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县镇的蕴藏巨大生态产业
陕西安康平利县老县镇:挪穷窝托起富裕绿洲
2015年9月18日,记者走进了陕西版图的南极-陕南安康市平利县老县镇,采访扶贫避灾移民搬迁工程。
车从安康出发,沿着308省道,南行24公里就到了平利县老县镇;淅沥沥的秋雨,让老县的山山水水的绿,更加清脆、清新。
老县镇,平利县的西大门,因清末以前是平利“县衙”驻地而得名,距县城36公里,国土面积158平方公里,辖13个行政村2.5万人。
■易地扶贫搬迁:“四大工程”催化“挪穷窝”。
陕南移民搬迁工程,移民60万户,共240万人。这个数量,超过此前三峡的移民总量,为三峡移民的两倍,是新中国成立以来规模最大的移民工程。
老县镇,属于陕南秦巴山区扶贫搬迁工程板块,全镇第一轮搬迁任务是1465户5128人。
“老县镇扶贫搬迁任务是艰巨的,搬得出是前提,稳得住是关键,能治致富是核心目标。”老县镇党委书记李绍彬接受记者的采访时介绍,“面对艰巨的搬迁任务,老县镇实施‘四大工程’催化‘搬得出’。”
——坚持“三优先”搬迁工程。
老县镇在搬迁过程中, 注重“地质灾害避险优先、贫困(特困)户优先、偏远地区优先”的“三优先”原则,重点优先安排因地质灾害避险造成的移民。
同时,明确四种搬迁安置补助方式,即向城镇迁移、向移民新村迁移、小村并大村迁移、自主分散迁移,催化“搬得出”。
针对贫困、残疾等特殊群体“搬迁难”问题,老县镇利用撤乡并镇后富余公共用房及农村校点合并后的闲置校舍,通过分片改造,实施交钥匙工程,让群众无条件搬迁入住。
在制定移民小区公益性岗位招录政策时,向困难群众倾斜,让他们在家门口实现就业,保证了生产生活来源。
——坚持基础设施配套工程。
老县镇按照“小城镇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和避灾扶贫搬迁”三位一体的统筹安置思路,实行基础设施与房屋主体“打包捆绑”建设、同步招标、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工,确保安置小区功能完善,移民搬迁安置小区生活条件优越,增强搬迁移民的积极性。
截至目前,建成锦屏集镇万人安置社区1个、500户集中安置社区1个,100户集中安置点6个;在集镇建成统建多层楼房25栋。
据统计,2014年底,老县镇已搬迁1269户4809人,占计划搬迁任务的86%;2015年,全镇落实陕南扶贫搬迁329户,其中集中安置305户;截止9月底,已竣工搬入新居183户,主体完工116户,主体在建30户。集镇南区7栋统建楼开工建设,老县、东河、马安山三处社区92户贫困户安置工程全部启动,主体已完工。
——坚持楼房化安置工程。
老县镇按照平利县“一城十镇百村三十个新型社区”总体建设规划,围绕集镇抓搬迁,科学规划了1个万人社区、2个500户安置区和5个小型安置点。
为节约成本,老县镇搬迁社区实施楼房化安置;锦屏社区,移民搬迁楼房化安置率达90%;成本控制在1200元/平方米以内,户型分80、100、120平方米三种。每户补助现金4.5万,基础设施不让百姓拿一分钱,相当于每户又补了3万元,有效降低了建设成本,群众很满意。
经测算,实施移民搬迁后,全镇可节约耕地1059亩,实现了土地效益最大化。
——坚持移民扶智培训工程。
老县镇以镇移民技术培训学校为主阵地,整合扶贫、教育、农业等部门培训资源,利用“雨露计划”、人人技能工程、阳光工程等培训项目,开展移民搬迁政策培训和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培训让移民搬迁政策家喻户晓,成就进入乡镇居住的生产能力,增强了群众移民搬迁的决心和信心。
同时,老县镇依托工业园区和集镇商贸三产,创办了移民技术学校,让群众“点菜”,政府“下橱”,有针对性的开展烹饪、养殖、缝纫、家政服务等技术培训,让每个搬迁户至少要有一人掌握技术。
老县镇党委书记李绍彬介绍,老县镇自2013年以来累计培训1800多人次。通过技能培训,有500余人找到了对口的职业就近务工,120余人从事发展规模化养殖、餐饮、美容美发等服务行业,还有1000余人通过人才交流,找到了适应自己技术的工作岗位。
■打造“五星社区”:谱写“稳得住”交响曲。
老县镇党委书记李绍彬向记者介绍,老县镇扶贫搬迁已实施5年,今年底可超额完成计划10年的搬迁任务。
“搬得出是前提,稳得住是关键。” 李绍彬书记说,“目前,老县镇为解决群众搬进来后‘稳得住’问题,启动了‘五星级社区’创建活动,突出法治社会管理、特色文化建设、安置环境优美三大重点。”
——强化法治社会服务管理。
针对搬迁后组织建设、社会管理、生产发展等方面面临的新问题、新情况、新变化,老县镇搬迁社区以创建“五星”农村新型社区为目标,强化法治社会服务管理,建立健全了《社区居民文明公约》、《社区环境卫生保护制度》、《社区治安巡逻制度》等,用制度规范社区服务和居民行为。
社区设立了便民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移民搬迁、司法调解等“一站式”公共服务。
组织开展志愿服务,协调解决用房近200㎡,成立了老年幸福院,为留守空巢老人免费提供棋牌娱乐、休息、便餐、保健等志愿服务。
促进中心小学、幼儿园、卫生院等企事业单位向社区集中,为社区群众提供便利的教育、医疗条件。
成立了锦屏社区物业公司,明确了公司法人,选择懂工程、会水电的社区群众培训后到公司担任技术人员,以随叫随到的态度和低于市场的价格,大力推行社会化服务,使社区群众享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便捷的生活服务。
——锻造社区特色文化品味。
老县镇注重锻造社区文化品味,开展“传统文化、法治文化、安全文化、廉政文化、计生文化”进社区活动,提升人文素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一是传统文化进社区。突出传统文化、法治文化、安全文化、廉政文化、计生文化进社区,制作宣传厨窗30个,设立宣传墙400平方米,悬挂宣传牌匾100余幅。让社区的橱窗、墙体、护栏等成为会说话的教育者。
二是特色文化进社区。通过宣传画册、板报、记录片等形式,大力宣传老县的历史、遗迹和名人,把传统文化融入社会当中。
三是丰富社区精神文化。成立了社区广场舞蹈队、腰鼓队地方文共宣传队,明确专人负责定期组织开展活动。投资20多万元,在广场建成巨型户外LED显示屏,通过定期播放新闻、市场信息、实用技术、公益广告等,普及党的方针政策,传播创业致富信息,教育群众遵纪守法,引导大家自觉践行社会公德。
走进老县镇移民搬迁社区,随处可见励志楹联、名诗警句长廊、“家训墙”……小区环境美,文化氛围浓,俨然是一个书香大观园。
——建管并重,营造宜居环境。
老县镇以创建宜居社区为目标,成立了老县镇锦屏社区党支部,选举产生了社区管理委员会。坚持以房管人,建立了片长、楼长、单元长(中心户长)的“三长负责制”,对社区实施网格化管理。
一是完善基础设施。筹资建成了社区生态文化广场和公厕,供水、排污、道路硬化、人行道、绿化、路灯、垃圾处理等设置实现全覆盖,极大的方便了社区居民生活。
二是建立长效管理机制。组建了社区环卫队,负责社区环境日常维护。制定了社区保洁工作制度,将环境卫生“四包”责任制列为社区居民公约的重要内容,抓好监督落实,营造干净整洁、环境优美的社区人居环境。组建了社区治安巡逻队,由片区民警带队进行经常性巡逻,以保证社区的平安和谐。
三是强化宣传教育。通过设立社区环境卫生评比曝光台,开展“讲卫生、促双创,千人签名宣誓”和全民义务大扫除活动,着力培养群众文明卫生习惯。
■依托园区塔平台:“三大产业”托起“致富梦”。
老县镇着力搭建“五大服务平台”,即:搭建移民服务平台、搭建政策扶持平台、搭建技能培训平台、搭建电商服务平台、搭建融资服务平台,打造“三大产业园区”,为搬迁移民“能致富”提供有力保障。
——发展移民工业园区。
坚持移民搬迁与工业发展相结合,依托园区抓就业。老县工业园区现有规模企业33家,根据全市移民搬迁土地综合利用规划编制,结合实际制定了《社区产业安置规划》。
依托园区和集镇商贸三产,拓宽就业渠道,基本实现了户户都有一个稳固的收入来源。
据统计,利用老县新型材料产业园区的便利条件,组织协调移民对象1182人进厂务工,发展特色种植和养殖业的有700人,从事商贸服务等三产人员有600人,搬迁户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发展移民农业园区。
老县镇按照“每个移民安置小区至少配建1个移民农业产业园区”的要求,以“果、畜、药、茶特色农产品”五大种养业为着力点,做强基地、做强园区、做优品牌,努力使每个移民户至少有1人在移民农业园区就业。
一是特色产业园区(基地)富民。老县镇根据所辖区域土地林地面积大的特点,以发展特色产业,为抓手,先后建成年饲养量1万只以上的林下乌皮土鸡散养基地和孵化中心5家,发展饲养纯白山羊200只以上的大户5户,建成年饲养量100头以上的肉牛养殖场和1000头以上的养猪场,逐步建成阳晨富硒养殖基地;同时又在东河村建成投资600万元、年饲养1500万尾的泥鳅养殖基地。
为了循环利用生物资源,还建成集生猪养殖、大棚蔬菜及综合农业示范基地,建成生态观光茶园2000余亩,年产茶叶365吨。
二是发展山林经济产业。老县镇七里沟、木瓜沟村作为产业精准扶贫的试点,为209户扶贫家庭免费发放乌鸡苗4180只。为确保发放的鸡苗按放养鸡标准进行养殖,老县镇畜牧站还专门印制宣传单和林下养鸡技术等相关资料发送给大家,并在现场传授村民饲养技术要领、疫病防控,帮助大家实现科学化养殖。
目前,在移民安置小区周边建成樱桃、茶叶等林果园区,建成养牛(羊)、养鸡、养猪等养殖园区52个,新建万只林下土鸡养殖场、5000只以上乳鸽养殖示范场各1个及2个百头以上母猪良繁场,全年生猪、白山羊饲养量分别达到6.2、2.9万头,家禽饲养量达到21万只。
据统计,老县镇移民对象有1182人进厂务工,发展特色种植和养殖业的有700人,从事商贸服务等三产人员有600人,搬迁户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发展移民旅游三产园区。
老县镇依托道教圣地平安宫、古战场遗址车厢峡、女娲山必捷滑雪场、黄洋河自然风光、女娲山景区等旅游景点,着力打造“美丽乡村游”,稳步发展生态旅游业。
现已完成县河流域柳树绿化7公里、集镇绿化2000平方米,创建省级生态村、镇和市级生态村现已达标验收。陈家坡建成高效樱桃观光园200亩,完成街景改造工程和百里画廊景观点建设3处,使旅游环境日臻完美,平均年接待游客达3万人次。
凤桥投资建成廊桥和百亩樱桃园;以女娲庙景区开发为依托,借助女娲云海、女娲日出,将女娲山村打造成旅游新村,让旅客体验到“吃农家饭,品女娲茶,观云海日出,拜女娲始祖”的安逸舒适和乐趣。
如今,老县镇最漂亮的房屋是鳞次栉比的移民安置房,最优美的环境是功能齐全的移民安置区;一个个条件落后的村庄,借城镇化建设、移民搬迁政策,正在悄然靓丽转身。(通讯员魏远垠 经济日报社-中国县域经济报 记者王开成)
安康黄洋河流域:巨大的生态产业百废待兴
地处陕南的安康黄洋河,巴山儿女的母亲河。清澈、美丽、蜿蜒,南水北调中线汉江的一级支流;全长126公里,汇集清水河、凡溪河、洛河、丰河、南坪河、线河、淑河、菜溪河、湖河、县河等12条支流,自南向北流经平利县的洛河镇、大贵镇、老县镇、三阳镇、汉滨区的县河镇、张滩镇、新城办等7镇办。
■水力资源丰富,昔日繁荣了沿河居民带。
安康黄洋河,发源于大巴山南麓的平利县洛河镇光头山;安康城区旁、奠安古塔下,与汉江交汇;全长126公里,流域面积964平方公里。
——串珠式的田坝谷地,琳琅满目。
黄洋河流域,山势由南向北,逐次降低,群峰叠起,沟壑纵横,形成秋山、药妇山、西岱顶和平头山四大支脉。
黄洋河流域,特殊的山脉,造成了串珠式宽阔谷阶地、数百田坝子和盆地,小的几十亩,大则数百亩至千亩以上,高程多在700米以下。
黄洋河下游,流经县河、张滩、新城办等3个镇办30多个村;属川道丘陵区,形成了张滩盆地、县河迎风川道、财梁丘陵;河漫滩只有1~2米的小土坎,高出常水面5~15米,地面宽100~4000米;盆地、川道耕地面积超15000亩。
——勤劳兴水利,粮作物两年五熟。
黄洋河流域,田坝谷地耕种历史悠久,以水稻土及黄泥巴为主,耕垦率和复种指数都很高,土地肥沃,作物一年两熟、两年五熟。
黄洋河河床切割较深,沿河道地区的张滩、县河、财梁、大贵等水利,采用提水方式灌溉农田。
建国前安装有筒车54处,建国后陆续兴建了一些抽水机站和水轮泵站,其中较大的两处是县河镇红霞水轮泵站、新城办东风水轮泵站,灌溉面积分别为770亩和400亩。
黄洋河下游汉滨境内全长30余公里,东起县河苏坝,西至汉江入口。流经县河、张滩、新城办等3个镇办30多个村,其中县河涉及20多个村、近3万人。
下游耕地面积15000亩,集体林地64400亩,涉及流域面积26平方公里,该区域农民过去常年以农业生产为主,现在多以劳务经济为主,超半耕地撂了荒。
——昔日水上交通,火了流域经济。
上世纪80年代前,黄洋河流域中上游流域没有公路,黄洋河水运畅通,成了重要交通枢纽。
从黄洋河口通航111公里至洛河镇南坪河口狗钻洞,是古丝绸之路——大巴山重要的水上盐马道组成部分。
沿迎风、财梁谢坝、杨家河、苏坝、大贵后湾、柳林黄石板、洛河狮子坝渡船口、南坪河口狗钻洞,都有水码头,停泊船只。
清末最繁荣的码头是百家湾,外埠资本家“太永恒”、“太盛隆”、“吉发生”等行商座贾,纷纷聚集,河运往来船只常在百条左右。
■黄洋河流域生态产业开发,今日方兴未艾。
2000年来,安康撤区并乡建镇,黄洋河流域经济开发,进入萎缩期,沿流域的扶贫开发,仅限于镇政府所在地方圆2公里内,黄洋河流域的超百处田坝、谷地荒芜,昔日的繁荣,已经成为历史。
——县河镇4村生旅游,带动了数百户农民致富。
近年来,汉滨区县河镇聚全镇财力、物力、人力,扶持黄洋河沿线——祁家沟至县河口4村,发展休闲农家乐,建起了清雅山庄、毛坝田园、河源山庄生态旅游观光园,成为乡村休闲旅游的靓点。
据了解,祁家沟到县河口,全程不足5公里,沿途4个村受惠村民不足千户,镇域内村民从事旅游服务业的有200多户800多人(其中80余户从事商服业),年接待游客20万人次。
除此外,县河镇还有近20个村,扶贫产业不明显,扶贫力度与4村相比,有“前娘后母”受歧视之嫌,村民脱贫致富属于自我发展状态。
——县财路延伸至苏坝贯通,水生态游柳暗花明。
过去,黄洋河流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用一个不恰当的比喻——“只顾脸上涂脂抹粉,不顾光屁股漏光”,当地政府部门眼睛只盯着政府所在地,方圆2公里内的开发,其余的村组任其自生自灭。
自2014年以来,汉滨区县河镇改变了过去“只顾脸上涂脂抹粉,不顾光屁股漏光”的社会经济发展战略,启动了财梁片区11个村的新农村建设。
目前,安康市、汉滨区相关部门,加大了对财梁片区帮扶力度,11个村近万人的基础设施条件有了较大改观。
沿黄洋河河道,延伸新修1条通村水泥路10多公里,直至与平利交界的苏坝村简同湾,为封闭的桃花源——财梁片区,脱贫致富、水上生态观光、现代农业园采摘旅游产业,注入了了新契机。
——山奇水急,人文荟萃,蕴藏巨大的生态产业。
黄洋河口逆流而上,直至洛河镇,山奇水急,人文景点多。
黄洋河三湾,是李自成兵困车厢峡的有名的河谷,经过的人,都说这是安康的“小三峡”;财梁片区内,有安康明清时代的四大岳王庙的——南岳王庙,垮塌待修建。
除此外,黄洋河上游有岱峡溶洞、唐代白云寺、清朝画家甘棠故里;中游有“车厢峡”三湾子漂流、南药王庙、平安宫;下游有清朝道教圣地“林香寺”、唐代奠安古塔,解放安康的著名牛蹄岭战役。
这些百废待兴,有待于全盘规划,招商引资,搞生态产业开发。
黄洋河车厢峡、三峡过后,水急滩多田坝多,有“了化潭”、“马潭”、“黑潭”,谢坝、苏坝、粮坝、尚家坝。仅这地名,就让旅游的人浮想联翩了。
如果借用水力,发挥过去水码头的作用,开发水上观光旅游,让安康城区的人们,沿着黄洋河撑船、拉纤、喊着号子,不乏为一种好的运动产业、时尚的健身休闲方式。
■安康“黄洋河之春”,需有人文特色底蕴。
安康举办的“黄洋河之春”活动,到底办了多少期,有多少人参加?那些人参加?
据知情人介绍,黄洋河流域有7个乡镇,至少有5个乡镇没有参加“黄洋河之春”活动,仅仅是个别领导头脑发热,搞劳民伤财,自娱自乐粉饰太平的政绩工程而已。
知情人人透露,参加“黄洋河之春”活动的宾客,大部分人不知黄洋河全长有126公里,不知道黄洋河由12条河流汇聚而成,不知黄洋河是古盐马道的水上重要通道,不知道流域的重要人文景观。
记者网上搜索了当地新闻报道,仅搜索到几张油菜花景观照片,几队拔河比赛,一场文艺联欢表演等文章,千篇一律等闲的活动而已;其余均为地方政府不作为,媒体曝光文图。
不能否认举办“黄洋河之春”的初衷,但是,从目前开办的 “黄洋河之春”的活动看来,有待于改善。
“黄洋河之春”主办者,需要认真学习安康市委书记郭青“走民生为本的循环发展之路”的发展战略,沿河乡镇应该积极参加“黄洋河之春”活动,给活动注入更多的高端招商引资内容,贯彻落实安康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郭青书记强调,以生态文明理念为引领,优先发展生态友好型产业。通过生态友好型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促进全民就业和增收致富,促进经济再生产和生态再生产同步发展,实现“人养山、山养人”、“人养水、水养人”的良性循环。
“人养山、山养人”、“人养水、水养人”的指示精神,应该引起黄洋河流域的7个镇办党政领导和“黄洋河之春”主办者的重视,为开发黄洋河流域的山、水、人文景观产业助力,促进黄洋河流域村民脱贫致富,繁荣当地经济。
■黄洋河流域搬迁,宜小集中、适度分散建房。
安康避灾扶贫搬迁开发,是国家战略;镇办扶贫开发,精准扶贫,扶贫资金倾斜,都应该瞄准“贫”字。
前几年,乡镇领导,为了突出政绩,扶贫开发,变了调、走了味;扶“贫”开发,变为扶“富”开发、扶“关系户”开发、扶“交通要道”开发,搞政绩开发。
近几年,安康黄洋河流域乡镇,扶贫开发怎么样了呢?不得而知。目前,安康扶贫搬迁,大集中安置的确是剂良药,但不能医百病,不适应黄洋河流域千家万户。
黄洋河流域,是生态圣地、天然氧吧,居住环境优美;具有悠久历史,为古丝绸之路的重要水路盐马道,人文景点多;田坝土地平旷、谷地多;沿河流域有谢坝、苏坝、粮坝、尚家坝等等超百个田坝、谷地,是开发生态产业的重要基地。
据了解,黄洋河流域大部分乡镇搞一刀切,搞大集中万人社区安置;一个乡镇一个安置点,或数村一个安置点;对进城买房不进安置点的农户,不予以政策资金扶持;对就地建房的,不管是否合理,一律不允许;导致真正的贫困户、受灾户,搬不出,稳不住,难致富。
这样搞大规模大集中搬迁的乡镇,显然忘了实事求是这个准则,显然犯了是官僚主义、教条主义;违背了陕西省移民搬迁的宗旨,违背了中央“三农”指示精神。
针对黄洋河流域移民扶贫搬迁问题,相关的专家建议,应该因地制宜,精准扶贫,精准搬迁,适宜小集中,比如一个田坝、一个村、或一个村民小组、或一个8户、10户的家族,建个小安居点;个别的村户,也可以适度分散建房。
黄洋河,巴山儿女的母亲河,希望黄洋河流域的居民和官员,紧跟时代的步伐,艰苦奋斗发展产业,早点脱贫致富,实现“人养山、山养人”、“人养水、水养人”的宏伟蓝图。(记者 王开成)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政府房屋征收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城市规划区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展改革、教育、民政、公安、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城管、工商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权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政策的宣传与解释工作。
(二)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或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并对委托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
(四)组织对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公布调查结果。
(五)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户、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手续。
(六)与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协议。
(七)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八)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九)受理组织和个人的举报,并及时进行核实、处理。
第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补偿服务中心或县区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县区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
第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
第二章征收决定
第九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条 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级人民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完善方案。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达20户或100人以上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并在征收范围内张榜公布。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在征收范围内公告。并且在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刊登。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征收目的和依据。
(二)征收的地点和范围。
(三)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四)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名称。
(五)达不成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处理办法。
(六)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七)索取房屋征收相关资料及咨询地点。
(八)其他应当公告的事项。
县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县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房屋征收决定及征收补偿方案的有关情况报市房屋征收部门备案。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五条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六条 被征收人对市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八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和土地性质用途,房屋析户、买卖、租赁和抵押,户口迁入、分户,房产公证、工商营业执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并按相关规定给予处理。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九条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可凭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向公安、邮政、电信、公用事业、教育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户口迁移、邮件传递、电话迁移、停水、停电以及转学、转托等手续。
第三章补偿
第二十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及所占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实行征收项目范围内统一的征收补助和奖励标准,房屋征收部门应根据征收项目建设的具体情况,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第二十二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货币补偿的,被征收房屋的补偿金额,由被征收人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一)旧城改建征收单家独院房屋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单层砼结构)按1∶1.2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砼结构两层以上(含两层)的第一层按1∶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1.1的建设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0.9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二)农村村庄征收单家独院房屋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单层砼结构)按1∶1.2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砼结构两层以上(含两层)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1.0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砖木、瓦结构的第一层按1∶1.15的建设面积进行调换,第二层以上(含第二层)按1∶0.95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三)征用公寓或楼房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按1∶1的建筑面积进行调换。
(四)建筑年限的折算方法:房屋建筑时间10年以下(含10年)按100%补偿;11年至20年按95%补偿;21年以上(含21年)按90%补偿。
(五)补偿面积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10平方米以内的,按成本价结算差价;超过10平方米的,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补偿面积不足按比例调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给被征收人。
(六)产权调换楼层位置的选择按先签协议先选择的原则,对选择顶、底层的政府可给予适当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征收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建筑年限折算后的建筑面积按1∶1的比例补偿。补偿面积超过按比例调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结算;补偿面积不足按比例调换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增加10%补偿给被征收人。
征收工厂、仓库、码头、种养场房屋原则上选择货币补偿。
第二十八条根据征收项目的实际,只对村民部分土地进行征用的,房屋的征收可实行划地安置。
房屋的征收补偿分建(构)筑物的补偿和土地补偿。
(一)建(构)筑物的补偿,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二)土地补偿,按征收房屋(附属设施除外)的占地面积按1∶1的比例在市政府统一规划的安置小区给予补偿。剩余房屋占地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不予土地补偿,按市场评估价只作货币补偿。
(三)土地的补偿面积的差额部分按土地市场评估价相互结算差价款。
(四)安置用地按先签订协议先选择用地的原则。
(五)未居住的老祖屋、闲置房不管户数多少,选择划地的只按占地面积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建筑面积补偿。
第二十九条 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前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或变更,但尚未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房屋所有权证明记载面积与实际面积不符的,由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房屋征收当事人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认定书。
第三十条 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所核定的建筑面积计算。
除产权调换的房屋面积外,其余有土地产权证明的土地面积,按市场评估价只作货币补偿。
第三十一条 征收房屋的附属物,包括天井、庭院、花园、滴水巷、室外厕所、斗门、烟囱等,不作产权调换,按市场评估价只给予货币补偿。
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临时搭建附属物占用的公共用地不予补偿;农村房屋外没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空地按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征地标准进行补偿。
第三十二条 征收租赁房屋,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被征收人实行产权调换,不作货币补偿,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征收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征收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在征收期限内,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清偿债务或与抵押权人重新签订抵押协议的,由征收人直接对被征收人(抵押人)给予补偿。在征收期限内抵押人不能清偿债务或不能与抵押权人重新达成抵押协议的,如实行产权调换,由征收人将调换的房屋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手续,并及时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要求以产权调换房屋设定抵押;如实行货币补偿,由征收人将补偿款向公证机关办理提存公证,并及时通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抵押权人可以就补偿款在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三十三条 征收科教、文化、卫生、社会公共福利等公益事业用房的,征收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三十四条 征收房屋中的技术层(含夹层、阁楼)如属于原建筑物整体结构和布局或者经报建批准,层高超过2.2米;楼底高度不少于2.4米(即自然层高不少于4.6米)的,可计算产权面积,按1∶1的比例调换产权面积;层高不足2.2米的,不作产权调换,但应按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征收砖木瓦房屋第二层(含第二层)其檐高不足2.2米,墙高2.2米以上的,可当一层作产权调换或作货币补偿;墙高不足2.2米又超过1.6米的,按50%折算面积作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墙高1.6米以下的,只作货币补偿。
阳台按1/2折算建筑面积,飘檐按1/4折算建筑面积进行补偿。
红砖、泥砖瓦房标准檐高为2.8米以上,框架、混凝土结构房标准檐高为3米以上。
第三十五条 对下列的补偿项目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经批准开办的养鸡场、养猪场及其他养殖场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建筑面积计算补偿,具体补偿的标准在补偿方案中确定。
(二)对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补偿,按市场评估价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三)对被征收人的零星果树、竹木、菜园等作物的补偿,按国土资源部门规定的补偿标准执行。
(四)房屋基础、简易房和附属设施按市场评估价给予货币补偿。
(五)有线电视、电话移机、宽带网按规定标准补偿。
(六)被征收人的房屋实行产权调换或划地安置的相关手续办理由征收实施单位负责,费用根据收费标准确定。
第三十六条 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征收项目范围内的原有公共硬底化道路(包括村道)的投入按市场评估价的50%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按房屋建筑面积一次性支付每平方米20元的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按常住人口支付每人每月200元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按常住人口一次性支付3个月每人200元的临时安置费。
第三十八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实行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应从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日前上一年的平均税后利润的50%-80%给予补偿(以完税凭证记录为准)或按在岗人数每人每月500元补偿,直到安置当月止。实行货币补偿的,按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公布日前上一年的平均税收利润的50%-80%给予补偿或按在岗人数每人每月500元给予12个月的补偿;征收私营商铺按建筑物内营业面积(厨房、卫生间、仓库除外)每月每平方200元给予12个月的补偿。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给予补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按批准期限比例给予适当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四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征收房屋补偿决定的搬迁期限不得少于30天。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自补偿决定公告之日起60天内,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自补偿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二条 被征收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三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四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体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四十五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安置房源即安置点及临时周转用房的规划、设计、建设及市政配套,由市人民政府确定代建部门代建或由政府指定部门统一建设,有关单位相互配合。
第四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市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的调查、认定和处理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四十九条 采取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按《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处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一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可参照本办法实施。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2010年10月20日市政府公布的《河源市区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河府〔2010〕147号)同时废止,市政府(市府办公室)已颁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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