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农药造成药害怎么赔偿农户
如果这个农药,造成的经济损失,那么可以要求农药的生产者,或者是销售者,对损失进行赔偿。农药药害一亩赔偿标准要根据协商或者法院判决结果确定。组织农户和厂商双方当事人按照自愿调解的原则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制作药害纠纷调解协议书,写明药害调查过程、鉴定结果、调解事项及达成协议的结果。经调解不成而终止调解的或调解协议书生效后无法执行的,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药经销单位制售假冒伪劣或严重违规农药造成严重药害的,除应负赔偿责任外,还应给予行政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农产品生产者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防止危及农产品质量安全。禁止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这个案例中,商家出售农药没有获取经营许可,这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是否需要对被自杀者的死亡负责,尚存在争议,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进行分析:
1. 没有经营许可就出售农药是违法行为,商家应对此行为自负法律责任。但仅从理论上并不直接导致被自杀者的死亡,因果关系尚不明确,难以完全归责于商家。除非能证明被自杀者是中毒身亡,且毒物来自该商家出售的农药。
2. 商家违法出售农药,降低了化学品的使用门槛,为潜在的自杀提供了便利。从社会责任角度,该商家也应对相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但责任的程度较难确定。社会责任较难以法律形式确定,更多依靠道义判断。
3. 被自杀者自杀属于个人行为,商家很难预见也难以阻止。如果被自杀者并非直接中毒身亡,则难以认定其自杀与商家的违法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商家不应完全为被自杀者的死亡负责,最多只能由社会责任角度要求其承担部分责任。
4. 如果能证明被自杀者是误服或误用该商家出售的农药中毒身亡,那么商家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但如果无法证明农药来源或无法证明被自杀者是中毒身亡,则难以要求商家完全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在无法确定农药来源及被自杀者具体死因的情况下,商家尽管存在违法经营行为,但是否需要对被自杀者的死亡完全负责,仍有争议。这需要结合具体案情,法医鉴定等,从法律和社会角度综合判断商家应承担的责任。如果能证明中毒与商家有直接关联,自然应由其负最大责任;否则则可能需要平衡法律与社会责任,作出妥当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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