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水产品才算绿色水产品?
绿色水产品的标准
1.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生态环境标准》。
3.产品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质量和卫生标准》。
2.水产养殖及水产品加工,必须符合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生产操作规程》。
4.产品外包装,必须符合国家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符合绿色食品特定的包装、装璜和标签规定。
这些仅仅是理论上的绿色水产品标准。由于绿色水产品的生产程序较复杂,存在的问题也较多,它不仅涉及到养殖业的养殖环境和条件,而且还与饲料加工、苗种培育、 鱼药生产、环保科学、营养学、食品卫生科学相结合。
绿色水产品的养殖管理为了保证最终产品符合绿色水产品的要求,我们大力提倡健康的养殖模式。健康养殖主要包括种质管理、环境管理、饲养管理和防疫管理四个方面。
(一)种质管理
1.选择无污染性病原携带的亲体。
2.种苗培育过程不滥用防治药物。
3.育苗用水需沉淀、消毒,使整个育苗过程呈封闭状态,无病原带入。
4.受精卵消毒。
5.保证使用成熟卵及精子,并投喂高质量饵料。
6.种苗出场前,进行严格检疫消毒。
(二)环境管理养殖水体的要求必须按国家渔业水质标准(GB11607―89)执行。该标准就渔业水质规定了33项限定指标,同时还增加了农药残留量的限定指标。
(三)防疾管理2000年9月7日,农业部渔业局发出的农渔养(2000)17号文件,列出了渔药推荐目录及使用方法,养殖防疫应以此为准。
(四)饲养管理在合理密度基础上,实施“定质、定量、定时、定位”的“四定”投饲,以及坚持清塘,重点检测,认真记录和及时采取措施的管理制度。还应使用高效、系数低、适口性好、稳定性高的配合饵料。因为饵料的利用率与养殖环境的好坏有密切关系。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加强水域、滩涂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保护渔业生态环境,合理利用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
省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进行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第六条 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省、省辖市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由省、省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品种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经费投入,安排专项资金,组织有关部门在天然水域采取增殖放流等措施,增殖渔业资源。
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重要经济价值渔业资源的产卵场进行增殖放流;禁止向天然水域放流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不符合生态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的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第八条 单位和个人使用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应当向有管辖权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下列规定条件的,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
(一)申请养殖的范围符合水域综合利用规划;
(二)养殖品种、规模和方式符合水产养殖规划;
(三)有相应的生产经营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承包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的,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后,可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养殖证。
核发养殖证,不得向申请人收取任何费用。
养殖许可机关应当自受理养殖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决定,逾期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九条 鼓励、支持生产优质水产品,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水产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
从事水产养殖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执行水产养殖的技术标准、规范,养殖水体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药物。第十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从事水产苗种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地,水源充足,水质符合国家渔业水质标准;
(二)用于繁殖的亲本来源于原、良种场,质量符合种质标准;
(三)生产条件和设施符合水产苗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要求;
(四)有与水产苗种生产和质量检验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第十一条 从事水产品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由省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具体认定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转让、买卖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证书、标志。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生动物的防疫工作,监测、预防和控制渔业疫病的发生和蔓延,并建立、完善水产品质量安全检验监测体系,加强监督管理,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后,方可下水作业。
渔业船舶的检验、登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11406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