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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活动。

安徽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条例(2017修正)

本条例所称畜产品,是指人工饲养并用于食用的畜禽以及未经加工或者经初加工的肉、蛋、奶等畜禽产品。第三条 畜产品应当符合涉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强制性标准。

对畜产品的饲养、加工、运输、销售实行质量安全监控,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制度、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和质量安全追溯制度。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与协调,健全动物防疫监督管理体系,保证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必需的资金。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的职责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畜牧兽医、食品药品监督、工商、卫生计生、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第五条 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动物防疫工作,负责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管理,制定畜产品兽药残留等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禽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畜产品市场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活动。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提高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的畜产品质量安全意识。

鼓励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公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二章 饲养和加工第七条 畜禽饲养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饲养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逐步实行标准化饲养。农村散养户应当按照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饲养畜禽。

畜牧兽医技术服务组织、专业协会等,应当通过技术服务,推广畜禽优良品种,促进健康养殖,提高畜产品质量。第八条 畜禽饲养场的选址、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条件。第九条 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规定。第十条 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应当加强畜禽卫生管理,对畜禽饲养场所、器具定期清洗、消毒,对畜禽粪便、废水及其他废弃物应及时清运或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保证畜禽饲养场所的环境卫生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禁止向畜禽饲养场所排放有毒有害物或者倾倒、填埋废弃物。第十一条 对严重危害畜牧业生产和人体健康的动物疫病,按照国家规定实行计划免疫制度,由动物防疫人员实施强制免疫,出具免疫证明,并对强制免疫的猪、牛、羊加施畜禽标识。

猪、牛、羊的畜禽标识由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第十二条 畜禽饲养场应当建立畜禽饲养档案,养殖专业户应当设有畜禽饲养记录,如实记载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强制免疫等饲养管理及疫病防治情况。第十三条 畜禽饲养场、养殖专业户在畜禽出售前,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检疫证明方可出售。

农村散养户出售自养的畜禽应当接受检疫。第十四条 饲养畜禽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盐酸克伦特罗(瘦肉精)、氯霉素等食品动物禁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

(二)超限量使用兽药、饲料添加剂或者违反畜禽休药期用药;

(三)给未经强制免疫的猪、牛、羊加施畜禽标识;

(四)使用危害人体健康或者在畜禽体内产生有害残留的清洗、消毒物品;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第十五条 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卫生条件和动物防疫条件,并按照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屠宰、加工。第十六条 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在畜禽进场时查验检疫证明。

畜禽屠宰场(厂、点)和肉类加工企业应当建立畜禽产品品质检验制度。品质检验应当与屠宰、加工同步进行。

畜禽产品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出具检疫证明、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后方可出场。第十七条 经营性屠宰、加工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屠宰、加工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

(二)屠宰、加工无检疫证明的畜禽;

(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四)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屠宰、加工畜产品;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口蹄疫虽然死亡率不高,但由于其流行病学特点,潜在的危害性极大; 疫苗接种是控制口蹄疫的有效手段和重要措施。及时进行疫苗抗体检测,规模场可依托当地防疫及防疫监督部门对场内不同批次、不同日龄的猪群进行监测,对抗体检测不合格的,重新免疫或加强。

小型猪场可以按照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1)当猪场有疑似口蹄疫发生时,在疫场严格实施封锁、隔离、消毒等综合性措施。在最后一头病猪痊愈后15天,经过全面大消毒,方可解除“封锁”。

(2)对猪场的健康猪,应立即注射口蹄疫灭活疫苗,每猪5毫升,颈部皮下注射。注射后14天产生免疫力,免疫期为2个月。

(3)病猪的蹄部可用3%臭药水或煤酚皂溶液洗涤,擦干后涂搽鱼石脂软膏,再用绷带包扎。乳房可用2%-3%硼酸水清洗,然后涂上青霉素或金霉素软膏等,定期将奶挤出,以防发生乳房炎。

(4)口腔可用清水、食醋或0.1%高锰酸钾溶液洗漱,糜烂面上可涂以1%一2%明矾或碘甘油,也可用冰硼散。

(5)全群拌料饮水加入复方花青素和阿莫西林,连续9~10天。对防止继发感染非常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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