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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第2条

为本公约的目的:

关于在国际贸易中对某些危险化学品和农药采用事先知情同意程序的鹿特丹公约的第2条

(a) “化学品”是指一种物质,无论是该物质本身还是其混合物或制剂的一部分,无论是人工制造的还是取自大自然的,但不包括任何生物体。它由以下类别组成:农药(包括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和工业用化学品;

(b) “禁用化学品”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而采取最后管制行动禁止其在一种或多种类别中的所有用途的化学品。它包括首次使用即未能获得批准或者已由工业界从国内市场上撤回或在国内审批过程中撤消对其作进一步审议、且有明确证据表明采取此种行动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化学品;

(c) “严格限用的化学品”是指为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而采取最后管制行动禁止其在一种或多种类别中的几乎所有用途、但其某些特定用途仍获批准的化学品。它包括几乎其所有用途皆未能获得批准或者已由工业界从国内市场上撤回或在国内审批过程中撤销对其作进一步审议、且有明确证据表明采取此种行动是为了保护人类健康或环境的化学品;

(d) “极为危险的农药制剂”是指用作农药用途的、在使用条件下一次或多次暴露后即可在短时期内观察到对健康或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化学品;

(e) “最后管制行动”是指一缔约方为禁用或严格限用某一化学品而采取的、且其后无需该缔约方再采取管制行动的行动;

(f) “进口”和“出口”,就其各自涵义而言,是指化学品从一缔约方转移到另一缔约方,但不包括纯粹的过境运输;

(g) “缔约方”是指已同意受本公约约束、且本公约已对其生效的国家或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

(h)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是指一个特定区域的主权国家组成的组织,它已获得其成员国转让的处理本公约所规定事项的权限、且已按照其内部程序已获得正式授权可以签署、批准、接受、核准或加入本公约;

(i) “化学品审查委员会”是指第18条第6款提及的附属机构。

1. 本公约的附件应成为本公约的组成部分,除非另有明文规定,凡提及本公约时,亦包括其任何附件在内。

2. 附件应限于呈序、科学、技术或行政事项。

3. 下列程序应适用于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a) 增补附件应根据第21条第1、第2和第3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 任何缔约方如果不能接受一项增补附件,则应在保存人就通过该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内将此情况书面通知保存人。保存人应在接到任何此类通知后立即通知所有缔约方。缔约方可随时撤销以前对某一增补附件提出的不接受通知,该附件即应根据以下第(c)项的规定对该缔约方生效;

(c) 在保存人就通过一项增补附件发出通知之日起一年后,该附件应对未曾依以上第(b)项的规定提交通知的缔约方生效。

4. 除附件三外,本公约附件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均应遵守本公约增补附件的提出、通知和生效所采用的同一程序。

5. 下列程序适用于附件三的修正案的提出、通过和生效:

(a) 附件三的修正案应根据第5至第9条以及第21条第2款规定的程序提出和通过;

(b) 缔约方大会应以协商一致的方式就通过问题作出决定;

(c) 保存人应立即将修正附件三的决定通知缔约方。该修正案应放在该决定规定的日期对所有缔约方生效。

6. 如果一项增补附件对一项附件的修正案涉及对本公约的修正,则该增补附件或修正案应在对本公约的修正生效后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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