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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农药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农药管理,保护环境,保障人民健康,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用于防治农业的病、虫、草、鼠和其它有害生物以及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农药,均属本规定的管理范围。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农药的一切单位和个人。第四条 各级农业行政、化学工业、供销、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实施本规定。第五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和技术监督部门应对辖区内农药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农药质量进行抽查和定期检查。检验结果应及时公布。第二章 农药的登记第六条 各种农药产品必须经过批准登记,取得国家农业部核发的《农药登记证》或《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准生产、经营和使用。第七条 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登记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补充登记证》的,不准进口。外国农药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药田间药效试验许可证》的,不准进行试验。第八条 凡经国家农业部在《农药登记公告》上公布撤销登记和禁用的农药,不准生产、经营、使用和进口。第九条 经国家农业部登记的外国农药,进口后应及时向商检机构报验,经检验合格的,方准销售、使用。第三章 农药的生产第十条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取得国家化学工业部签发的生产许可证或省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签发的准产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进行农药生产(包括农药原药、农药加工、复配、分装等)。第十一条 农药生产企业应按标准组织生产,保证农药产品质量。第十二条 农药生产企业必须在生产的农药包装物及说明书上标明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编号。第四章 农药的经营第十三条 农药专营企业必须持有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配备熟悉农药商品基本知识的业务人员,具备必要的场所和仓储条件。除农药专营企业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农药。第十四条 农药专营企业不得收购和销售未经登记以及没有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农药。第十五条 农药专营企业为方便使用,需要改装零售时,必须取得省化学工业部门签发的准产证后,方可进行改装,并粘贴与批准登记内容相符的标签,注明原生产厂家、出厂日期、改革单位、改装日期等内容。第十六条 贮存和销售农药商品应设专柜或专库,不得与食品、饲料、日用品混装、混贮、混放。高毒、剧毒农药必须由专人专库保管。第十七条 严禁经营假药、劣药及失效农药。对已经减效但仍有使用价值的农药,经农业行政部门检定,供销部门批准后,贴上“处理品”标志,注明使用注意事项,按质论价作限制性出售。

黑龙江省农药管理暂行规定

对于失效或禁用需作报废处理的农药应在当地农业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部门监督下,按有毒化学品处理规定处理。第十八条 农药广告必须经省农业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广告经营者应按照批准的内容发布农药广告。

未经批准的农药广告不准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第五章 农药的使用第十九条 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国家农业部和卫生部颁发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及《农药安全使用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农业行政、卫生、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第二十条 禁止使用农药毒杀兽、禽、鱼等动物,对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动物应予销毁或深埋,不得污染环境,不准食用和出售。第二十一条 各级农业行政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的农药技术推广工作,制定当地农药年度推广计划,并列出暂不推广的农药名单,通报有关农药专营企业,暂不经营。各有关单位进行农药示范试验的,应及时通报当地农业行政部门。第六章 罚则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第十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以及营业执照,擅自生产农药的,没收非法收入和库存产品,并处以相当于非法收入15-20%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二)违反第十一条规定,农药生产企业销售不合格产品或弄虚作假的,撤销准产证或建议撤销生产许可证。

(三)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非农药专营企业销售农药的,可以根据情况分别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和扣缴、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四)违反第十四条规定,农药专营企业收购或销售未经登记以及没有生产许可证或准产证的农药的,没收农药和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经营假农药给农业生产造成严重危害的,责令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没收假农药及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一倍以下的罚款;经营劣质、失效农药的,责令赔偿使用者的经济损失,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非法所得额50%以下的罚款。

(六)违反第十八条规定,未经批准刊登、播放、散发和张贴农药广告的,通知广告经营者停止刊发,并按《广告管理条例》予以查处。

(七)违反第十九条和二十条规定,未按规定使用农药,造成人畜中毒、环境污染、农作物发生药害,未达到预期药效而致减产的,根据情况追究其责任。

一、时时刻刻谨小慎微

1、农药选购、运送、存储及采用的所有全过程要谨小慎微,避免孩子和不相干工作人员触碰农药。

2、拿取实际操作农药全过程中禁止进餐,妥善处理废料农药。

3、不要在中午等高温天气的时间段来施药,喷药时要戴太阳帽,备齐生活用水,并搞好标识。

4、农民选购农药后,锁上独立存储;不要替换原包装,禁止用塑料瓶盛放农药。

二、阅读文章并正确认识农药标识

1、农药标识上涵盖关于该农药的特点特点及其农药应用全过程中将会产生的风险性等主要内容。

2、与此同时标识上还注明了在应用农药全过程中出现发生意外时的合理的解决方法。

3、应用前应掌握标识上的形象图并根据标准去做。

三、留意清洁卫生

1药液滴、溅到肌肤上或心中时,立刻用自来水清洗。

2施药后要完全清洁身体和施药时穿的防护衣及工作服装;留意防护衣和工作服装要单独洗。

四、施药器材立即维护保养

1、恰当校正施药器材以确保施药使用量。

2、施药后立即清理医疗器械。

3、一旦发觉医疗器械有渗漏状况,一定要立即检修。

4、留意医疗器械的维修保养,备齐零配件。

5、不要在狂风天喷药;施药时的风速要恰好能让药液散掉并且又无法太使者药液飘移,导致环境污染。

6、施药时一定留意药液的漂移不要对周边的农田和工作人员提供环境污染。

五、施药工作人员提升安全防护

1、施药工作人员要穿防护衣服:长袖上衣衣服和防雨靴;夏天施药时一定要戴上太阳帽。

2、混配药液时一定留意要戴上防毒面罩和胶手套。

3、依照农药标识上的规定,在一些状况下需要鸭舌帽、防护眼罩和防水围裙。

4、很多村民都是那样一个假象,觉得温度越高,喷洒有机化学农药的作用越好,故常常挑选5、在中午或者下午喷药。实际上,这类喷药方式极不合理,特别是在在夏天,不良反应特别大。

六、高温天气气温下不适合在中午喷药

有下列几大缘故:

1、除虫实际效果差

夏天下午温度高、阳光照射明显,酷热的情况不利病虫的主题活动。虫害陆续避于荫凉之处藏匿起来,这时喷药预防,药液难以直接接触虫体,因而防效较弱,尤其是触杀型的灭虫剂,防效更差。

2、实际操作工作人员易中毒了

高温推动了农药的蒸发,挥传出的有毒气体可立即分布于气体当中。

下午温度高,实际操作工作人员的吸气强度大,身体新陈代谢速度更快;而在持续施药全过程中,农药蒸发到空气中,使空气中含药分子结构浓度值提高;这时蒸发的农药可根据上呼吸道或毛孔进到身体,再加上高温下工作,身体免疫力下降,因而常造成农药中毒了和中暑的综合征,非常容易导致生命威胁。轻则浑身乏力、头疼、头昏、恶心想吐、食欲不佳;重则恶心呕吐、流囗水、腹疼、呼吸不畅、视力下降、筋挛、不省人事十分风险。

3、易对植物导致肥害

高温通常随着强光,易导致绿色植物叶茎枯萎,使绿色植物自身的免疫系统功能降低,这时喷药易致使肥害,尤其是一些偏碱极强的农药,叶春晖碱合剂、氧化乐果、农用链霉素等,施入农作物叶杆出气孔,提升农作物供电压力,毁坏农作物的生理学功能和组织架构,可导致烧叶、叶子打卷、凋萎等病症,对植物的产销量危害非常大。

4、喷药消耗比较严重

农药药液,一般都是有容易挥发和容易溶解的特性。温度过高,农药的挥发强,蒸发量大,农药通常喷后没多久即被挥发,使农药的残效期大大缩短,起不了该有的防效,导致消耗。

5、虫害易造成耐药性

温度过高,超出35℃之上时,有一些虫害便无法承受而位于热晕厥情况,不食没动,这时对外部多种要素也不比较敏感,农药喷上去后无法将其杀掉,历经一段时间融入以后,虫体便会得到耐药性,尤其是一些人体非常细微的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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