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景园林法律条例
作者:业奇农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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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02-20 20:39:36
园林法规,属国家经济技术法规,是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利用,环境保护和城市建设管理法规的组成部分。内容包括城市绿化、园林和风景名胜区三个方面,性质上分为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法规两种。
中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于1982年12月颁发的《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国进行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管理工作的依据。这个《条例》规定了城市园林绿地包括的内容、范围、规划、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标准,管理机构的设置和权限等。各个城市根据国家法规的精神,分别颁发本市的园林绿化管理条例。中国国务院于1985年 6月颁发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是中国进行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和风景名胜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依据。它规定中国的风景名胜区按其资源的价值和规模大小实行国家、省、市(县)三级管理体制,对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开发建设、经营管理方针和机构设置、管理权限、奖惩制度等作了明确规定。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风景名胜区,根据国家规定和本身的情况、特点制定本地区的管理条例或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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