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种地不使用农药可行吗
理论上可行,病虫害可以使用生物防治和物理防治,但是见效慢,周期长。产量也会受到影响,如果发生破坏力比较强的病虫害,基本就是绝收。
因此,现阶段,农民种地,不使用化肥、农药基本是不可行的。但必须在正确的适用范围内,包括用药量与用药时间等,别滥用药
云南省农药管理条例
如果所有农民都不用化肥、农药种植农作物,有极大的可能就是产量会严重降低,从而影响到我们的正常生活,会重回以前饥民时代。
其实我们不用过分排斥化肥和农药种植的农作物,因为这些物料的积极作用是不可否认的。
肥料是作物不可缺少的。肥料有有机化肥和无机化肥。有机的化肥也就是我们通常了解的农家化肥,无机化肥就是指化学肥料。肥料有积极作用,也有一些消极的作用。但是积极作用更大。
农药的话,就是分为无机农药,天然有机物和化学合成的农药。农药在预防害虫控制害虫,还有除草啊调节植物等有很大的作用。也可以提高农作物的产量。但是也有一定的消极作用。
因为很多人在使用农药的时候,为了利益,不会控制好农药的用料,所以对农作物的营养价值和安全上有了极大的影响。
农药的积极正确使用,需要科学的进步,还有法律的规定,更多的还是需要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
现在这个社会,如果农民不使用化肥和农药,那农作物就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问题,而且为之耐以生存的青蛙、蛇等生物链也遭到破坏。从而为整个生态环境有了一定的影响。
我们在买菜的时候,都喜欢买农民自家种的。因为自家种的,一般都会用心,农药不会使用过量,营养价值和安全性上面会比大棚蔬菜好上很多,也好吃许多。
这已经是很多人潜在的一个意识了。
我们拒绝大棚蔬菜,其实就是拒绝过量的农药使用。因为那样会影响到人的生命和健康。我们希望,以后的蔬菜,农药千万不要太过量了。这是对自己,对社会,对生命的一个不负责任的表现。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和检测的监督管理,保障人畜安全和健康,保护农业生产和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农药生产、经营、使用、检测及监督管理活动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农药的登记和生产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的化学农药和生物农药,并为农药管理工作的开展提供必要条件及经费。第四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农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农药监督管理机构不得从事农药经营活动。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经济贸易、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第五条 农药管理人员应当经过有关法律知识、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农药经营人员应当接受相关知识培训,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农药经营活动。第六条 农药的经营,按照国务院《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第七条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第八条 农药经营者不得经营下列农药:
(一)无农药登记证或者农药临时登记证的;
(二)无农药生产许可证或者生产批准文件的;
(三)无产品质量合格证的;
(四)假冒、劣质的;
(五)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六)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或者撤销登记的;
(七)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明文规定禁止经营的。第九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向农药使用者提供使用指导服务,包括准确说明农药的用途、使用方法、用量、安全间隔期、使用次数、中毒急救措施和其他注意事项,不得误导农药使用者扩大农药的使用范围、增加农药的施用剂量和次数。第十条 农药经营者应当按照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农药经营档案。档案应当载明农药名称、有效成分和来源、储藏、运输等详细情况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第十一条 首次在我省推广使用新农药,应当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认证合格的试验单位进行试验、示范。经试验、示范适用于本地环境和农作物的,方可推广使用。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已使用农药的药效、安全性进行综合评价。第十二条 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适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在一定区域内或者作物上推广、轮换、限制和禁止销售、使用的农药品种目录。第十三条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科技下乡”等多种形式指导培训农民科学、安全、合理地使用农药。第十四条 农药使用者应当按照农药标签或者说明书的内容正确配制、施用农药,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防止农药污染环境和农药中毒事故。
施用过农药的农产品应当在规定的安全间隔期满后,方可采收、销售。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大宗农产品在采收前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应当对批发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保护机构,可以对在市场上出售的农产品进行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检测合格的,由检测机构发给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印制的标识。
对农产品农药残留量的抽样检测,不得收取费用。
禁止伪造、非法买卖和转让农药残留检测合格标识。第十六条 在我省发布农药广告的,应当经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已在省外取得农药广告批准文号需要在我省发布农药广告的,应当报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发布农药广告,应当标示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农药广告审查批准文号的有效期为一年。
已撤销登记、未经登记或者登记有效期满的农药,禁止以任何形式发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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