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广告审查标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1号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
局长张茅
2015年12月24日
农药广告审查发布标准
(2015年12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1号公布)
第一条为了保证农药广告的真实、合法、科学,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发布农药广告,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及国家有关农药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未经国家批准登记的农药不得发布广告。
第四条农药广告内容应当与《农药登记证》和《农药登记公告》的内容相符,不得任意扩大范围。
第五条农药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三)说明有效率;
(四)违反安全使用规程的文字、语言或者画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农药广告不得贬低同类产品,不得与其他农药进行功效和安全性对比。
第七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
第八条农药广告中不得使用直接或者暗示的方法,以及模棱两可、言过其实的用语,使人在产品的安全性、适用性或者政府批准等方面产生误解。
第九条农药广告中不得滥用未经国家认可的研究成果或者不科学的词句、术语。
第十条农药广告中不得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承诺。
第十一条农药广告的批准文号应当列为广告内容同时发布。
第十二条违反本标准的农药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第十三条违反本标准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本标准自2016年2月1日起施行。1995年3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28号令公布的《农药广告审查标准》同时废止。
敌敌畏又名DDVP,学名O,O-二甲基-O-(2,2-二氯乙烯基)磷酸酯,有机磷杀虫剂的一种,分子式C4H7Cl2O4P。一种有机磷杀虫剂,工业产品均为无色至浅棕色液体,纯品沸点74℃(在133.322Pa下)挥发性大,室温下在水中溶解度1%,煤油中溶解度2%~3%,能溶于有机溶剂,易水解,遇碱分解更快。毒性大,急性毒性LD50值:对大白鼠经口为56~80mg/kg,经皮为75~210mg/kg。
纯品为无色至琥珀色液体,微带芳香味。制剂为浅**至黄棕色油状液体,在水溶液中缓慢分解,遇碱分解加快,对热稳定,对铁有腐蚀性。对人畜中毒,对鱼类毒性较高,对蜜蜂剧毒。
敌敌畏为广谱性杀虫、杀螨剂。具有触杀、胃毒和熏蒸作用。触杀作用比敌百虫效果好,对害虫击倒力强而快。
希望这个回答对你有帮助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119742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