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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19295是什么标准

gb 19295-2021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标准,由国家卫健委和市场监管总局于2021年9月16日联合发布,于2022年3月7日正式实施。

gb19295是什么标准

一.新国标与旧国标的区别:

2021年9月发布,2022年3月7日正式实施的GB19295-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与旧国标相比,在标准名称、范围、感官要求、污染物限量、微生物限量等方面都进行了修改,还新增了真菌毒素限量。具体变化如下:

1.标准名称和范围

标准名称从“速冻面米制品”改为了“速冻面米与调制食品”,新版标准适用范围由预包装速冻面米制品扩大为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调制食品,并明确不适用于速冻动物性水产制品。

2.术语和定义,重新定义了主要术语

速冻面米食品是指以小麦、大米、玉米、杂粮等一种或多种谷物及其制品为原料,或同时配以馅料/辅料,经加工、成型等,速冻而成的食品;速冻调制食品是指以谷物、豆类、薯类、畜禽肉、蛋类、生乳、水产品、果蔬、食用菌等一种或多种为原料,或同时配以馅料/辅料,经调制、加工、成型等,速冻而成的食品;

生制品是指冻结前未经加热成熟的即食或非即食速冻食品;

熟制品是指冻结前经加热成熟的即食或非即食速冻食品。

3.感官要求

感官指标中将旧版标准中的“组织形态”和“杂质”结合,形成新的检测项目“状态”。

4.修改了理化指标

理化指标“过氧化值”的适用范围修改为“以动物性食品、坚果及籽类食品为馅料/辅料,或经油脂调制的速冻面米食品和速冻调制食品”。其中,“经油脂调制的产品”主要指油脂含量相对较高的油条、手抓饼、炒饭、炒面等。

5.增加了真菌毒素限量

新版标准中新增了真菌毒素限量,应符合GB 276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的相应规定。

6.修改了微生物限量

新版标准中要求致病菌限量仍然按GB 29921执行。并在原标准的基础上,增加了对即食生制品和即食熟制品中菌落总数和大肠菌群的要求。此外,该标准还规定“产品标识应注明速冻、生制或熟制、即食或非即食,以及烹调加工方式” ,在原标准的基础上,要求产品标识增加“即食”“非即食”的标注要求,以指导消费者食用前采用正确的方式。

_二.速冻食品购买小技巧

1.选择正规的超市或市场选购;

2.注意是否低温储存。就近购买,并且到有低温冷柜的商店购买;

3.注意包装是否完好。要选择包装完好,标识明确,有效保存期长的产品;

4.注意是否变质。要注意包装内的产品是否呈自然色泽;若附有斑点或变色,即表示已变质;

5.注意是否有解冻现象,良好的速冻食品应坚硬;

6.采购过程中避免速冻食品离开冰柜时间过长,建议最后购买速冻食品。一般户外保存时间在1小时左右,使用保温袋则可保存4小时左右(具体与天气和温度有关)。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小麦呕吐霉素国家标准

1、国标不同

蜂蜜GB18796是旧国标,蜂蜜GB14963是新国标。

2、范围不同

GB18796适用于除了巢脾蜂蜜(巢蜜)以外的其它以蜂蜜作为产品名称或产品名称主词的产品;

GB14963适用于蜂蜜,不适用于蜂蜜制品。

扩展资料:

本标准(GB 14963 - 2011)代替 GB 14963-2003《蜂蜜卫生标准》以及 GB 18796-2005《蜂蜜》中的对应

指标。

本标准与 GB 14693-2003 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修改了范围;

——增加了蜂蜜的定义;

——将原料要求改为蜜源要求,并明确主要的有毒蜜源植物品种名称;

——修改了感官要求;

——修改了理化指标;

——增加了污染物限量、兽药残留限量、农药残留限量要求。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蜂蜜

法律分析:我国小麦呕吐霉素的标准为1000μg/kg。我国国标GB2761-2011中规定了谷物及谷物制品(包括玉米、玉米面、大麦、小麦、麦片和小麦粉等)中的呕吐毒素DON的限量标准为1000μg/kg,美国的食品及药物管理局规定的食品中的呕吐毒素DON的安全标准是1mg/kg。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国务院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对有关部门通报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以及医疗机构报告的食源性疾病等有关疾病信息,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分析研究,认为必要的,及时调整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制定、调整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实施。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一百零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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