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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农场经营范围

可以在从事农、林、牧、渔种植、养殖业的基础上,兼营相关研发、加工、销售或服务,还可以不核定具体经营范围,直接核定为“家庭农场经营”。家庭农场经营范围以谷物、蔬菜、水果、园艺作物或其他农作物种植以及水产养殖为主要经营项目,可以种养结合或兼营相应的农场休闲观光服务。可以从事林果、谷物、蔬菜种植、销售、采摘;果树、蔬菜种植,花卉种植及批发兼零售,农产品初加工;谷物、蔬菜、园艺作物、水果的种植及销售,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等都经营范围。可包括项目:1、生产加工区

家庭农场经营范围

发展家庭农场,可以根据当地的生态环境和当地生产特色建设特色种植区和养殖区,进行农产品初深加工和储运。

2、养生体验区

把土地租赁出去,让有兴趣的客户进行种植体验,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和知道,帮助客户完成种植体验并获得种植的产品。

3、休闲度假区

采摘园区、温室大棚、农业观光等都是这几年兴起的农业项目,生活在城市里的人们可以进来体验果蔬的采摘、购买,花卉温室大棚的参观游览,也可以把这里打造成休闲度假区,让人们进来感受大自然,感受劳作。

4、生态餐饮

提供一条龙服务,采摘的蔬菜可以直接用来制作菜肴,既新鲜又放心,还能让孩子们体验劳动的乐趣,以农场整体环境做背景,再配上蔬菜、瓜果等食物,很吸引游客。

法律依据;

根据《山东省家庭农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以家庭或家庭成员为主要投资、经营者,通过经营自有或租赁他人承包的耕地、林地、山地、滩涂、水域等,从事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农、林、牧、渔业生产经营的,可以依法登记为家庭农场。

家庭农场申请登记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或生产经营者;

(二)以农业收入为家庭收入主要来源;

(三)经营规模相对稳定,土地承包或流转合同期限应在五年以上,土地经营规模达到当地农业(经管)部门规定的种植、养殖要求。

第三条 家庭农场登记申请人自愿选择组织形式,可以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等。

第四条 家庭农场由其经营场所或住所所在(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登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督管理)所可以依法办理家庭农场登记。

第五条 家庭农场名称中应包含“家庭农场”字样,也可以登记为“家庭养殖场”、“家庭牧场”等。以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应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依次组成,其中合伙企业应在名称后标注“普通合伙(或有限合伙)”字样。以公司形式设立的家庭农场,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家庭农场、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四个部分依次组成。“家庭农场”字样前可以另行使用行业表述用语,但应符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有关农林牧渔业细分类别用语表述。支持家庭农场以经营者姓名、自有商标作为字号。

第六条 家庭农场住所(经营场所)实行申报登记制,可以以经营者所在地家庭住址或种植、养殖地所在村(居)地址进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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