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鲜现在的粮食已经能自给了吗?
朝鲜现在的粮食已经能自给了吗?现在朝鲜的粮食问题逐步得到解决,已经能够自给自足,基本上可以满足老百姓的温饱问题,下面给大家具体的说明一下朝鲜的农业发展,朋友们可以参考下面的内容:
一、朝鲜最近几年大面积增加耕地建设,粮食生产能力增加:
朝鲜是一个山地比较多的国家,全国各个地区大多数地方都是小山坡一类不适合种植的地形,因此很多年来朝鲜的粮食危机一直存在。根据统计朝鲜的人口数量是两千五百万人,粮食需求非常庞大,因此中国、俄罗斯以及韩国都对朝鲜进行了粮食方面的支援。不过近些年,朝鲜开始注意农业发展,他们开始大面积的改造一些山坡土地,将这些土地变成了能够种植的农田,虽然不能形成大面积的农业生产,可是基本上农业土地增加不少,各个地区的农民有了一些土地,从而他们的粮食生产能力得到了提高,经过多年的努力,现在的朝鲜已经能够基本上满足人民的粮食需要,跟现在外界传言的朝鲜粮食不足,明显有很大的反差。因此朝鲜这个国家,已经摆脱粮食危机。
二、朝鲜农业生产力提高,让亩产量增加不少:
朝鲜的农业生产能力不足,主要跟他们的种植技术有直接的关系,以往几十年朝鲜的农民,保持着原始的耕种方法,这样的生产力,自然没有办法满足人口日益增加的朝鲜。这些年随着中国农业技术人员的帮助,朝鲜逐渐提高的生产能力,大型机械开始出现在农业方面,因此他们的产量逐渐增加。
三、朝鲜种植一些产量大的农作物,因此让粮食产量增加:
朝鲜种植农作物有了一些改变,从以往单一的种植,改变为选择种植,比如土豆、马铃薯等农作物大量生产,从而让朝鲜能够满足老百姓的温饱问题。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治州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和管理,保障天然矿泉水安全,维护人民群众用水安全和身体健康,促进天然矿泉水产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吉林省饮用天然矿泉水资源开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矿泉水开发、利用和管理而影响水源环境的一切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矿泉水是指从地下深处自然涌出或者经人工揭露的、未受污染,含有一定量的矿物盐、微量元素或者二氧化碳的地下矿水。第四条 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部门联动,防治结合,统一规划,合理开发,有效保护的原则。第五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具体实施。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由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保护和管理。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林业、水利、财政、卫生、质监等相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第六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自治州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国家、省环境保护规划、长白山区域矿泉水资源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确保天然矿泉水源上下游生态环境的平衡。第七条 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自治州环境保护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林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保护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专款专用。第九条 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天然矿泉水水源所在地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天然矿泉水保护、勘查、开发和利用的监督管理。第十条 已开发的天然矿泉水水源由所在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其水质、水量、水源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应当如实报告有关情况,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年度报告。第十一条 禁止在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内从事旅游及其它可能导致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污染的活动。第三章 保护与开发第十二条 天然矿泉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占、破坏或者污染。第十三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坚持保护与开发并重的方针,有序推进天然矿泉水产业的健康发展。第十四条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天然矿泉水水源集中分布区域或者重要的天然矿泉水水源地设立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
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管理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负责保护区的各项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十五条 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的建设应当纳入县(市)人民政府天然矿泉水资源勘查开发保护规划,保护区的建设资金由县(市)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第十六条 在天然矿泉水保护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止水土流失,水源污染。第十七条 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设置地理界限标志和警示标识,建立健全动态监控系统和监测档案。
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应当在水源地、厂区和生活区安装监控设备,按时进行动态监测,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与土地复垦义务。第十八条 天然矿泉水生产企业每天矿泉水生产量应当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生产规模进行生产,以确保生态平衡,并严格按照采矿许可证确定的开采量和范围开采,禁止超量开采或者超范围开采。第十九条 天然矿泉水水源保护区及准保护区内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破坏水源涵养林、护岸林及与水源保护有关的植被;
(二)不得毁林、开垦、种植、养殖或者采石、采沙、取土;
(三)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及其它废弃物;
(四)不得利用渗井、渗坑、裂隙倾倒工业废水、有毒有害污水、含病原体和放射性物质的污水及其它废物;
(五)不得使用毒药、炸药捕杀水生动物;
(六)不得使用化肥、剧毒和高残留农药;
(七)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防汛、蓄水、供水和天然矿泉水水源环境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
(八)禁止其它可能造成天然矿泉水水源污染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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