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
维护农民土地的合法权益方法如下:
第一,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
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只有真正的权利主体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
必须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进行明确界定,承认农民集体与其他社会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2008年2月1日起实施的新《土地登记办法》突出了对城镇和农村土地权利一视同仁的物权保护,
明确规定了依法登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抵押权、地役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应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进行落实。
第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应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二是改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外部环境。
政府要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切实发挥自己在市场中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市场监管的职能。
第四,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1、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
2、建立合理的征地补偿和利益分享机制。
3、在征地过程中要维护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诉权,逐步建立完善征地补偿争议的协调裁决机制,为被征地农民提供法律援助。
扩展资料:
保护农民土地合法权益的内容:
一、确保农民有地种的权利,
1、严格控制征地和违规用地是确保农民有地种的关键。
2、不得随意收回家庭承包地是确保农民有地种的保障。
二、确保农民有公平的土地流转收益
确保农民有公平的土地流转收益,最为重要的是要赋予农户单方要求改变土地流转费条款的权利。农户可以提出将无偿流转改变为有偿流转或者调整土地流转费数额。
如果不让农民提高承包费或转包费,其实是剥夺农民应有的利益。如果受让方不愿提高承包费或转包费,可以将土地退还给农户。这并不损害受让方的合法权益。
三、确保农民参与集体土地事务的权利,
村民自治是确保农民参与集体土地事务的权利的基本保证。集体所有实质上是集体组织成员所有,集体土地的占有和支配最终是集体成员的共同行为。任何一个集体组织成员与集体土地都有着不可分离的利益关系。
在土地分配时可按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而作为集体组织的成员,参与对土地流转、宅基地和集体土地收益分配等事务,都属集体成员的权利。
四、确保农民特殊群体的合法土地权益,
农民特殊群体主要是指农村中的外嫁女、离婚妇女、适龄未嫁女、有女无儿户、嫁出本村的“出嫁女”,入赘女婿等人员及其子女等,
这部分人在集体组织中数量不多,受风俗习惯影响,在集体利益分配上难与多数村民抗衡,处于“弱势”地位,其土地权益最容易遭到侵犯。需要在法律上给与农民特殊群体以特殊的关照。
百度百科-土地登记办法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百度百科-确保农民在土地上的合法权益
农民土地权益包括哪些
土地不仅对农民重要,对全人类都重要。因为我们生活在同一片蓝天,同一个“地球村”,失去土地,我们只能漂在空中,而且漂在空中很快死亡。
对于土地对于农民这么重要这个问题,我自己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点来进行分析。
1、与农民来说土地就是农民的命根子,是生存权益的最直接体现。你每一个增收的渠道都与土地紧密相连, 农民要想挣很多钱,主要还是要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和产出效益,
2、自古以来就以民以食为天这句话也就是告诉人们,无论到什么时候,首先要填饱自己的肚子,而土地却是人民唯一生存的来源。失去的土地就意味着青黄不接,甚至有可能被饿死。
3、虽然现在国家正在推进城镇化建设,鼓励农民进城,可是农民没有一技之长,进城如何安心的待下去,没有一技之长难以某一稳定的工作,很难在城市安居,但是农民只要有了土地就可以保持自己的温饱。
4、所以即使你现在在县城买了房子,但如果你还是打工一族,建议你不要退出农村宅基地和承包地。最起码的农村还可以有最基本的保障。
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没有土地就没有农业,也就没有农民、农村。土地是粮食工厂,没有土地,也就没有粮吃。几千年文明史,就是农耕文明史,中国历史就是农民推动和创造的!土地对于农民来说,就是生存之本,所以,农民对土地是感恩的,虔诚的,敬畏的,农民对土地是有感情的。
有土地才能耕耘,才能种植,才能解决温饱。春华秋实,农民春天播下希望的种子,憧憬美好生活和未来,在广袤田野上日出而作,日落而栖,披星戴月,挥汗如雨,秋天,带着丰收的喜悦,收获着梦想,收获着汗水浇灌的硕果,期盼着农产品能卖上好价格,满足一家人生活消费。
农民离不开土地,与土地打了一辈子交道,每天只要见到自己开垦、种植的土地,心里踏实。失去土地,对于农民就失去一切,宁可一人独居农村,也不愿去城市与子女一起生活。土地是农民的记忆,土地是农民创业平台,土地是农民必须经过的人生路。
农民热爱土地,农民眷恋土地,因为土地养活了人类,也养活了农民子弟,土地是无私地,只要辛勤耕耘,只要劳动付出,都会给农民回报,农民依靠土地而生存,依靠土地成家立业,延续薪火相传,成就梦想!
土地出粮食,土地出金子,土地成就农业,土地成就梦想,土地养农民的老小,土地是人类生存之根本,但存方寸地,留与子孙耕
法律分析:
第一,明确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具体归属。
按照物权理论,土地所有权是一种完全的物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个方面的权能,只有真正的权利主体才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没有明确规定农民集体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的构成要素和运行原则,没有明确产权代表和执行主体的界限和地位,没有解决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的利益关系,这种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并不完整。由于权利界定是土地产权交易的基本前提,也是权利人获得利益的基本前提,只有真正拥有土地所有权及其相应的使用权、处置权,农民才有可能真正拥有土地征用过程中的知情权和参与权,防止随意征地侵权行为的发生,其合法利益才能得到真正保障。因此,必须对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主体地位进行明确界定,承认农民集体与其他社会法人具有同等的市场主体地位。通过修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农民集体土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强化农民对土地的所有权和处置权,从根本上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
第二,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
通过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现行土地承包法没有提供以承包权进行抵押的法律基础。允许抵押将能使农民更充分并有保障地享有土地权利,有利于实现农村土地与城市土地享有同等的权利,因此应赋予农民的承包地在承包期内的抵押权。同时,应修改完善《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重新调整予以清晰和明确的限制,详细列出哪些是属于可以视为土地调整依据的“特殊情况”;设计和颁发统一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证书,将其纳入《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核心条款;出台土地登记监管条例,建立农村土地登记系统;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即将出台之际,继续完善有关解决土地承包纠纷仲裁的实施细则和规定,着手建立仲裁委员会。
第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本质上是一种市场行为,流转的主体是农户而不是干部,流转的机制是市场而不是政府。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政府的主要职能是提供公共服务和进行市场监管,工作重点应在两个方面:一是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组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服务组织,加强土地流转信息发布,建立流转档案,完善流转的中介服务机制、价格形成机制和纠纷调处机制,从而促进和规范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形成新的农业生产力。二是改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外部环境。从推动农村劳动力转移、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给予优惠政策等方面,鼓励农户转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从金融服务、技术推广、用地、用电、用水等政策和农业综合开发、产业化经营、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安排方面,支持各类农业经营主体转入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四,推进征地制度改革,完善征地补偿机制。
一是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建设用地,逐步缩小征地范围。我国有关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用。但与国外成熟做法不同的是,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未对公共利益作出明确的界定,应修改完善相关法律,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和判断标准,将国家的土地征用权严格限定在“公共利益”范围内。在现行法律中没有明确界定公益用地与非公益用地的情况下,在土地管理制度改革中,应强化规划的作用,强化土地的管理和用途管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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