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农资该注意哪些?
购买农资要“四看”
农民朋友购买农资时要学会“四看”,即:一看经营者有无营业执照。正规农资公司、商店、连锁店都有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件,并悬挂在店内明显的地方。不要贪小便宜,购买无照经营或游动商贩手中的农资,避免上当受骗。二看经营者有无规范的进货台账。正规的店家都有进货台账,注明正规的进货渠道,质量有保障。三看所购农资商品的日期、名称、数量、价格等主要项目是否填写清楚,并索要信誉卡或发票。四看产品的外包装、商标。看是否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正规合格的农资商品使用的包装印刷字迹清楚、包装物整齐耐用且封口严实。不要购买商标破损、标识不清或不全的农资商品。
值得提醒的还有,农民在使用各种农资时,要仔细阅读商品使用说明书,按照说明书要求操作,切勿自作主张“凭老印象”。
2016年春耕到,购买农资产品要注意什么
留存证据好维权很多人买种子、农药、化肥时从不要发票,使用农资后也多是将包装袋随手扔掉,这些都是十分不好的习惯,农民朋友在购买和使用农资过程中,应注意保留和搜集相关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主要的证据包括:购货发票,发票上应写明具体的品种和数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在发票中注明;农资的包装袋内最好留有未用完的农资样品。在购买数量比较多的情况下,最好留有未开袋的样品;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如果因为使用农资而出现作物受损现象,应及时邀请技术监督、农业科技等专业部门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和现场勘验笔录;此外,一些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种子、农药、化肥的使用说明书、警示标识、种子经营者的承诺书、广告宣传品等也应注意搜集。
买农资发生纠纷该咋办?农民朋友与农资经销商出现购销纠纷后可以自行协商和解;双方协商不成的,农资使用者可以直接向农业、质监等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农资经营单位的上级部门进行行政申诉,请求对农资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给予制裁,对造成的损失给予赔偿;还可以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6年春耕到来,全国多地将迎来农资购买的高峰期,提醒广大农民朋友,购买农资时,注意识别真伪,同时还要留存好相关证据,以备发生纠纷时维护自身权益。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管理,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农药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储备、经营、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剧毒、高毒农药,是指农药登记毒性为剧毒、高毒的农药单剂及其复配制剂。
剧毒、高毒农药品种,按照国家公布的禁用、限用农药名录执行。第四条 市、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市属开发区管理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剧毒、高毒农药的监督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本辖区内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使用的指导、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剧毒、高毒农药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经营、使用国家禁用农药。第六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对国家限制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实行统一采购、统一储备、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第七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快淘汰剧毒、高毒农药,引导、鼓励和支持经营、使用安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等。
实行低毒低残留农药补贴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剧毒、高毒农药有关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安全意识和依法维权能力。第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剧毒、高毒农药监督管理经费、储备相关费用和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二章 储备、经营和使用第十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第十一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具备《农药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储备、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同时具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第十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和使用的剧毒、高毒农药,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指导储备单位统一采购和储备。采购、储备的具体办法由市政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储备单位从事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关于定点经营单位的有关规定。第十三条 除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储备和经营剧毒、高毒农药。
剧毒、高毒农药经营权不得委托、转让或者出租。
禁止流动经营剧毒、高毒农药。第十四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在购货时,应当查验产品包装、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以及有关许可证明文件,不得采购未包装、未附具标签以及标签不符合规定或者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未取得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的剧毒、高毒农药。第十五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购货台账,如实记录剧毒、高毒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购货日期等内容,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购货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六条 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应当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电子销售台账,如实记录购买者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所购农药品种和数量等信息,即时上传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销售台账应当保存二年以上。第十七条 储备单位和定点经营单位不得向下列人员出售剧毒、高毒农药:
(一)未成年的;
(二)不能出示居民身份证和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的;
(三)用药超出适用范围的。第十八条 除下列情形外,禁止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一)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为应对突发性、大规模病、虫、草、鼠害的;
(二)国家规定可以用于粮食仓储熏蒸、检验检疫熏蒸消毒、卫生杀鼠、烟草和林木花草病虫害防治的;
(三)国家规定可以用于土壤熏蒸的;
(四)其他法律法规允许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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