐色,断面乳白色。如2-3年采挖,则产量高,药味浓,质量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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