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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防止人畜共患病的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凡在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动物诊疗是指从事动物疾病临床诊疗、去势、接产、咨询、保健服务等兽医执业性活动。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诊疗管理工作。第五条 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六条 单位和个人开办兽医医院或者诊所(以下简称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宁夏回族自治区动物诊疗管理办法

动物养殖场等单位内部设置的诊疗室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对外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第七条 动物诊疗机构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书;

(二)符合动物防疫要求的动物诊疗场所的证明;

(三)兽医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兽医临床诊疗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兽医专业中专学历,从事兽医临床诊疗工作三年以上;或者连续从事兽医临床诊疗工作十年以上的诊疗人员证明;

(四)诊疗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健康证明;

(五)有必要的诊疗设备和污水、污物、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及清洗消毒设施、设备;

(六)动物防疫制度。第八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申办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理场所的显要位置公示。情况复杂的,应当印制申请须知,免费提供给申请人。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动物诊疗许可,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九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受理申请人申请时,应当认真审查,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第十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核完毕,符合条件的,发给动物诊疗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第十一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动物诊疗机构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内需要变更注明事项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应当在诊疗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十日内申请换发新证。第十二条 动物诊疗许可证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合法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或转让。第十三条 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动物防疫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统一使用由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监制的动物诊疗病历登记表、处方笺、兽药进出登记表等格式文本,建立动物诊疗病历档案;

(三)按照国家有关兽药管理规定安全使用兽药;

(四)发现动物疫情时,应当及时向动物防疫机构报告;

(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服从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安排,积极参与动物疫病的防治。第十四条 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对国家规定患有必须扑杀疫病的动物进行治疗;

(二)未取得兽药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兽药;

(三)使用假兽药、劣质兽药和其他禁止使用的兽药。第十五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通过检查动物诊疗机构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况以及有关材料,履行监督责任。第十六条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妨碍动物诊疗机构正常的经营活动,不得收取费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第十七条 在动物诊疗过程中发生诊疗事故纠纷时,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质的单位进行动物诊疗事故责任鉴定。动物诊疗事故责任鉴定单位对委托鉴定的事项出具鉴定报告,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1.兽药使用常识有哪些

兽药的使用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用于动物群体,即牧场的 饲养者以生产动物源食品为目的,在饲养过程中为保障动物健康或预防、诊断动物疫病而使用兽药,目前,主要是用于猪、牛、羊、兔、鸡、鸭及鹌鹑等畜禽;二是用于动物个体,即伺养者不 是以生产动物源食品为目的,饲养的是观赏、竞赛或伴侣动物,此类动物的保健或诊疗一般是在兽医诊所或动物医院。

两方面用 药首先强调适应症,其次是合理用药。前者,由于是为人类提供 动物性食品,禁止使用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的品种目录(农牧发1994年7号文)以外的兽药品种。

并要严格按照《允 许作饲料药物添加剂兽药品种及使用规定》(农牧发1994年8 号文)用药。保证严格执行停药期的规定。

2.兽医、兽药方面的常识

职业资格认证考试培训班

职业资格证书是与某一职业能力的具体要求密切结合,反映特定职业的实际工作标准和规范,以及劳动者从事这种职业所达到的实际能力水平,所以它是劳动者求职、任职、独立创业的资格凭证,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劳动者的主要依据,也是境外就业,对外劳务合作人员办理技能水平公证的有效证件。

动物疫病(兽医)防治员技术职业资格证书是通过国家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鉴定,按照国家规定的职业技术技能标准或任职资格条件进行考核,能够真实的反映畜牧业劳动者具有畜牧业所需要的专门知识和技能。动物疫病(兽医)防治员资格证书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按照国家相关的规定办理、核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具有极高的权威性。

等级及申报条件:

初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2年以上。

中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初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初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中等以上学历及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高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中级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 取得本职业中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

(3) 取得大专以上学历及相关专业毕业证书。

技级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高级资格证书后,具有丰富生产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特长、能解决本职业(工种)关键操作技术和生产工艺难题。

(2) 具有传授技艺能力和培养中级技能人员能力的人员。

高级技师申报条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1) 取得本职业技师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具有高超精湛技艺和综合操作技能,能解决本职业(工种)高难度生产工艺问题,在技术改造、技术革新以及排除事故隐患等方面有显著成绩。

(2) 具有培训高级技能人员和组织带领技师进行技术革新和技术公关能力的人员。

可以到全国重点农业院校报名:

中国农业大学(北京)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陕西杨凌)

东北农业大学(长春)

畜牧局报名

首先要有中专以上兽医专业文凭,到当地县级兽医部门去办理相关手续就可以了.

3.常用兽药的理化禁忌有哪些

常用兽药的理化禁忌如下: (1)乙酰水杨酸应尽量避免与糖皮质激素合用,二者合用可能使出血加剧;与氨茶碱或其他碱性药物如碳酸氢钠合用可降低本品疗效。

(2)肾上腺素与洋地黄制剂同时应用,易致中毒。 (3)普鲁卡因水解后产生的对氨苯甲酸可颉颃磺胺的抗菌作用,故忌与磺胺药同用。

(4)氨茶碱注射液在一定浓度时遇酸性药物即有茶碱沉淀析出,故不宜配伍。 (5)胃蛋白酶忌与碱性药物配伍。

(6)乳酶生忌与秘剂、鞣酸、活性炭、酊剂合用,因这些制剂能抑制、吸附或杀灭乳酸杆菌。 (7)鞣酸蛋白不宜与胰酶、胃蛋白酶、乳酶生同服,因这些蛋白质与鞣酸结合即失去活性;鞣酸可使硫酸亚铁、氨基比林、洋地黄类药物发生沉淀,而妨碍吸收,影响疗效。

(8)硫酸亚铁等铁剂与四环素类药物可形成络合物,互相妨碍吸收。 (9)青霉素与四环素类、磺胺类合并用药是药理性配伍禁忌的典型。

青霉素不应与红霉素、万古霉素、氯丙嗪、去甲肾上腺素、碳酸氢钠等同时静脉应用,以免减低效价,产生混浊或沉淀。 (10)硫酸链霉素不宜与其他氨基糖苷类抗生素联用,以免增加毒性。

(11)硫酸庆大霉素不可与两性霉素B、肝素钠、邻氯青霉素等配伍合用,因均可引起本品溶液沉淀。 (12)硫酸卡那霉素忌与碱性药物配伍,因可增加毒性作用。

(13)磺胺类钠盐不能与酸性药物同用,同用则产生沉淀。 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发展,临床药物的联合应用,尤其在饲料及输液中添加的药物越来越多,往往出现配伍禁忌的问题,必须经常注意积累配伍方法的经验,进一步提髙临床用药的质量。

4.兽药使用有哪些注意事项

兽药使用规范与禁忌伺养的环境应符合行业标准的规定。

鸭病以预防为主,必要时,经准确诊断后用药。必须用药时,应 在受过专门训练、有用药经验、合格的兽医指导下进行,以便选 择恰当的药品,避免滥用药物。

对鸭进行预防、诊断和治疗疾病时所用的兽药,必须符合《中 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进口兽药质量标准》 和《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 所用兽药必须来自具有《兽药生 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企业,或者具有《进出口许可证》的 供应商。

所用兽药的标签必须符合《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药使用中有很多禁忌,如禁止使用有致癌、致畸和致突变 作用的兽药;禁止在伺料中长期添加兽药;禁止使用未经农业部 批准或已经淘汰的兽药;禁止使用会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兽药; 禁止使用激素类或其他具有激素样作用的物质和催眠镇静类药物; 禁止使用未经国家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 的兽药;限制使用某些人、畜共用药。

兽药的使用要注意配合禁忌和体内相互作用。农户如果对这 些禁忌不太了解的话,可以多咨询兽医。

鸭病的治疗和预防药物使用需严格遵守规定的作用与用途、使用剂量、给药途径、疗程和注意事项。药物使用时要防止耐药 性的产生和传播。

抗球虫药应以轮换或穿梭方式使用。

5.使用兽药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使用兽药时应注意如下问题: (1)应从外包装标签査看外包装标签上面应有“兽用”标识、兽药名称、商品名、主要成分、适应证(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2)从内包装标签査看内包装标签必须注明“兽用”标识、兽药名称、商品名、主要成分、适应证(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含量/包装规格、批准文号或《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证号、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有效期、停药期、贮藏、包装数量、生产企业信息等内容。 安瓿、西林瓶等注射或内服产品由于包装尺寸的限制而无法注明上述全部内容的,可适当减少项目,但至少须标明兽药名称、含量/包装规格、生产批号。

(3)从说明书査看 ① 兽用化学药品、抗生素产品的单方、复方及中西复方制剂的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药理作用、适应证(或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停药期、外用杀虫药及其他对人体或环境有毒有害的废弃包装的处理措施、有效期、含量/包装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② 中兽药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性状、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有效期、规格、贮藏、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③ 兽用生物制品说明书必须注明以下内容兽用标识、兽药名称、主要成分及含量(型、株及活疫苗的最低活菌数或病毒滴度)、性状、接种对象、用法与用量(冻干疫苗须标明稀释方法)、注意事项(包括不良反应与急救措施)、有效期、规格(容量和头份)、包装、贮藏、废弃包装处理措施、批准文号、生产企业信息等。 (4)从药物的外观看 ① 水针剂、大输液(如安乃近注射液、复方氨基比林注射液、葡萄糖注射液等)打开包装观察,装量应无明显差异,容器应整齐、完好、统一。

溶液的色泽应一致、澄清。无异物、沉淀或混浊。

除个别产品在冬季允许析出少量结晶,加热后应完全溶解。 不应出现絮状物及其他异常现象。

② 粉针剂(如注射用青霉素钾、注射用链霉素、注射用泰乐菌素等)打开包装盒观察,容器应整齐统一、完好。药粉的装量应无明显差异,色泽一致,不得有结块、严重沾瓶现象,瓶盖压封平整,不得松动,瓶口应密封严实,容器内加人规定的溶媒后应完全溶解,溶液应澄清,无异物。

③ 片剂(如土霉素片、碳酸氢钠片、磺胺噻唑片等)外观边缘要整齐,完整,不得有松片、裂片、粗植不平、厚薄不均状况。色泽均匀,表面光滑,无斑点、麻面。

片体无粘连,无溶化、发霉现象。 ④ 粉剂、散剂及预混剂(如阿莫西林可溶性粉、甲砜霉素散、喹乙醇预混剂等)外包装应完整,装量应无明显差异,打开包装后观察,色泽一致,不得有异味、潮解、霉变、虫蛀等现象。

6.兽药主要是指什么

兽药是指用于畜禽等动物的药物,它还包括能促进动物生长 繁殖和提高生产性能的物质。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兽药是指 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 的物质(含药物饲料添加剂),主要包括:血清制品、疫苗、诊 断制品、微生态制品、中药材、中成药、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 及外用杀虫剂、消毒剂等。饲料添加剂是指为满足特殊需要而加 人动物饲料中的微量营养性或非营养性物质,饲料药物添加剂则 指饲料添加剂中的药物成分,亦属于兽药的范畴。

在我国,蜂 药、蚕药及水产药也列 *** 药管理。

7.药品安全知识

药品是用来防病治病的物品,药品的种类很多,为了充分发挥药效,保证安全用药,居民在药品选购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选药要对症;

(2)疗效要高;

(3)毒性要低;

(4)价廉易购。

药品包装和说明书

在整理家庭药箱的时候,要注意检查和保留好药品包装和说明书。药品包装和说明书是药品质量和应用的指导文件,上面标示有药品的名称、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证、有效期及储存等资料,因此应当妥善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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