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奇农业网 > 技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决定废止和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第4号)

为落实我委切实转变职能、转变作风(大调研、大讨论、大转变)学习推进活动关于深化规范性文件“立改废”要求,经商国务院相关部门同意,决定废止《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等7件规章和《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等108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修改《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等5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

附件:1、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2、决定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 任:徐绍史

2013年8月20日

附件1

国家发展改革委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

(规章7件,规范性文件108件)

序号类型名称及文号发文单位及日期1规章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煤办字[1995]第150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3月29日2规章煤炭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规定(煤生字[1996]第128号)煤炭工业部1996年4月11日3规章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监测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7]500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9月4日4规章关于颁发《电力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9号)电力工业部1998年1月12日5规章关于颁发《水电建设起重设备安全监察规定》等五项规定的通知(电综[1998]133号)-附件四:水电建设混凝土设备质量安全管理规定电力工业部1998年2月21日6规章电力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1999]第10号)国家经贸委1999年6月16日7规章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33号令)国家发展改革委2005年6月24日8规范性文件电力网和火力发电厂省煤节电工作条例电力工业部1979年9月27日9规范性文件关于将地方计划生育部门建设项目纳入各级政府基建投资计划的通知(计社[1986]2124号)国家计委、国家计生委1986年10月24日1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利电力勘测设计单位成本核算办法》的通知(水电财字[1988]1号)水利电力部1988年1月13日1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站大坝安全检查施行细则》的通知(能源电[1988]37号)能源部1988年8月29日12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墓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47号)国家计委、财政部1989年1月21日1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国家重点企业技术开发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计科技[1989]1545号)国家计委1989年12月13日14规范性文件关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加强电力建设行业管理的通知(能源计[1990]955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6日1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机构资格审批规定》的通知(能源安保[1990]961号)能源部1990年10月27日1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能源部电力专用产品质检中心管理办法》等规章的通知(能源技[1991]900号)能源部1991年9月29日17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能源部关于加强电力系统外国经济专家工作管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能源外[1991]1021号)能源部1991年12月3日18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烟草专卖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87号)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年4月23日19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保证城乡人民生活照明用电工作的通知(能源电[1992]622号)能源部1992年5月30日20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业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的通知(电安生[1995]8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2月14日21规范性文件关于发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审查管理规定》的通知(煤生字[1995]第249号)煤炭工业部1995年5月16日22规范性文件关于现有电厂利用外商投资进行技术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电经[1995]336号)电力工业部1995年6月6日23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发电主机设备合同范本》的通知(电政法[1996]18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1日24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暂行)的通知(电建[1996]202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3月26日25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引进外商投资审批程序的规定》的通知(电经[1996]467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19日26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厂“无人值班”(少人值守)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电安生[1996]484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7月29日27规范性文件电力工业利用存量资产与外商合营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8规范性文件关于电力工业引进外商投资建设火电项目经济评价实施细则(电经[1996]635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9月22日29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水电工程建设经济合同争议调解暂行规则》的通知(电水农[1996]876号)电力工业部1996年12月18日30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电力工业利用外资项目设备国际招标采购暂行办法》的通知(电外[1997]3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2月15日31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布《煤炭生产许可证环境保护年检办法》的通知(煤生字[1997]第74号)煤炭工业部1997年2月24日32规范性文件关于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的若干规定(电政法[1997]155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3月20日33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水电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电水农[1997]376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6月27日34规范性文件关于进一步清理整顿邮电价格的通知(计价费[1997]1995号)国家计委、邮电部1997年10月28日35规范性文件关于颁发电力工程建设招标文件范本的通知(电综[1997]607号)电力工业部1997年10月28日36规范性文件关于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珍惜水资源,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节约用水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第三条 节约用水坚持节水优先、统一规划、总量控制、合理配置、高效利用的原则,建立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发展节水型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建立节约用水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建设节水型社会。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开展节约用水工作。

鼓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村规民约和居民公约,引导村民、居民节约用水。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约用水工作,组织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制定节约用水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

省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节约用水规划、指标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协调衔接,建立健全有利于促进节约用水的价格机制。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城镇节约用水工作,制定城市建设和市政公用事业方面的节水制度、办法和标准,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

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工业节约用水工作,推广使用节水技术、设备和工艺。

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农业节约用水工作和开展高效节水灌溉建设,推广先进农业节水技术。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负责大学、中学、小学学生节约用水教育,提高节约用水意识。

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公共机构节约用水工作。

省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节约用水相关工作。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水务、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教育、公共机构节能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节约用水工作。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节约用水的义务,对浪费水资源的行为有权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方式,接到举报后及时调查处理,并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开展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等主题宣传活动,加强节约用水宣传教育,营造亲水、惜水、节水的良好氛围,增强全民节约用水意识,使节约用水成为每个单位、每个家庭、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加强节约用水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宾馆、商场、车站、机场、公园、医院等公共场所应当设置节约用水宣传标语、标志牌,宣传节约用水知识。第八条 对节约用水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第二章 节约用水管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规划,征求同级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第十条 本省实行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制度,建立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体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行政区域年度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制定年度用水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一条 需要开展水资源论证的规划和项目,应当将节约用水评价作为水资源论证的内容,促进水资源优化配置和高效利用。

缺水地区应当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项目建设和高耗水服务 业。第十二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应当制订节水措施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用水单位应当加强节水设施运行维护管理,不得擅自停止使用节水设施。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充分征求利益相关群体意见基础上,制定本省行业用水定额,依照法定程序公布。

行业用水定额应当根据水资源状况、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修订。第十四条 供水单位应当对计量设施定期检查、维护和轮换,计量设施有损坏的,应当及时更换,确保正常使用,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用水总量和强度控制指标要求,确定本行政区域的重点监控用水单位名录并实行重点监控。

本文由用户上传,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转转请注明出处:https://nongye.s666.cn/js/5_65798147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