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用品入驻天猫有哪些要求
宠物用品入驻天猫的要求有: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宠物/宠物食品及用品”类目自荐品牌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即R标)、如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合法渠道进口证明,经营进口宠物食品需同时提交与报关单同一批次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扫描件。
宠物用品入驻天猫有哪些要求?
1、需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
2、“宠物/宠物食品及用品”类目自荐品牌需要提供商标注册证(即R标);
3、如经营进口商品,需提供合法渠道进口证明,经营进口宠物食品需同时提交与报关单同一批次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或《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扫描件;
4、若为生产厂商经营三级类目“畜牧饲料”需提供持有的《饲料生产许可证》;
5、若非生产厂商经营三级类目“畜牧饲料”需提供生产厂商的营业执照、生产厂商持有的《饲料生产许可证》、品牌商与生产厂商的《委托加工协议》;
6、若为生产厂商经营三级类目“畜牧药品”需提供持有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持有的所有单品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7、若非生产厂商经营三级类目“畜牧药品”需提供持有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生产厂商营业执照、生产厂商持有的《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
生产厂商持有的所有单品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品牌商与生产厂商的《委托加工协议》;
8、若为生产厂商经营二级类目“动物药品及药剂”(畜牧药品除外)需提供《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GMP证书》;
9、若非生产厂商经营二级类目“动物药品及药剂”(畜牧药品除外)需提供《兽药经营许可证》;
10、若经营“宠物医疗”类目,开店公司需提交《动物诊疗许可证》;
11、所有提交资料需要加盖开店公司公章(鲜章)。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核发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生产兽药,应当取得农业农村部核发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是农业农村部根据兽药国家标准、生产工艺和生产条件批准特定兽药生产企业生产特定兽药产品时核发的兽药批准证明文件。第四条 农业农村部负责全国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核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和核发第五条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兽药,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兽药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内;
(二)申请前三年内无被撤销该产品批准文号的记录。
申请兽药产品批准文号连续2次复核检验结果不符合规定的,1年内不再受理该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第六条 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且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系申请人生产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下列资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复核检验报告复印件一式一份;
(四)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五)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本企业研制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但新兽药注册时的复核样品非申请人生产的,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第九条规定办理,申请人无需提交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复印件。第七条 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一份;
(三) 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四)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一份;
(五)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六)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一式一份(首次申请提供原件,换发申请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提交的样品应当由省级兽药检验机构现场抽取,并加贴封签。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及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按规定进行复核检验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检验结论和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八条 申请第六条、第七条规定之外的生物制品类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农业农村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一份;
(二)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三)所提交样品的自检报告一式一份;
(四)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一份;
(五)菌(毒、虫)种合法来源证明复印件(加盖申请人公章)一式一份。
提交的样品应当由省级兽药检验机构现场抽取,并加贴封签。
农业农村部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及申请资料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按规定进行复核检验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检验结论和评审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 申请他人转让的已获得《新兽药注册证书》或《进口兽药注册证书》的非生物制品类的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交本企业生产的连续三个批次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新兽药注册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标签和说明书样本一式二份;
(四)所提交样品的批生产、批检验原始记录复印件及自检报告一式二份;
(五)产品的生产工艺、配方等资料一式二份;
(六)知识产权转让合同或授权书一式二份(首次申请提供原件,换发申请提供复印件并加盖申请人公章)。
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自收到有关资料和样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样品送省级兽药检验机构进行复核检验,并自收到复核检验结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将审查意见和复核检验报告及全部申请材料一式一份报送农业农村部。
农业农村部自收到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送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进行专家评审,并自收到评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符合规定的,核发兽药产品批准文号,批准标签和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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