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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农田征用补偿标准

盐城农田征用的补偿标准具体如下:

盐城农田征用补偿标准

①土地补偿费: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16000元/亩,土地补偿费应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被征收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将70%的土地补偿费(即11200元/亩)支付给被征地农民。

②安置补助费:按照苏政发〔2011〕40号的有关规定,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为14000元/每个需安置农业人口。以各被征地村民小组为单位,以人均农用地为依据,确定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农用地的,按照被征收的农用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农用地数计算。

若采取货币安置的,应将全部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按土地二轮承包面积实施补偿,即人均农用地1亩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14000元/亩;人均农用地在2.333亩以上的,安置补助费的标准为6000元/亩;人均农用地在1亩-2.333亩之间的按人均农用地具体数额确定安置补助费标准。

③青苗(树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的标准是840元/亩,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征收成年成片园林树木最高补偿费不超过4500元/亩。青苗树木补偿费支付给青苗树木的所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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