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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矾的用途、用法及用量谁知道?

明矾又名白矾,是一种外用药,白矾、枯矾是明矾的别名,为明矾石的提炼品.

明矾的用途、用法及用量谁知道?

产于湖北,安徽等地.生用或火煅研末用.

主要功效为解毒杀虫,燥湿止痒,止血止泻;清热消痰.

体虚胃弱及无湿热痰火者忌服.

白矾火煅除去结晶水则为枯矾。本品性寒味酸涩,归肺,肝,脾,胃,大肠经,具有较强的收敛作用。近年研究证实,白矾具有抗菌,抗阴道滴虫等作用。中医主要用于止血止泻,解毒杀虫,近年来研究已扩大了本品的用途,广泛用于临床各科。1、治疗高脂血症。用白矾,郁金各等份,共研细末,装瓶备用。每次6 克,日服3次,饭后口服,20天为1疗程,可连服2-3疗程。2、治疗胃、十二指肠溃疡。用枯矾粉500克,海螵蛸(水浸漂2天去净盐)375克,延胡粉 125克,密糖200克,共调匀制成药片,每片3克,每次服5片,日服4次,3个月为1疗程。3、治疗肺结核咯血。取白矾25克,儿茶30克,研末混合,置有色瓶中备用。每次0.1-0.2克(最多用0.5-1克),装入胶囊,日服3-4次。连续服于咯血停后2-3天。4、治疗流行性腮腺炎。用白矾50 克,雄磺45克,冰片3.5克,共研细末,用75%酒精调成糊状于患部。每天2-3次,治愈为止。5、治疗鞘膜积液。用枯矾、五倍子各10克,加水约 300毫升,每日1剂,煎半小时,待适量将阴囊放入药液内浸泡,每日2-3次,每次约30分钟。6、治疗宫颈糜烂。取枯矾粉5克,猪胆粉1克,加适量滑石粉,以蜂蜜为丸,如枣核大,每晚塞入阴道深处1个,连用3晚为1疗程,隔3天再行第2疗程,治愈为止

馒头、发糕等面制品(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除外)不得添加硫酸铝钾(明矾)和硫酸铝铵,而膨化食品中也不再允许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7月1日前使用铝添加剂已生产的食品,可销售到保质期结束。目前国家标准对铝残留量规定是100mg/kg。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

明矾作为一种添加剂是可以添加到食物里面的,但是在《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中规定了明矾的使用范围,只能在面糊、油炸制品、虾味片、焙烤食品、腌制水产品等中使用。

如果超范围使用,在《食品安全法》中规定: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馒头、发糕等面制品(油炸面制品、挂浆用的面糊、裹粉、煎炸粉除外)不得添加硫酸铝钾(明矾)和硫酸铝铵,而膨化食品中也不再允许使用任何含铝食品添加剂。7月1日前使用铝添加剂已生产的食品,可销售到保质期结束。目前国家标准对铝残留量规定是100mg/kg。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安全法》第二十六条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卫生、营养等食品安全要求有关的标签、标志、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与食品安全有关的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第三十三条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第一百零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风险评估结果和食品安全状况等,确定监督管理的重点、方式和频次,实施风险分级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本级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农业行政等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将下列事项作为监督管理的重点:

(一)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二)保健食品生产过程中的添加行为和按照注册或者备案的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的情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以及宣传材料中有关功能宣传的情况;

(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风险较高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四)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表明可能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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