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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种植合作社

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通过提供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来实现成员互助目的的组织,从成立开始就具有经济互助性。拥有一定组织架构,成员享有一定权利,同时负有一定责任。

农民种植合作社

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第一章总则第二条对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了简要的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从概念上规定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另一方面,从服务对象上规定了合作社的定义,即"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一:是国家对种植业政策扶持力度加大。近年来,国家对提高农民种粮积极性非常重视,连续出台强农惠农政策对粮食生产进行扶持补贴,补贴标准也不断提高。“四补贴”政策(种粮直补、农资综合补贴、良种补贴和农机购置补贴)力度不断加大。召开了高规格的表彰大会,对粮食生产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种粮大户进行了大张旗鼓的奖励,在全市形成重农抓粮者、支农兴粮者、务农种粮者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工作上有动力,充分调动了各方面积极性,为确保我市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是创新机制促进种植业发展。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大力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互换并地”工作,解决了农业生产发展中的瓶颈,改变了一家一户多块土地、分散经营的现状,为农村土地大面积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机械化无障碍耕作和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现代化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三:是发展加工业保证农产品增值。我们坚持把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实现粮食加工流通增值作为促进粮食生产的重要举措,年安排财政资金500多万元,扶持重点粮食产业集群,培大育强龙头企业,增加粮食生产效益。远销俄罗斯、韩国、朝鲜、越南、新加坡等国外市场,在国外市场也享有盛誉。由“卖原料”向“卖产品”转变,粮食产业竞争力进一步提升。种植用地的取得:可以采取土地承包的方式,租赁农民群众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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