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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保护和改善湟水水质,保障人民群众生活、生产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湟水流域地表水体、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8修正)

湟水流域(不含大通河流域)行政区域包括海北藏族自治州(海晏县),西宁市(城东区、城中区、城西区、城北区、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湟中县、湟源县),海东市(乐都区、平安区、互助土族自治县、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第三条 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坚持统一规划、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第四条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水污染防治资金。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采取防治水污染的对策和措施,发展循环经济,支持水污染防治先进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引导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治理湟水流域水污染。

湟水流域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农牧业生产者科学合理使用农药化肥、处理农牧业生产废弃物,并做好生活垃圾处置以及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等相关工作。第五条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强对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和服务。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财政、水行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牧、林业、交通、卫生、城市管理、公安、安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重点水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完成情况、跨行政区界断面水质达标情况纳入水环境保护目标,对湟水流域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进行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的年度和任期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及其负责人政绩评价的内容。

湟水流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科学防治水污染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自觉保护湟水流域水环境的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湟水流域水环境的义务,享有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监督权,并有权对污染损害湟水流域水环境的行为进行检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支持公民、社会组织参与湟水流域水环境保护。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和湟水流域市(州)人民政府,编制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湟水流域市(州)、县(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会同同级水行政等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 湟水流域各类水环境功能区的水环境质量标准,按照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的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工业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行业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没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的一级标准。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水环境质量标准以及本省经济、技术条件,适时制定严于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湟水流域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湟水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

长期以来,由于我旗工业化程度低,人口密度小,环境容量较为富余,农村环境问题主要表现为部分地区的土地沙化、水土流失等生态问题,农村环境污染并不突出。随着我旗经济快速发展,农村环境污染主要表现为农药、化肥不合理使用、畜禽养殖污染物的排放、生活垃圾产生量大幅增加以及乡镇企业“三废”的排放等方面。

一、我旗农村环境污染现状

(一)农业生产造成的环境污染

化肥、农药的施用已成为提高我旗土地产出水平的重要途径。施肥结构不合理,导致化肥利用率、流失率高。不仅造成了土壤污染,还通过农田径流加重了水体有机污染和富营养化污染,影响到地下水和空气。农药只有约1/3能被农作物吸收利用,大部分进入了水体、土壤及农产品中,耕地遭受了不同程度污染,并威胁到人群健康。由于大量又不规范地使用农药、化肥,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而且使农药药效下降,化肥报酬递减,农业生产成本增加,农民收益下降。化肥和农药已经使我旗水环境污染从常规的点源污染型转向面源与点源结合的复合污染型。

(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滞后产生的生活污染

农村在新镇、新村、新房的建设中,规划和配套基础设施未能跟上,重视编制城镇总体建设规划,忽视了与土地、环境、产业发展等规划的有机联系。小城镇和农村聚集点 的生活污染物则因为基础设施的缺失,一般直接排入周边环境中,造成“脏、乱、差”现象。

(三)畜禽养殖业产生的污染

近年来,由于我旗大力发展畜牧业,规模化畜禽养殖蓬勃发展,部分地区规模和布局不合理,没有注意避开人口聚居区和生态功能区。造成畜禽粪便还田比例低、危害直接。畜禽粪便中所含病原体也对人群健康造成一定威胁。

(四)乡镇企业排污产生的污染

随着我旗乡镇工业企业快速发展,企业“三废”大幅增加。尤其屠宰加工业和淀粉加工业,多为一家一户的小作坊式生产企业。由于规模小、数量多,缺乏成熟的治污技术,治理成本高,多数企业无力承担,环境监管难度较大。

二、积极开展农村环境污染整治工作

近些年来,旗环保局在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方面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帮助农民走“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之路。

(一)开展农村环境污染点源和污染面源调查。全面系统掌握了我旗当前农村环境现状第一手资料。一是开展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及农业生产化肥、农药及秸秆使用状态调查,建立了动态数据库,为今后农村环境保护奠定坚实基础。二是为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创建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对我旗具有代表性的额尔格图、察尔森、大坝沟、俄体四个乡镇办事处的四个自然村的生态环境进行了调查,向旗政府提交了“在农村牧区规划建设中应着重考虑的环境问题,能源结构调整,功能区划等问题”的报告,引起政府高度重视,为建设生态良好、环境优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保障。

(二)建立农村环境保护长效管理机制。落实环境保护领导责任制,将环境质量和环保工作纳入24个乡镇苏木办事处领导干部政绩考核。2005年在全旗各乡镇苏木办事处各配备一名兼职环境监察员,加强农村环境保护机构建设。2006年制定了我旗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办法,明确任务职责,实施目标考核,确保认识到位,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使农村环境保护走上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

(三)切实解决农村突出的环境问题。以防治土壤污染和农村饮用水环境保护为重点,加强农村环境保护。紧密结合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文明村等创建工作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实施农村小康环保行动计划。合理使用农药化肥,防止农用薄膜对耕地污染。加大规模化养殖业污染治理力度。积极发展农村沼气,推广农村户用沼气,妥善处理生活垃圾和污水,解决农村环境“脏、乱、差”问题。发展适合地区资源和环境容量的特色产业,防治污染向农村转移。

(四)积极推行有机食品产品认证工作。把推行有机食品产品认证工作作为环保部门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积极鼓励引导农民开展特色无公害食品基地建设。几年来,“乌兰毛都苏木有机羊”、“俄体粉条”、“科王大米”、“科尔沁王”和“归流河”白酒等一批有机食品产品获得国家认证。

(五)加强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环保局每年都利用农闲时间,以各种形式广泛开展环境警示教育,让老百姓了解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严重性,提高农民环保意识。开展“科普、文化、环保”三下乡,中小学创建“绿色学校”等活动,农民环境保护意识明显增强。

三、农村环境污染治理主要困难和问题

(一)缺乏环境治理长效机制。农村基础设施落后、监管力度不够,不良的传统习惯和环保意识薄弱,使农村污染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控制。

(二)农业生产的面源污染具有排放主体分散、隐蔽、排污随机、不确定、不易监测等特点。造成农村面源污染管理存在成本过高,只能对受害地监测,很难监控排污源现状。

(三)由于规模化养殖场治理费用高,企业无力承担,治理率低。特别农村散养畜禽、人粪便污染,治理困难,沼气推广力度不够,改厕、改圈还未全面普及。

(四)农村生活垃圾和污水处理存在技术和资金方面困难,沿溪河随意倾倒排放,造成土壤和水体污染。

(五)化肥、农药的过量使用,有机肥用量减少,造成环境有机污染负荷加大,污染物消纳能力降低。

(六)社会环保意识淡薄,对农村环境污染危害认识不足,各级财政投入少,造成整治力度不够。

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农村环境管理长效机制

完善农村环境管理体系建设,要建立健全领导机制,把农村污染治理和生态环境保护问题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大农村环保资金投入和政策扶持力度,建立健全各项激励与约束机制,促进生态环境保护走上经营化、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跨部门的综合系统工程,必须加强环保、农业、畜牧、水利、林业、土地等部门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局面,真正做到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

(二)建章立制,强化污染监督和管理

制定切实可行的村规民约,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制定生活垃圾处置和管理制度。指导村镇因地制宜地进行垃圾处理,尽可能在本区域内消纳本地垃圾。建立农村水环境保护和人畜粪便管理制度,加快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大力推行农村生活污水净化沼气池工程建设,确保饮用水安全。

(三)大力发展生态农业,实现农业的清洁生产

推进集约化畜禽养殖与生态农业一体化发展。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通过沼气综合利用设施治理污染,沼渣、沼液就地转化为肥料利用。统筹解决农村资源、能源、环境问题,也避免了化肥、农药过度使用造成的污染。

(四)加大农村环境监管执法力度

积极开展农村环境污染综合治理,重点抓好水污染治理、饮用水源保护、固废治理、人畜粪便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加大农村环保执法力度,对污染和破坏农村环境的违法行为依法查处。

(五)通过环境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一是利用各种形式宣传农村环境污染状况、危害,让老百姓了解到环境污染危害的严重性,提高村民环保意识,从根源上保证农村环境卫生,提高生活质量。二是在中小学广泛开展环境保护教育,大力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通过学生带动家长影响社会。三是加强对农民科技知识教育,全方位提升农村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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