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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畜牧局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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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河南省畜牧局部分事业单位机构编制问题的通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6月10日

 河南省畜牧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

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4〕7号),设立河南省畜牧局,为省农业厅管理的主管全省畜牧业的部门管理机构。

 一、职能转变

(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2.取消畜禽遗传资源引进、输出或对外合作研究利用审核职责。

3.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动物诊疗机构许可职责下放到市、县级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2.将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动物卫生监督部门。

3.将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4.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职责下放到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三)整合的职责。将省商务厅畜禽屠宰监督管理职责划入省畜牧局。

(四)承接的职责。

1.草种进出口审批职责。

2.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职责。

3.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审批职责。

4.执业兽医资格认定职责。

5.设立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审批职责。

6.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70公顷以上草原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畜牧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和中长期发展规划。

(二)组织制定全省畜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组织拟订全省有关畜牧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组织拟订畜产品质量安全和牧草种子等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参与全省涉牧财税、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制定。

(三)指导全省畜牧业生产,引导畜牧业结构调整、区域布局和优质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指导畜牧业规模化、标准化、生态化、产业化发展和信息化建设。负责畜牧业统计分析、监测预警与信息发布工作。

(四)负责全省动物防疫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和动物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指导全省畜禽防疫、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检验。

(五)负责畜禽养殖、种畜禽、兽药、饲料、牧草种子监督管理工作,实施相关行政许可。

(六)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制定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信息。

(七)负责全省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

(八)负责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培育和推广畜禽新品种。

(九)负责饲草饲料资源开发利用及草地建设、保护和监督管理。

(十)承担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的食品安全责任。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规划和建设,负责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奶畜饲养以及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监督管理工作。制定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一)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兽医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

(十二)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十三)组织制定全省畜牧业科技、教育、技术推广规划,组织畜牧业科研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指导全省畜牧兽医科技推广队伍建设,指导推动畜牧业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开展畜牧业环保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拟订畜牧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四)指导全省畜牧业技术服务、监测检验、监督执法等体系建设。

(十五)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畜牧局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工作,承担对外宣传、新闻发布、舆情管理、政务公开工作,承担机关突发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和后勤服务工作,指导全省畜牧业信息化建设,承担机关财务和资产管理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组织畜牧业重大问题调研,提出畜牧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等政策建议;承担畜牧业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起草和执法监督工作;指导全省畜牧系统依法行政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拟订并实施畜牧业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提出扶持畜牧业发展的财税、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有关政策建

议;承担畜牧业投资和项目的计划与监督管理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指导监督机关及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管理工作;组

织开展内部审计和行业审计;承担畜牧业外资项目管理工作。

(四)畜牧处。指导全省畜牧业发展;负责畜牧业发展有关规划实施工作;参与扶持全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研究并组织落实;指导畜牧业结构调整、规模

化养殖和产业化发展;拟订畜禽改良规划,组织开展畜禽遗传资源登记、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开展畜禽新品种培育和推广工作;依法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监督

管理工作;指导全省畜牧业生产环境保护工作,依法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废弃污染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工作;负责全省畜牧业生产监测、预警和行业统计工作。

(五)防疫检疫处。拟订动物防疫、检疫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组织制定并实施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动物防疫检

疫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组织开展动物防疫工作,承担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疫苗采购与管理工作,归口管理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机构。

(六)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拟订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并组织落实;负责从畜禽养殖环节及食用畜禽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

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拟订并组织实施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检验体系建设规划和质量监测检验计划;组织开展全省畜牧、兽医、饲料行业标准化工

作;负责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组织协调畜牧业生产资料市场整治规范工作;负责

无公害畜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并承担相应责任。

(七)医政药政处。承担官方兽医、执业兽医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兽药发展规划,负责兽药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和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督管理工

作,拟订兽药质量监测检验体系建设规划和兽药质量监督抽检、兽药残留监控计划,负责兽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兽药广告审查及新兽药临床试验等审批工作并承担相

应责任,承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八)饲料处。组织制定饲料工业发展和草原保护建设政策、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执行饲料产品质量标准和行业技术规范;负责饲料行业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负责饲草饲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工作;组织饲料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负责草场建设、保护和监理工作;负责设立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生产企业及草种进出口审批,草种质量检验机构及检验员资格认定等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核发;负责饲料中添加

“瘦肉精”等违禁物质监管工作;负责制定饲料产品和牧草种子监测抽检计划;指导饲料企业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承担饲料工业统计工作。

(九)奶业管理办公室。拟订奶业发展规划、计划,提出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指导奶源基地建设、标准化生产和奶畜养殖管理;指导生鲜乳收购站布局

规划和建设,负责生鲜乳收购站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鲜乳生产环节、收购环节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生鲜乳质量安全监测计划;指导建立养殖档案和生鲜

乳收购、销售、检测记录。

(十)应急管理办公室(省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拟订并组织落实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管理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定突发重

大动物疫情、畜产品质量安全等应急管理预案、应急处置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组织制定全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具体组织河南省重大动物疫情应急信

息化指挥系统建设,负责省级重大疫情应急指挥平台运行和管理工作;组织省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物资储备库建设,负责应急储备资金和物资管理和调度工作;负责

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日常应急培训和应急处置演练工作;组织突发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负责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伍和技术专家组建设管理;承担

省政府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一)河南省畜禽屠宰管理办公室。拟订畜禽屠宰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省畜禽屠宰行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畜禽屠宰行业统计工作;负责畜禽屠宰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监督检查、技术鉴定等活动。

(十二)人事科技处。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工作,指导实施畜牧业科技项目和技术推广工作,指导畜牧业智力引进和成果转化,组

织开展畜牧业科技教育和培训工作。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离退休干部工作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省畜牧局机关行政编制为6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3名;正处级领导职数16名(含总畜牧师、总兽医师、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干部工作处处长各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8名。

五、其他事项

(一)与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省畜牧局负责畜禽养殖、屠宰和生鲜乳收购环节,以及食用畜禽产品、生鲜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

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养殖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畜禽产品和生鲜乳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

后,按食品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二)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河北省农业厅的内设机构

随着集约化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兽药的应用品种和数量也在不断增加,兽药残留作为动物源性食品安全性影响的重要因素,已成为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个社会热点问题。兽药残留不仅直接对人体产生急慢性毒性作用,引起细菌耐药性的增加,还通过环境和食物链的作用间接对人体健康造成潜在危害,直接影响着我国养殖业的发展和国际化进程,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和控制兽药残留的发生。

(1)搞好兽医卫生管理

搞好圈舍卫生,改善畜禽的生存环境。要及时清除和处理粪便,更换垫草,清洁圈舍,定期消毒,保持畜体卫生。

①严格消毒

为了预防疫病,消毒是禽场必不可少的一项工作,要有适宜的消毒设施,消毒剂的选择应根据消毒目的而定,通常应选高效、低廉、使用方便,对人和家禽安全、无残留毒性,并且在禽体内不产生有害物质的消毒剂。在反复消毒时最好选用两种以上化学性质不同的消毒剂,同时也必须遵守消毒剂配合使用的原则及配伍禁忌的原则。蛋鸡场不能使用酚类消毒剂,产蛋期禁用酚类、醛类消毒剂。

②及时淘汰患病畜禽

一旦畜禽发病,要及早淘汰病畜禽。必要时可添加作用强、代谢快、毒副作用小、残留最低的非人用药品和添加剂,或以生物学制剂作为治病的药品,控制畜禽疾病的发生发展。发生传染病时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隔离、扑杀等措施,以防疫情扩散。

③疾病防治

对畜禽疫病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原则,使用科学的免疫程序、用药程序、消毒程序、病畜禽处理程序,搞好消毒、驱虫等工作。有的畜禽传染病只能早期预防,不能治疗,要做到有计划、有目的适时使用疫(菌)苗进行预防,及时搞好疫(菌)苗的免疫注射,搞好疫情监测。防止畜禽发生疫病,避免动物发病用药,确保畜禽及产品健康安全、无残留。

(2)控制饲料使用

饲料是畜禽生长的物质基础,饲料的卫生质量与畜产品的卫生质量是密切相关的,要提高畜产品的质量必须首先提高饲料的质量。一定要做好原料检测、脱毒、保鲜等工作,尤其是饲料添加剂、配合饲料应具有一定的新鲜度,应具有该品种应有的色、嗅、味、组织形态特征,无发霉、变质、结块、异味、异臭,且不得使用违禁药物。

要按照不同畜禽、不同的生长阶段,正确使用畜禽饲料,要饲喂绿色饲料,保证原料安全,所选作饲料的作物无残毒。要应用微生态制剂、低聚糖、酶制剂、酸制剂、防腐剂、中草药等绿色添加剂。不应将含药的前中期饲料错用于动物饲养后期,不得将成药或原药直接拌料使用。不得在饲料中自行再添加药物或含药饲料添加物。

(3)科学合理用药

①要坚持治疗为辅的原则

需要治疗时,在治疗过程中,要做到合理用药,科学用药,对症下药,适度用药,只能使用通过认证的兽药和饲料厂生产的产品,避免产生药物残留和中毒等不良反应。尽量使用高效、低毒、无公害、无残留的绿色兽药,要在兽医指导下规范用药,不得私自用药。用药必须有兽医的处方,处方上的每种药必须标明休药期,饲养过程的用药必须有详细的记录。

②要有用药情况记录

要对免疫情况、用药情况及饲养管理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必须按照兽药的使用对象、使用期限、使用剂量以及休药期等规定严格使用兽药。遵守用药规定,及时停药。必须填写用药登记,其内容至少包括用药名称、用药方式、剂量、停药日期,并将处方保留5年。

③要遵守药物的休药期规定

要按照有关规定要求,根据药物及其停药期的不同,在畜禽出栏或屠宰前,或其产品上市前及时停药,以避免残留药物污染畜禽及其产品,进而影响人体健康。④切勿使用禁用药物

饲养畜禽过程中要严格用药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饲料、兽药管理的规定,严禁在饲养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国际卫生组织禁止使用的所有药物,如己烯雌酚、盐酸克伦特罗和氯霉素等,不得将人畜共用的抗菌药物作饲料添加剂使用,宰前按规定停药。对允许使用的药物要按要求使用,并严格遵守休药期的规定。

在实际生产中要做到:畜禽免疫注射死苗7日后无并发症才能屠宰食用,免疫注射活苗21日后无并发症才能屠宰食用;应用抗生素、磺胺药治疗疾病的畜禽,其肉、奶在停药3日以上才能食用,如喂含砷饲料,其肉奶要停喂5日以上才可食用。

(4)定期进行兽药残留监测

在饲养畜禽的整个过程中,要定期对水样、饲料、畜禽粪便、血样及有关样品进行药物残留监测,及时掌握用药情况,以便正确采取措施,控制药物残留。

根据上述职责,河北省农业厅设24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管理机关行政事务与财务工作;承担新闻发布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承担重大突发事件应急综合管理有关工作;指导农业宣传工作;拟定机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牵头协调系统与农业行业安全生产。

(二)人事处。

承办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工作;承担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参与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开发工作;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农业农村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和从业资格管理;承办指导社会团体有关事宜。

(三)产业政策与法规处(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办公室)。

组织拟订农业产业政策,提出农业产业保护和发展的政策建议;组织开展农业农村经济重大问题调研,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建议;承办农业农村经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的起草工作;指导农业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承担农业行政复议,组织行政应诉与听证工作;承担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四)农村经济体制与经营管理处。

提出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建议;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提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资产管理和审计;承担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工作;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和社会事业发展工作,指导组织农村改革实验区工作。

主要职责:研究提出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意见;研究提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意见;研究、指导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化经营;指导乡村集体经济组织建设、财务会计、资产管理和审计工作;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合同管理等工作;组织对农村经济收支、农民收入及农民负担情况监测,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指导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

(五)市场与经济信息处(河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局)。

提出大宗农产品和重要农业生产资料的流通及价格政策建议;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全省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有关工作,发布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指导农业信息服务;承担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有关工作;组织协调菜篮子工程;组织拟订农产品及相关农业生产资料省级标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风险评估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指导农业检验检测体系建设和机构考核工作;组织农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综合协调工作。

(六)计划财务处。

拟订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编制年度计划,负责提出扶持农业和农村发展的财政、信贷和保险等政策建议;引导农业各产业结构调整;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和农业开发的相关工作;参与农业资源区划工作;编报部门预算并组织执行;负责提出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财政支持和项目建议,经批准后监督实施;指导、监督系统财务、国有资产、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组织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七)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处。

承办农业涉外事务,承担农业贸易促进和有关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承办系统外事管理与接待工作。

(八)科技教育处(外来物种管理办公室)。

承办全省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相关工作;承担农业科研、技术引进、成果转化和推广工作;指导农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工作;组织农民从业技能和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承担指导农用地、宜农滩涂、宜农湿地、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承担指导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和农村节能减排工作;承办外来物种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农业教育工作。

(九)粮油作物处。

拟订粮油作物发展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种植业结构和布局调整及标准化生产工作;承担耕地质量管理和发展节水农业的相关工作;发布农情信息,组织抗灾救灾和救灾备荒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的储备和调拨;承担种子(种苗)审批和肥料、农药登记及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组织实施农作物遗传资源保护;承办省内和进出境植物检疫的有关事宜;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普查;指导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事宜。

(十)经济作物处。

研究提出经济作物生产发展重大技术措施,指导经济作物生产;研究提出经济作物产品结构调整、质量改进、效益提高以及贮藏、加工、流通方面的政策和措施;收集、分析和发布经济作物产品产销动态;参与经济作物品种审定。

(十一)河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

拟订农业机械化和设施农业的政策、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提出农业生产机械装备的技术要求和发展要求,引导农民使用新型农机产品;拟订省支持推广的农机产品目录;承担拟订农机作业规范和技术标准工作;承担依法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监理和试验鉴定等有关工作;依法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进行调查;指导农机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

(十二)河北省农垦局。

拟订农垦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垦经济结构调整、资源保护开发利用;协调农垦经济体制改革,提出扶持农垦经济发展改革建议;负责农垦业信息统计;负责重大投资项目的立项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指导农垦系统开展现代农业示范建设,承办系统职业技能开发工作。

(十三)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办公室。

负责河北省人民政府农业产业化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编制全省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工作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提出推进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措施建议;负责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行业指导;负责组织农业产业化区域特色产业、省级龙头企业、省农产品加工基地认定;承办农业产业化国家龙头企业的审核申报;参与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负责省级农业产业化和农产品加工项目评审论证、筛选申报工作,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办项目统计、项目库建设与监测工作;组织引导产业化龙头企业和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推进品牌建设;组织开展重点企业人才培训;组织协调金融机构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合作对接;协调相关企业的招商引资,对外宣传推介工作。

河北省畜牧兽医局。

(十四)综合处。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局内文电、会务、保密、信息、信访、安全、后勤、政府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负责重要议定事项的督办;提出行业发展规划、投资计划建议;编制行业基本建设、扶持产业发展项目、财政专项资金规划与申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行业财政资金预决算执行编报与管理;协调指导行业普法执法、行政许可、安全生产工作。

(十五)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

承担组织落实有关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工作;依法组织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认证工作;负责编制畜产品质量安全的标准和操作规程,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畜产品及投入品质量检测、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的风险评估、预测预警工作;组织协调畜产品质量安全重大事件、违禁投入品案件的查处和打假工作;制定畜牧兽医科技发展规划,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和技术推广项目的遴选、申报和实施;指导行业科技推广与培训工作。

(十六)畜牧与草原处。

负责拟订畜牧业规划、计划,指导畜牧业结构布局、标准化生产和规模饲养;负责畜牧业统计信息工作,提出促进产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议;组织畜禽良种繁育体系建设和畜禽遗传资源普查、保护与开发利用工作;承办畜禽遗传资源、种畜禽等行政许可工作;拟订畜禽饲养、品种改良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指导实施;负责奶畜饲养及生鲜乳生产、收购环节的监督管理;拟订草原建设保护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草原防火规划、计划,负责草原防火体系与责任制建设,协调监督草原防火工作;负责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草原资源普查、自然保护区及草原珍稀濒危植物保护工作;组织草种繁育体系建设,负责草种品种审定及行政许可工作;指导草种质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指导草原鼠害、病虫害、毒害草及其他草原自然灾害的监测预警和防治工作。

(十七)防疫监督处。

负责动物防疫、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管理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组织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技术规范与标准;组织拟订动物疫病防治、动物及动物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规划、计划,负责组织指导动物疫病防疫和检疫监督执法工作;组织制定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负责制定动物疫情监测计划,组织动物疫情调查、分析、评估、报告与发布等疫情管理工作;承担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机构日常工作。

(十八)医政药政处。

负责兽医医政、兽药药政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起草我省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技术规范;拟订兽医机构和队伍建设规划;承办官方兽医、动物诊疗机构、兽医执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监督管理工作;承担兽药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兽药生产许可、经营与广告的审核审批工作;制定兽药质量和兽药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饲料处(河北省饲料工作办公室)。

负责贯彻执行国家饲料行业法律、法规,起草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和技术规范与标准;负责拟订饲料行业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饲料产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环节的质量监督,承办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行政许可,指导饲料企业及产品认证工作;承办饲料企业设定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组织查处饲料产品使用违禁添加物,指导饲料监督管理体系建设;组织饲料资源的普查和综合开发利用工作;承担饲料工业信息统计和运行监测工作。

河北省水产局。

(二十)综合处。

协助局领导处理日常工作;负责重要事项的督办落实,承办重要会议;负责有关文件、报告的起草工作,拟订有关工作制度并监督执行;协调办理与水产行业有关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和信访工作;负责水产政府信息公开和宣传工作;负责保密、安全、后勤管理工作。

(二十一)规划与科技处。

提出全省渔业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政策建议;指导渔业结构调整;负责渔业专项资金投入使用计划的编制、项目遴选、申报与实施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对外渔业技术合作交流工作;负责渔业行业统计调查工作;拟订水产科研、技术推广规划和计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渔业技术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负责渔业标准化工作,拟订渔业省级标准和技术规范;指导渔机节能工作;归口管理渔业防灾减灾工作。

(二十二)水产养殖处。

拟订水产养殖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水产养殖业结构调整,组织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和水产品健康养殖;负责组织养殖证制度建设;负责水产苗种的生产、引进监管及生物安全评价工作;负责拟订水产原(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水产养殖品种(良种)审定;组织开展水生动植物防疫,指导水产养殖病害防控;承办省级水生动物疫病应急预案的拟订和协调实施。

(二十三)市场与质量监督处。

提出水产品加工流通和市场体系建设规划、计划并指导实施;负责组织开展水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协调水产品质检体系建设和管理,组织协调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负责组织水产品及水产苗种的药残检测与风险评估;负责水产养殖投入品的使用、监督和违规查处;组织开展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定和产品认证;负责组织水产品市场准入和水产品质量信息管理;参与组织渔业产业化、渔业合作组织与水产品牌建设工作。

(二十四)海洋渔业监督处。

拟订海洋捕捞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海洋捕捞技术更新改造和渔场资源开发;承办远洋渔业资格审查,协调处理外海远洋渔业涉外事件;负责渔业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起草,组织协调渔业行政许可、行政执法和海上安全生产管理;组织协调渔业水域生态环境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及水产种质资源的保护,指导水生生物保护区的建设;指导水生生物资源和渔业水域生态环境调查、监测与评估;协调渔事纠纷及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组织、参与涉渔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和生态补偿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一处、二处。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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