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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其他有机化合物

农药残留会导致以下几方面危害。

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其他有机化合物

3.1 农药残留对健康的影响

食用含有大量高毒、剧毒农药残留引起的食物会导致人、畜急性中毒事故。长期食用农药残留超标的农副产品,虽然不会导致急性中毒,但可能引起人和动物的慢性中毒,导致疾病的发生,甚至影响到下一代。

3.2 药害影响农业生产

由于不合理使用农药,特别是除草剂,导致药害事故频繁,经常引起大面积减产甚至绝产,严重影响了农业生产。土壤中残留的长残效除草剂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原因。

3.3 农药残留影响进出口贸易

世界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对农药残留问题高度重视,对各种农副产品中农药残留都规定了越来越严格的限量标准。许多国家以农药残留限量为技术壁垒,限制农副产品进口,保护农业生产。2000年,欧共体将氰戊菊酯在茶叶中的残留限量从10毫克/千克降低到0.1毫克/千克,使我国茶叶出口面临严峻的挑战。 一、果蔬农药严重超标 在日常生活中,一些农民缺乏应有的科学使用农药知识、滥用农药。为了争取水果、蔬菜早上市,采用早熟技术、使用化学制剂、激素类物质进行催熟,促使果蔬超越其生长阶段的环节。有的农民违反果蔬施用农药后安全期的规定,急于上市出售,导致了果蔬产品中农药残留量超出国家标准,不仅使生态环境受到污染,更为严重的是损害了消费者的身体健康。

二、果蔬农药残留危害触目惊心 据统计,近年来全国因误食有残留农药果蔬中毒案屡屡发生,而广东省为全国之首。据广东省有关部门的统计,仅残留农药食物中毒一项,每年超过1000起。

研究表明,果蔬中残留的农药在人体内长期蓄积滞留会引发慢性中毒,它比急性中毒更为可怕,其主要是通过生物浓缩、果蔬残留两个方面的途径对人体健康带来威胁,以致诱发许多慢性疾病,如心脑血管病、糖尿病、肝病、癌症等。更让人难以预料和防范的是:农药在人体内的蓄积,还会通过怀孕和哺乳传给下一代,殃及子孙后代的健康。

三、我国果蔬农药严重超标 1、2000年8月21日中央电视台第二套节目《生活栏目》中以“小心吃蔬菜”为题目,曝光了令人触目惊心的果蔬中农药残留现象。专家介绍说:果蔬上的农药残留物主要是有机磷,而主要的化肥残留物是氮肥,其中大部分残留物是强致癌物,对人体极为有害;

2、2004年4月30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和报纸摘要》节目中报道,山东果蔬农药残留严重超标。从抽样的34个品种来看,有26种果蔬农药残留超过了国家规定标准,其中韭菜中的剧毒农药残留超过国家标准2.6倍;

3、2004年4月30日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各地人民广播电台联盟节目”报道福建省果蔬中农药残留严重超标;

4、2004年5月18日《健康报》报道了重庆市果蔬中农药残留严重超标的现象:对蔬菜、水果残留的敌百虫、甲拌磷、甲胺磷三种农药残留量进行了定量的检测,结果显示油心菜、西红柿等27件样品中有机磷农药残留超标11件,在梨、苹果等17件样品中,农药残留量超标5件。专家警告,人体摄入过量的有机磷农药,能引起神经功能紊乱,出现一系列神经性中毒症状。

国家相关部门相继披露了河北、山西、陕西、广东等10多个省市果蔬中农药超标,指出尤其以广东省最为严重。

四、果蔬农药残留超标的现实危害 据中央电视台一套节目2004年4月1日新闻报道,一季度国家质检总局抽查结果显示:食品安全问题严重。主要是蔬菜中有机磷农药残留严重,特别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甲胺磷、乐果检出率较高,有机磷农药是一种神经毒物,进入人体后会引起神经功能紊乱、出汗迟钝、神经失常和语言失常等症状。

我国营养专家警告:癌症的预防应尽量减少食物中致癌物质(农药残留是其中之一)的摄入。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涉及“放管服”改革规章的决定

2斤。

农药的剂量比水的剂量,如1000倍液就是1克(毫升)农药兑水1000克(毫升)。

1000克等于(1)公斤,1000/1000=1(公斤),1000克等于2斤。

比如:1克农药要加1000克到1500克水稀释后,再使用。因为刚买来的农药都是高浓度的纯农药,必须加水稀释后,才能使用。不稀释,农药是不能用的,一般都是买1瓶,要兑1000到1500瓶的水稀释,再使用。这种农药一般都是乳剂、乳油等类的,加水稀释再喷雾使用。

扩展资料:

现代的「斤」按照各地使用习惯,与公制有如下换算:

中国大陆1斤 等于 500克(g)

香港澳门1斤 约等于 605(g)

台湾1斤 等于 600克(g)

现时香港法律规定一斤等于一百分之一担或者十六两,即 604.78982 克(g)

台湾市集常用台制:1台斤= 600 克。但金门与马祖邻近福建省,不使用台斤,所谓的「斤」为1斤= 500 克。

百度百科-斤

一、福建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1995年2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2号发布)二、福建省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管理办法(1996年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33号发布,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三、福建省风景名胜区管理规定(1996年8月1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0号发布,根据1998年5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47号《关于省政府规章和省政府规章性文件修订的决定》修正,根据2010年11月26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四、福建省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1999年12月30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53号发布)五、福建省农药管理办法(2001年4月23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2号发布)六、福建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2001年7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7号发布)七、福建省“福建土楼”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2006年7月25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6号发布)八、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2007年9月21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发布)九、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6月2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7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12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2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十、福建省信息系统工程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9月4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19号发布)十一、平潭综合实验区商事登记管理办法(2013年11月2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30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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