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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调控,促进我市农业发展,保证救灾急需,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制度。

青岛市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任务由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以下简称市农资公司)承担。第三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的主要品种为进口优质化肥(尿素)和国产、进口高效低毒农药。

市级化肥和农药的储备数量为:每年储备化肥2万标吨、农药300吨。第四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的储备期自每年5月1日起至10月底为止。当年储备当年使用。当年储备有结余的,结转抵顶下年储备。第五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资金由市农业银行安排贷款,执行国家规定利率,实行专户管理。

市农资公司根据储备数量,于当年4月份前提报分批储备计划,经市财贸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后执行,市农业银行据此安排收购资金并按储备进度及时贷款。储备资金专款专用,按月结算贷款利息。第六条 市级化肥和农药储备费用包括运杂费、保管费和银行贷款利息。

农药储备费用,由市财政承担。化肥储备费用,由市财政和市农资公司共同承担,市农资公司按化肥年销售额的5‰提取,不足部分,由市财政承担,并于10月底前拨付市农资公司。第七条 市级化肥、农药储备主要用于农资市场的宏观调控和突发性的农业自然灾害。

需动用市级化肥、农药储备时,由市计划委员会、市财政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供销社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市农资公司具体执行。第八条 储备化肥供应价格执行市统一定价,储备农药的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由市物价局核定下达。第九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财贸委员会负责解释。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减少化肥用量的措施

(1)增施有机肥,秸秆还田,有力增加土壤中的有机质含量,提高培肥土壤地力;

(2)测土配方,配方施肥均衡土壤养分,减少盲目施肥造成土壤污染和浪费;

(3)水肥一体化:减少肥料的挥发与渗漏的损失,提高肥料利用率;

(4)生物制剂 的应用:施入生物制剂,改善土壤理化性质,分解土壤固化养分;

减少农药用量措施

(1)营造适宜作物生长良好环境:精准灌溉,实现滴灌灌水技术,设施栽培加强通风降温,减少因高温、高湿引发的病虫害;

(2)消除病虫菌的寄主:清洁田园,消灭杂草,铲除滋生病虫菌的寄生场所;

(3)生物防治:以虫治虫,以菌治菌以及性诱导迷惑等措施;

(4)覆盖栽培:地膜覆盖栽培,避免杂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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