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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如何参与数字共享获得成果

让人民参与数字共享并获得成果,以下几个方面:

人民如何参与数字共享获得成果

1、提高数字素养。数字素养是指人们在数字环境中获取、理解、评价和利用信息的能力。要让人民参与数字共享,首先要提高人民的数字素养,让他们能够熟练使用数字技术,了解数字世界的知识和规则。

2、加强数字共享平台建设。数字共享需要有一个可靠的平台来支持,可以让人们方便地获取、使用共享的数字资源。政府和企业可以投资建设数字共享平台,提供各类数字资源,供人民使用和分享。

3、加强政策法规的制定和落实。政府需要针对数字共享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数字资源的开放共享标准和规则,保护数字资源的知识产权,推动数字资源的合法使用和共享。

4、增强人们的数字权益保障。数字共享需要保护人民的数字权益,例如隐私权、知识产权等。政府和企业要加强数字权益保护,让人民在数字共享中获得公平的利益。

5、加强数字教育和宣传。政府和企业可以通过各种途径,例如开展数字教育,推广数字共享的理念和方法,让更多的人参与数字共享并获得成果。

互联网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侵权

新媒体技术专业

专业简介:新媒体技术是一门本科专业,主要是指以现代化的数字技术、网络技术、以及通信技术等全新技术为基础,能够向用户提供需要的信息服务的媒介手段。

主要课程:

新媒体技术概论、新媒体与社交网络、数据库技术、计算机网络、计算机图形学、数字图像处理、色彩学、图像复制原理与技术、移动媒体程序设计、大数据技术、智能传媒、数据分析与处理、交互设计技术、跨媒体技术与应用、增强现实技术与应用、游戏设计与开发、媒体制作、计算广告等。

就业方向:新闻出版书刊、杂志、报纸等的数字化出版与传播工作,或可以从事网络新闻宣传与媒介传播优化等工作。

新媒体艺术专业

专业简介:新媒体艺术是一种以光学媒介和电子媒介为基本语言的新艺术学科门类,它建立在数字技术的核心基础上,亦称数码艺术。其表现手段主要为电脑图像CG(computer

graph)。新媒体艺术的范畴具有“与时俱进”的确定性,眼下它主要是指那些利用录象、计算机、网络、数字技术等最新科技成果作为创作媒介的艺术品。

培养要求:要求学生既能从事信息传播时代内容方面的深度、综合、跨学科的信息传播工作,同时也能在传播技术方面从事设计、制作、网络技术等方面的传播技术类工作的能力。

主要课程:

数字摄影、非线性编辑、影视特效与后期合成、三维模型制作、网页设计基础、新媒体动画基础及技术(Motion Graphic)、虚拟现实技术及应用、新媒体交互设计。

就业方向:新媒体相关企业、互联网短视频、电视台、传媒公司、数字出版、以及政府、院校等单位从事新媒体策划、设计、运营、管理等工作。

网络与新媒体专业

专业简介:网络与新媒体专业是基于互联网等新兴媒介形态对新闻传播行业及整个社会的的巨大推动,顺应数字信息时代发展所需,顺应移动互联媒介融合的趋势要求而产生的新闻传播类新专业。该专业是对2011年开始招生的新媒体与信息网络专业进一步发展。

主要课程:传播学原理、新媒体与社会、网络传播导论、传播心理学、传播统计学、新媒体用户分析、网络与新媒体应用模式、网络策划与编辑、网络信息管理、网络传播功能设计、数据库系统原理、C++程序设计、Java程序设计、计算机网络、人机交互技术及应用、软件工程、WEB信息框架、网页设计、媒介经营管理等(不同院校专业科目不同)。

就业方向:机关、政府、院校、企业、报社、电视台、网络平台等从事网络新闻宣传与媒介传播优化等工作。

互联网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侵权

论文关键词:数字化作品 网络著作权 网络传输权 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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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文摘要:当前互联网技术发展迅速,随之而来的网络环境下的著作权侵权现象日益严峻。本文从保护对象、侵权责任主体角度出发,对互联网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展开论述,并提出法律上的对策。

近几年来,随着我国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飞速发展,国际互联网在我国广泛发展,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也层出不穷。网络商务及非商务行为都会涉及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给人们提出了信息使用和保护的问题。尤其是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的保护,已成为一个必须解决的迫切问题。针对这一现象,国际社会作出了应有的回应。其中最受普遍关注和影响最深远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 WIPO)于1996年12月在日内瓦召开关于版权和邻接权若干问题外交会议通过的两个新公约,即《版权条约》和《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主要是关于新传播技术,尤其是在数字技术和网络环境下使用作品所引起的版权和邻接权问题。本文拟就网络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对象的界定、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及侵权行为法律应对几个间题,作一论述。

一、网络环境下数字化作品著作权保护对象

(一)新环境下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变迁及其法律认定

网络环境下传统作品的表现形式发生了变化:一是作品中的信息可以自由流通;二是作品受保护的标准模糊化,作品是否有独创性很难区分和保护。网络作品是指在电子计算机互联网络上出现的作品。对于网络环境中著作权保护的问题,有观点认为当前对网络著作权法律未作规定,因而对其谈不上保护。面对网上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传输他人作品的现象时有发生,权利人叫苦连连。事实上,这里所指的网络作品并非新创作的作品类型,而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各类作品在网络上的表现形式,既包括网络原创作品,也包括传统作品的数字化形式。因此,可以从传统著作权法律制度中找到保护依据。我国《著作权法》未对作品受保护的实质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但《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12月在《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的各类作品和模型作品,其著作权仍属于原作品的著作权人,未经许可不支付费用的上载、传播、复制等行为都有可能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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