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定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将按照假农药处理了吗?
为了有效贯彻6月施行的《农药管理条例》,农业部日前公布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等环节的监管。该新规将于8月1日起施行。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的农药,应当取得农药登记。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农药,按照假农药处理。农药有效成分含量、剂型的设定应当符合提高质量、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农业部根据农药助剂的毒性和危害性,适时公布和调整禁用、限用助剂名单及限量。
该办法明确,农药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农药登记证有效期内有改变农药使用范围、使用方法或者使用剂量;改变农药有效成分以外组成成分;改变产品毒性级别;原药产品有效成分含量发生改变等情形之一的,农药登记证持有人应当向农业部申请变更。
希望新规的出台,能够有效的规范农药的生产、经营、使用等。
一、无证经营农药处罚标准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法律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第五十八条规定“ 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第六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农药生产企业、农药经营者招用前款规定的人员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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