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治污染,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是指本市辖区内滹沱河、沙河、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和市区内饮用水开采井周边地下水源保护区。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工作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规划、城市管理、卫生、水利、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区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染防治工作。第五条 鹿泉市、灵寿县、行唐县、正定县、藁城市、新乐市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污染。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规划、建设和完善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污水排水管网、垃圾清运等基础设施。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防止污染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八条 生活饮用水地下水源保护区的水质适用国家《地下水质量标准》Ⅱ类标准。第九条 滹沱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三级:
(一)一级保护区范围包括:黄壁庄水库主坝至马山、下黄壁村、上吕村、后东昆、前东昆、郑村、邓村、孟庄、东小壁、北落凌、中落凌、南落凌、纸房头、陈村、西营村、东营村、南高基、肖家营、柳辛庄、西古城、东古城、北高营、凌透、店上、西塔口、东塔口、北中奉、大丰屯、小丰村、陆家庄、九门、南屯、黄庄、固营、朱河、郭家庄、太平在南头(沿河堤)、塔元庄、大孙村、小孙村、平安村、胡村、西里寨(沿河庄陡坝)、邵同、南白店、北白店、同下村、西木佛、南合村、倾井庄、忽冻村至黄壁庄水库主坝地域链接形成的区域。
(二)二级保护区范围包括:滹沱河南一级保护区外黄壁庄水库副坝至永乐、南白砂、北故城、南故城、东邵营、霍寨、徐庄、于底、大郭村火车站、西王村、留营村、钟家庄(沿石太铁路)、京广线、石津渠南支流(沿渠向东)、吴家营、北五女、小丰村至一级保护区地域链接形成的区域;滹沱河北一级保护区外西木佛、韩家楼、曲阳桥、南岗村、教场庄、西洋村、黄庄至一级保护区地域链接形成的区域。
(三)三级保护区范围包括:滹沱河以南二级保护区以外西王村至中山西路至上庄村(沿山前向北)、王屋、高家窑、牛山村至黄壁庄水库副坝地域链接形成的区域。
沙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为:新乐市境内自西北至东南,环绕沙河两岸,车固、岸城、赤支、凤鸣、承安铺、西五楼、东五楼、东张村、南张村、路家庄、大流、小宅铺、堽头村、吴家庄、中同、木村、北高里(行唐县)、车固地域键接形成的区域。
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为:正定县、新乐市境内自西北至东南,环绕磁河两岸,陈家疃、东宿村、辛合庄(新乐市)、完民庄、贯上(新乐市)、小石家庄(新乐市)、西平乐、东杜村、西白庄、南王庄、七吉、丁旺、韩家庄、傅家村、里双店、孔村、陈家疃地域链接形成的区域。
本条前三款所列地下水源保护区由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制作区域划分图。第十条 市区内以饮用水开采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为地下水源保护区。第十一条 滹沱河水系地下水源一级保护区及沙河、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生产性建设项目和污染水源的非生产性建设项目及设施;
滹沱河水系地下水源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可能污染地下水源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和设施;
滹沱河水系地下水源三级保护区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化工、电镀、皮革、造纸、冶炼(含焦化、烧结)、印染、炼油、制药、养殖及产生放射污染等建设项目和设施。第十二条 滹沱河、沙河、磁河水系地下水源保护区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剧毒或高残留农药;
(二)储存有毒化学品、农药、石油、放射性物质等;
(三)倾倒、堆积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工业废渣等废弃物;
(四)利用污水灌溉农田;
(五)利用含有毒污染物的污泥作肥料;
(六)利用渗坑、渗井排放有毒有害污水;
(七)擅自修建渗水厕所和污水明渠;
(八)其他可能造成污染的行为。
石家庄供水公司24小时客服电话是0311-86039564。
石家庄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曾用名:石家庄东方龙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5年,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是一家以从事土木工程建筑业为主的企业,电话是0311-86039564。
经营范围包括:自来水生产、销售,供水工程测量,地理信息系统工程、管网检测、测漏测量技术服务,供水技术,机电产品咨询服务,建筑装饰工程、公路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管道和设备安装、管道工程、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城市道路供水排水园林绿化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水表拆迁工程的施工等。
供水公司职责
1、供水单位应当充分尊重用水户意见,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要接受水务、卫生、环保、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用水户和社会的监督、质询和评议。
2、供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
3、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告国家和省有关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和运行管理的政策措施,并定期公布水价、水量、水质、水费收支情况。
4、供水单位在经营期内,擅自转让、抵押、出租委托管理资产的,或擅自将所委托经营管理资产进行处置、抵押的,或因管理不善导致严重社会矛盾的,或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违规行为的,当地人民政府或所有权人可依照合同和有关规定终止委托管理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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