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东北塘农坝村农坝头什么时候拆迁的
无锡东北塘农坝村农坝头还在工程招标状态,还没有具体通知什么时候拆迁的。
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坝村三年连片农田整治工程招标公告(资格后审)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坝村三年连片农田整治工程已由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坝村民委员会以无锡市锡山行政审批局锡山行审投[2021]123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坝村民委员会,招标代理机构: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程所需资金已落实。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标段进行公开招标,欢迎符合相关条件的单位参加投标。
2、招标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坝村三年连片农田整治工程。
2.2建设地点:锡山区东北塘街道。
2.3工程概况: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坝村三年连片农田整治工程位于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坝村,本项目分为A、B两个片区,建设规模为22.7639公顷(341.46亩),主要产业布局初定为蔬菜种植。A片区面积11.3257公顷(169.89亩),B片区面积11.4382公顷(171.57亩),AB片区排水系统均将涝水排入锡北运河。本项目建设内容包含土地平整、灌溉泵站及高效节水灌溉管网工程建设、排水系统及配套建筑物建设和道路工程建设等,本工程为灌溉管网工程、排沟工程、灌排建筑物工程级别为5等;道路工程均为等外道路;工程中凡属等外工程均参照最低等级标准执行。投资额约为384万元。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分1个施工标段。
2.5招标范围:招标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灌溉管网工程、排沟工程、灌排建筑物工程、道路等工程。
2.6工期要求:60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监理开工令为准。
2.7质量要求:合格。
3、投标申请人资格要求
3.1施工标投标人资质要求:
3.1.1施工申请人资质类别和等级: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及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3.1.2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须具备水利水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贰级及以上执业资格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在本单位注册满三个月且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年龄不应超过65周岁,已退休但未满65周岁人员可提供退休证和相关劳动证明;
备注:投标人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该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并完善有关手续后,可以参加其他工程项目的投标,相关证明材料及在建工程建设单位同意书须作为与投标资格审查文件一并提交。
(一)合同工程量已完成80%以上,且主体工程已完成;
(二)通过水下(泵站机组启动、河道通水)验收;
(三)通过合同完工验收;
(四)工程具备合同完工验收条件,已向建设单位提出合同完工验收申请,并经建设单位确认;
(五)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
3.1.3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3.1.4 提供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
3.1.5投标人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赋分值须在2.2分及以上(2020年施工、监理类从业单位履约考核信用等级赋分值及应用见无锡市水利局网。
3.1.6提供投标人近三年(2018~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新成立企业只需提供从成立之年份起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验资报告),且财务审计报告反映上年度无亏损;
3.1.7提供投标人项目部所有成员(至少需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料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附项目部成员名单)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社会保险证明指《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内附2021年3月-2021年5月三个月的缴费单)或由社保机构出具的2021年3月-2021年5月连续三个月的社保证明。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公告及报名要求及招标文件的获取:
4.1公告时间: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21日。
4.2投标人携带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证书和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2018~2020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项目部所有成员(至少需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资料员、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附项目部成员名单)缴纳的社会保险证明等满足上述投标人资质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至招标代理处报名并购买招标文件,复印件装订成册,时间:2021年7月15日至2021年7月21日上午9:00~下午16:00时,招标文件出售方式:电子文档介质,请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自带U盘。
招标文件出售地点: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江花园三期382号)。
4.4凡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因故不能参加开标的应在开标前48小时之前书面通知招标人,否则将按照《无锡市水利工程诚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处理。
5、现场踏勘:自行踏勘。
6、开标
6.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2021年7月26日14时30分。
地点: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政府东亭街道办事处会议室。
6.2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3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只有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才能进入下一轮评审。
7、****
招标人:无锡市锡山区东北塘街道农坝村民委员会
招标代理人:江苏恒泰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无锡市锡山区东亭街道春江花园C区382号。
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合理确定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保证征收土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土地,涉及果树、林木、苗木、花卉、温室(大棚)、青苗、中药材、水产养殖、农田水电设施等地上附着物补偿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征收土地中各类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其密度和单株干径确定。低于或等于最大密度的,按实际株数补偿;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高干果树干径是指自地面至1.0 米处树干的直径,矮干果树干径是指树干第一分叉股下10厘米处的直径。
(一) 鲜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鲜果树的最大密度:桃树每公顷1665 株(每亩111 株);苹果树、梨树、杏树、李子树、大樱桃树及其它鲜果树每公顷1245 株(每亩83 株);矮化密植园最大密度每公顷不超过1665株(每亩111 株)。
2.鲜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二)干果树的最大密度和补偿标准为:
1.干果树的最大密度:板栗树、枣树的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665 株(每亩111 株),核桃树、柿子树最大密度为每公顷1245株(每亩83 株)。
2.干果树的补偿标准(依据单株干径确定)为:
(三)树冠不整和进入衰果期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按树冠整齐的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50%-80%计算;没有树冠而根部生枝的,每株补偿40 元;枯死果树不予补偿;移栽果树时间低于1 年的,单株补偿标准按各类果树单株补偿标准的20%计算。
第四条 大棚鲜果树(含葡萄)的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五条 露地葡萄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单位面积年产值等于单位面积产量乘以价格。
(一)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二至三年生每公顷10500—21000 公斤(每亩700 -1400公斤)。
2.三至五年生每公顷21000—45000 公斤(每亩1400-3000公斤)。
3. 五至七年生每公顷45000—60000 公斤( 每亩3000 -4000 公斤)。
4. 七年生以上每公顷60000—30000 公斤( 每亩4000 -2000 公斤)。
(二)价格以省统计部门统计的上年度平均价格计算。
(三)一年生葡萄,按二年生葡萄补偿标准的50%计算。
(四)葡萄的架杆、铁丝等其他辅助设施每公顷补偿15000-30000 元(每亩1000 -2000 元)。
第六条 各类苗圃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果树苗圃的补偿标准:一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 倍计算,二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 倍计算,三年生嫁接苗苗圃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 倍计算;实生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50%补偿;半成苗苗圃按相应年限嫁接苗苗圃的80%补偿。
(二)一般林木苗圃的补偿标准:良种速生树种二年生以上的,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 倍计算,一年生按二年生以上的50%计算;其他林木苗圃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第七条 各类树木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紫穗槐、簸箕柳、桑条根据实际占地面积,按所在乡(镇)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4 倍计算。
(二)一般树木只补偿损失费,阔叶树最大密度每公顷3330 株(每亩222 株),针叶树最大密度每公顷4995 株(每亩333 株),超过规定密度的部分,不予补偿。其补偿标准为:
(三)各类观赏树木、花卉、药材等不易确定补偿标准的,其补偿标准经评估确定。
(四)防护林、生态公益林、特种用途林、旅游风景区树木的补偿标准按其防护效益和其特定的经济价值经评估确定。
(五)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 按技术规范建造的各类温室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0-150 元补偿;有其它设施的,除按上述标准补偿外,其设施补偿经评估确定。
(二)砖石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80-100 元补偿。
(三)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90-120 元补偿。
(四)土墙结构墙体,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60-90 元补偿。
第九条 各类大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骨架为钢筋或角铁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45 元补偿。
(二)骨架为竹竿的,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30 元补偿。
(三)小拱棚按净占地面积每平方米10-15 元补偿。
第十条 青苗的补偿标准依据县(市)区统计部门上年度公布的所在乡镇该作物产值计算。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业的补偿标准分别为:
(一)淡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照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县(市)区统计部门的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1.精养池塘单位面积产量:
(1)主养鲤鱼或罗非鱼、鲢鱼、鳙鱼、鲫鱼等的(池中合理套养其它鱼)每公顷15000-37500 公斤(每亩1000 -2500公斤)。
(2)南美白对虾每公顷4500-7500 公斤(每亩300 -500公斤)。
(3)河蟹每公顷1125-1500 公斤(每亩75 -100 公斤)。
2.半精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7500-15000 公斤(每亩500 -1000 公斤)。
3.散混养鱼池塘单位面积产量:每公顷4500-6000 公斤(每亩300 -400 公斤)。池塘内多品种混养的,以主养品种的价格计算补偿。
(二)海水养殖的补偿标准按单位面积产量和上年度市场平均价格确定。海水养殖池塘以虾豚、虾蜇、虾蟹(其中虾为中国对虾、日本对虾)混养的,其单位面积产量分别为:
(1)虾豚混养的:虾每公顷375-1125 公斤(每亩25-75 公斤),河豚鱼每公顷750-1125 公斤(每亩50-75 公斤);
(2)虾蜇混养的:虾每公顷375-1125 公斤(每亩25-75 公斤),海蜇每公顷750-3000 公斤(每亩50-200 公斤);
(3)虾蟹混养的:虾每公顷375-1125 公斤(每亩25-75 公斤),海蟹每公顷450-750 公斤
(每亩30-50 公斤)。
(三)水产养殖的单位面积产量以实际占用池塘的净水面的面积计算。
(四)工厂化养殖的补偿标准,其产量、价格和设施均经评估确定。
(五)其它养殖品种和养殖模式单位面积产量经评估确定。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池塘的补偿标准:一般池塘每公顷45000-52500 元(每亩3000-3500 元);围海造池的每公顷69000-84000 元(每亩4600-5600 元)。
第十三条 各类水井的补偿标准及灌溉面积分别为:
(一)庭院压水井,每眼补偿4000-5000 元;
(二)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300-400 元;
(三)钢筋混凝土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400-500 元;
(四)钢管、铸铁管机井,按井深每米补偿600-700 元;
(五)压水井每眼灌溉面积不低于2 亩,机井每眼灌溉面积不低于25 亩;
(六)岩石井、大口井、特殊用途井的补偿经评估确定。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经营性公墓、公益性公墓,迁葬费一棺一墓的,每座(墓穴)补偿1800 元;每增加一棺增加补偿500 元。受国家保护的革命烈士墓、知名人士墓、华侨祖墓和具有历史、艺术、科学考察价值的古墓,迁葬补偿问题由当地人民政府酌情确定。
第十五条 合法的地上建(构)筑物的补偿标准按照国家关于建(构)筑物拆迁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经评估确定。
第十六条 农田灌溉设施中的地下灌溉管网,按管道长度每米补偿50-60 元;农田灌溉水窖按每立方米补偿300-400 元。
第十七条 农田中小型低压电力设施(含电线、电杆等),按线路长度每米补偿80-100 元。 第十八条 对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国家或本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未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可以通过协商或经有关专业、技术评估部门评估后,依据法律、法规等规定予以补偿。
第二十条 自征地告知之日起,抢栽、抢种的作物或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3 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唐山市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唐山市人民政府令[2010]1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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