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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知道养殖场的管理流程发一个文档过来

为加强出口供宰动物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确保从源头保证出口猪肉及制品的安全卫生,巩固扩大出口肉类制品的国际市场,促进漯河外向型经济健康发展,全面落实河南检验检疫局与漯河市政府签订的促进漯河外经贸发展合作备忘录,漯河检验检疫局结合国家质检总局、河南检验检疫局相关精神和漯河肉类出口实际情况,确定了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以出口企业为主体、检验检疫监督抽查并逐步实行分类管理的主导思想,研究、制订了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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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据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出口肉类检验检疫基本要求》(国质检[2001]80号文);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6号令);

《出口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卫生注册规范》(SN/T1346-2004标准);

《出口加工肉猪饲养场检验检疫备案条件和要求》(国质检食函[2006]513号文件)。

二、适用范围

本工作程序适用于漯河辖区各肉类出口企业及所辖的出口供宰动物备案养殖场。

三、备案养殖场各管理机构工作职责

(一)、漯河检验检疫局成立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见附件2);

(二)、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养殖后续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1、负责协调各肉类出口企业备案养殖场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2、负责协调落实国家质检总局和河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备案养殖场的各项规定;

3、对备案养殖场的监督检查和日常监管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4、组织协调备案养殖场重大疫情处理;

5、负责对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的制修订进行审核、批准等,对执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进行处理。

(三)、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养殖后续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制修订漯河检验检疫局年度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

2、组织各企业备案养殖管理机构对备案养殖场进行监督检查;

3、对备案养殖场进行监督抽查;

4、负责考核、推荐或取消备案养殖场资格的相关材料;

5、负责备案场材料归档整理工作;

6、负责组织备案场各类会议和对外联络工作。

(四)、出口肉类企业总兽医师职责:

负责本企业兽医队伍和备案养殖场认可兽医队伍建设、日常监督、制度落实及对外联络等工作,具体做到:

1、建立健全三级兽医管理体系,建立相应管理制度;

2、负责对巡回兽医进行培训,建立健全兽医档案,并对备案养殖场认可兽医进行指导;

3、组织本企业兽医监督小组对所辖备案养殖场进行定期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应包括:饲养场是否持续符合规定的备案要求、药物和饲料使用及记录情况,疫情、卫生健康状况及向出口企业提供屠宰用猪情况等;

4、总兽医师对本企业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应随时与漯河检验检疫局沟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每季度将本企业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及建议等汇总报漯河检验检疫局。

(五)、出口肉类企业兽医监督小组职责:

1、对备案场进行巡查指导,监督所属备案养殖场的日常管理工作,保证其持续符合备案场规定的要求;

2、对所属备案养殖场的疫情进行监督,认真落实出口供宰动物饲养场各项卫生要求;

3、对备案养殖场的用药情况进行监督,保证其不使用、不存放违禁药物,切实执行关于停药期等相关规定;

4、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备案养殖场的相关工作;

5、定期向总兽医师汇报备案养殖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6、负责疫情登记、统计、上报及动物疫情档案管理工作;

7、按有关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六)、备案养殖场认可兽医职责:

1、负责种猪引进后的隔离检疫工作;

2、负责日常防疫、疫情控制、病死猪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3、按有关规定用药,禁止存放,使用违禁药品,对限用药的停药期负责;

4、负责疫情登记、统计、报告及动物疫情档案管理工作;

5、负责对场区、猪舍、道路环境消毒工作;

6、负责落实免疫标识制度,免疫时做好免疫记录,完善免疫档案。

四、工作程序

(一)、年初由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领导小组召开各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管理人员工作会议,研究制订本年度的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工作程序;

(二)、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程序的要求,进行落实;

(三)、对日出口肉制品供应原料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要求:

1、对日出口原料加工企业应在备案养殖场的基础上,选择规模大、条件好、管理规范的养殖场作为对日原料基地,编制对日原料备案养殖场清单,报漯河检验检疫局备案;

2、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兽医监督小组每年要对对日原料基地的备案养殖场至少进行1次全面检查,并做好记录;

3、疫情、药物监控:漯河局在对日供应原料的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待宰圈分别抽取猪血样20头份,检测猪口蹄疫病毒,抽取猪尿样8头份,检测盐酸克伦特罗、氯毒素和莱克多巴胺,每3个月一次,合格后方可作为对日原料;

4、对日出口原料加工企业(即屠宰加工企业)对所收购的供日原料的生猪要分户存放、分户宰杀,并做标记;

5、原料收购业务员在采购备案养殖场生猪时全程跟踪并在原料采购单上签字,确保采购生猪来自备案养殖场;

6、对日肉制品加工企业要按照与漯河检验检疫局协商确定的标识办法进行管理,确保每批对日肉制品能追溯到备案养殖场;

7、屠宰加工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每头猪取5-10克肝脏,以1个养殖场为1个混合样,按国家局规定的7类药物项目进行检测,其它检测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检测合格的作为对日原料,不合格的原料不得作为对日原料;连续两次检测不合格的备案养殖场取消对日原料备案养殖场资格;不合格情况每月汇总报检验检疫备案;

8、漯河检验检疫局对日成品的检测:对日出口肉制品检验时,漯河局将对生猪屠宰、过程控制、成品存放等关键环节和原料加工、肉制品生产的相关记录等内容进行有目的的抽查,对成品存放的现场进行检查,全部合格后,按规定抽样送本局实验室对国家局规定的重点项目和日本农林水产省标准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测,合格后,出证放行;不合格的,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9、漯河检验检疫局对辖区内对日原料供应备案养殖场每年要抽查不少于30%,每三年全部抽查一遍,并做好

(四)、其它出口肉类供应原料的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要求:

1、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对其它出口肉类供应原料的备案养殖场每年要进行抽查,保证所辖(实际供货的)备案场每2年巡查1次,保证所辖之外实际供货的备案场每年巡查1次,对于企业所辖之外的养殖场需采购货源时,应对其进行监管,并做好记录;企业总兽医师应将一年内未供货的所辖备案养殖场名单于年底前报检验检疫;

2、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对所收购的出口肉类原料的生猪要分户存放、分开屠宰,并做标记;

3、疫情、药物监控:漯河检验检疫局在双汇、汇通和金运三家肉类屠宰加工企业的待宰圈分别抽取猪血样20头份、15头份、9头份,检测猪口蹄疫病毒,猪尿样8头份、4头份、4头份,检测盐酸克伦特罗、氯毒素和莱克多巴胺,每3个月一次,合格后方可作为出口原料猪场;

4、成品检测:漯河局将对生猪屠宰、过程控制、成品存放等关键环节和原料加工、肉制品生产的相关记录等内容进行有目的的抽查,对成品存放的现场进行检查,全部合格后,按规定抽样送本局实验室对盐酸克伦特罗、磺胺嘧啶、四环素等重点项目进行检测,合格后,出证放行;不合格的,查明原因,采取预防措施;

5、检验检疫对该类备案养殖场每年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并做好记录。

(五)、漯河检验检疫局和出口企业兽医监督小组对备案养殖场检查的内容及记录格式见附件2

五、其它要求

(一)、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应配合检验检疫做好国家质检总局对出口动物源性食品残留监控计划的实施,相关事宜,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定处理;

(二)、对于备案养殖场、出口肉类加工企业自身检出和发现的疫情、兽药残留特别是禁用兽药残留超标的情况,须在24小时内通报漯河检验检疫局;

(三)、备案养殖场后续管理各机构应加强沟通,及时通报信息,保证该工作程序的顺利实施;

(四)、对备案养殖场的监管实行动态管理;

1、新的养殖场需备案时,每批数量应不少于10家,以企业为单位推荐至漯河检验检疫局,漯河检验检疫局按规定组织考核、上报工作;

2、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养殖场报河南检验检疫局吊销备案资格;

(五)、对备案养殖场逐步推行分类管理,各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应收集、整理、建立健全备案养殖场相关档案,对其进行初步评价,漯河检验检疫局根据实际推进情况,对备案养殖场实行分类管理;

(六)、各出口肉类加工企业备案养殖场监督管理机构应按要求积极落实本工作程序,漯河检验检疫局发现存在管理混乱、执行不力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按有关规定暂停出口,直至上报河南检验检疫局吊销出口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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